本文由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小雨律师撰写。崔小雨律师执业24年,专注刑事辩护,系鸡东县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鸡西市政府法律顾问。
引言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呈高发态势,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涉案人员层级复杂。从"杀猪盘"到虚假投资平台,从冒充电商客服到"杀猪盘"与传销的融合,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当前刑事辩护中最常见、也最具挑战性的罪名之一。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单独设立"电信网络诈骗罪"这一罪名。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定罪处罚。但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多个专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套区别于普通诈骗的特殊规则体系。
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施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以下简称《电诈意见一》)、《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以下简称《电诈意见二》)以及2024年《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跨境电诈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和辩护要点进行系统梳理。
一、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标准全国统一,不区分地区,这是与普通诈骗的重要区别之一。
| 量刑档次 | 数额标准 | 法定刑 |
|---|---|---|
| 数额较大 | 3000元以上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3万元以上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 | 50万元以上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数额计算规则:
-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的,诈骗数额累计计算;
- 团伙作案中,主犯对全部团伙涉案总额负责,从犯一般对其参与期间的诈骗数额负责;
- 案发前已返还被害人的金额应予扣除。
二、诈骗未遂的定罪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即使未实际骗得财物,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电诈意见一》,以下情形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 发送诈骗短信、信息5000条以上的;
-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 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电诈意见二》第三条、《跨境电诈意见》第七条)。
上述数量标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达到五十倍以上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从重处罚与升格量刑情节
(一)数额接近标准即可升格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2.4万元以上)或"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以上)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 诈骗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通信技术或钓鱼网站、木马程序等网络技术的;
-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二)2024年跨境电诈专项规则
《跨境电诈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境外电诈犯罪的打击力度:
- 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为犯罪集团提供武装庇护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控制缓刑;
- 在境外窝点滞留30日以上,即使无法查明个人诈骗数额,也可以"其他严重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 对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其抽成分红或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认定;
- 偷越国(边)境参加诈骗犯罪窝点的,可能同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
四、共同犯罪中的层级认定与责任划分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为团伙作案,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差异巨大。辩护中必须准确区分各行为人的地位和作用。
(一)主犯的认定
以下人员一般认定为主犯,对团伙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
- 诈骗集团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 出资者、金主;
- 负责编写诈骗话术、培训诈骗人员的核心骨干;
- 掌控资金账户、负责分赃的财务主管。
(二)从犯的认定与从宽
以下人员通常认定为从犯:
- 从事话务、客服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 仅领取固定底薪、未参与分赃的底层人员;
- 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人员;
- 负责后勤、行政等非核心业务的人员。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电诈意见二》第十六条,对于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的从犯,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等,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关联罪名的区分
| 行为类型 | 可能构成的罪名 | 法律依据 |
|---|---|---|
| 事前通谋,提供两卡、支付结算帮助 | 诈骗罪共犯 | 《电诈意见一》 |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两卡"、技术支持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 《电诈意见二》第七条 |
| 明知是诈骗所得,提供转账、套现、取现帮助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 | 《电诈意见二》第十一条 |
| 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 《电诈意见二》第五条 |
辩护要点:事前是否通谋是区分诈骗罪共犯与帮信罪、掩隐罪的关键。帮信罪最高刑期为3年,掩隐罪基本档最高3年(情节严重的3-7年),而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因此,准确界定罪名是辩护的首要任务。
五、核心辩护要点
(一)主观明知的辩护
帮信罪和掩隐罪均以"明知"为构成要件。根据《电诈意见二》第八条,认定"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上游犯罪行为人的关系、获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
辩护中应重点审查:
- 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知道上游犯罪的性质;
- 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如取现手续费远超市场正常水平);
- 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被蒙骗或胁迫;
- 行业从业人员的特殊认知能力是否被不当推定。
(二)犯罪数额的辩护
- 核减重复计算金额:同一笔资金在多个账户间流转,不得重复计算为诈骗数额;
- 区分既遂与未遂:未实际骗得的财物只能认定为未遂数额,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 扣除合法交易金额:账户中存在合法资金流水的,应当予以区分和扣除;
- 从犯数额的限定:从犯仅对其参与期间团伙的诈骗数额负责,不应对其加入前或离开后的数额承担责任。
(三)跨境案件的特殊辩护
- 30日的计算:应当从实际加入犯罪窝点的时间起算,合理路途时间应予扣除;
- 正当活动的排除:有证据证明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不适用30日规则;
- 主动回国投案:根据《跨境电诈意见》,主动回国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自首,大幅从宽处罚。
(四)从宽情节的充分运用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电诈案件中同样适用,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最大;
- 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对于底层从犯、初犯、偶犯,应积极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 提供线索抓捕同案犯、追缴赃物的,可以争取立功认定。
六、实务提醒
- "两卡"风险: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即使不明知对方用于诈骗,出租出借"两卡"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信罪。
- 缓刑适用严格:电诈案件的缓刑适用总体从严。犯罪集团主犯、境外骨干、数额巨大以上、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涉案财物追缴:根据《电诈意见一》,涉案账户内资金优先返还被害人。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涉案资金,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全链条打击:当前司法政策对电诈犯罪实行全链条打击,不仅追究诈骗实施者,还严厉打击提供"两卡"、技术支持、洗钱取现等上下游关联犯罪。
七、高频问答
问:电信网络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
答:电信网络诈骗的全国统一立案标准为3000元。达到3000元即构成"数额较大",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需注意,即使未达到3000元,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也可按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问:在诈骗公司做客服,只拿工资没分红,会怎么判?
答:如果确实只从事客服等辅助性工作,领取固定底薪,未参与诈骗策划和分赃,一般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参与时间短、获利少、初犯偶犯的,可以争取较大幅度从宽,情节轻微的甚至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如果明知公司在实施诈骗仍长期参与,则可能被认定对团伙全部诈骗数额承担责任。
问:帮人取现就一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答:不一定。构成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如果确实不知道所取款项为诈骗所得,且无其他证据推定明知,则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使用多个非本人账户、在被告知涉嫌诈骗后仍继续操作等,则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问:电信网络诈骗可以判缓刑吗?
答:可以,但适用较为严格。对于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境外窝点的管理人员,诈骗数额巨大以上的,以及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但对于底层从犯、参与时间短、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仍有争取缓刑的空间。
问:境外电诈窝点待了不到30天就回来了,还会被追究吗?
答:如果不足30日,且无法查明具体诈骗数额,则不能仅以"其他严重情节"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了诈骗行为并有具体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仍可按诈骗罪定罪。此外,如果存在偷越国(边)境行为,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主动回国投案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问:家属因电诈被拘留,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合适?
答:越早越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尤其是拘留后37天的批捕审查期,是律师提出不予批捕意见的关键窗口期。
问:帮信罪和诈骗罪共犯有什么区别?哪个更严重?
答: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刑期为3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事前是否与上游犯罪人员通谋。如果事前有通谋,为诈骗提供帮助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如果仅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无事前通谋,则以帮信罪论处。辩护中准确界定这一区别,对量刑结果影响重大。
崔小雨律师,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2303200210283812,2002年开始执业至今,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4年。抖音号:鸡西刑辩律师老崔。律所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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