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鸡西刑事辩护二十余年。在鸡西,近两年不少本地朋友都在议论一个名字——曾经担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李传良。大家最想不通的一点是:人早就跑到国外了,法院没把人抓回来,凭什么能把他名下十几亿的钱、上千套房产直接没收?这些财产要是有别人的份额,又该怎么办?
先把结论说在前面:人逃到海外、通缉一年仍不能到案,并不意味着赃款赃物就追不回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设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检察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到案、不定罪的情况下,单独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法院发出六个月公告后开庭审理,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依法裁定没收。与财产有利害关系的家属和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举证主张权利。 这篇文章结合就发生在鸡西的李传良真实案件,把这套程序讲清楚。
真实案件: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没收案
据央视新闻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信息:李传良利用其先后担任黑龙江省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以及鹤岗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犯罪。其中,侵吞、骗取公共财物29亿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892万余元。
2018年11月,李传良逃匿境外。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2024年9月,黑龙江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因李传良系鸡西市原领导干部,案件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该程序依法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六个月。期间,李传良的女儿及主张财产权利的其他人员共9名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2025年8月11日至13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9月17日一审公开宣判:裁定没收属于李传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的违法所得及孳息,其中包括14亿余元资金、1021处房产等涉案财产。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该案系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破解的正是"贪官外逃、赃款难追"的难题。
三道线:这套程序到底是怎么运转的
第一道线:启动,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启动要同时满足:罪名上属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人身上逃匿且通缉满一年不能到案,或者已经死亡;财产上有依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李传良2018年11月逃匿,至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时早已超过一年通缉期,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完全符合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这套"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并经2018年修正继续保留完善,专门解决"人不到案、赃物照追"的问题。
第二道线:审理,六个月公告加开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申请由犯罪地或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受理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公告期满后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
也就是说,这套程序不是法院关起门来直接划走财产:一要公开公告,给足时间让财产相关人露面;二要组成合议庭;三是只要有人主张财产权利,就必须开庭,当庭举证、质证、辩论。李传良案有9名利害关系人参加,法院连续开庭三天,正是这一规则的体现。
第三道线:裁判,查证是赃款才没收,不是赃款就解封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裁定,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依法上诉、抗诉。
第三百零一条还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回头路":审理过程中在逃人员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转入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没收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这意味着,检察院主张要没收的每一笔钱、每一套房,都要逐一举证证明它来源于犯罪、属于违法所得;举证不能的部分,依法不能没收。这也给刑辩律师和利害关系人留下了实打实的抗辩空间。
两个容易混淆的程序:违法所得没收 ≠ 缺席审判
很多人把"人在国外、国内照样处理"的两种特别程序搞混,其实区别很大:
-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至第三百零一条):解决的是"财产"问题,不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针对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逃匿通缉满一年或死亡的情形;
- 缺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七条):解决的是"人"的定罪判刑问题;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以及需要及时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形,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依法定罪判刑。
简单讲:李传良案走的是没收程序,法院裁定的是"钱和房子收归国库",并没有在他不到庭的情况下对其判处刑罚;如果将来他被缉捕归案或主动投案,还要依法经过正常审判,才能对其人定罪量刑。
利害关系人:家属和案外人的权利怎么保
李传良案中,他的女儿和其他8名利害关系人出庭,这是这套程序里最值得普通人了解的一环。结合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权利和注意事项:
- 及时申请: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并说明对申请没收财产主张权利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相关证据;
- 举证主张:可以围绕财产的合法来源、出资情况、共有份额、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或善意第三人财产等举证;
- 委托律师: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进行质证和辩论;
- 上诉救济:对没收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诉。
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登记在涉案人员名下但实为家庭共有的房产如何分割、配偶或子女的合法收入与赃款混同后如何区分、案外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等。没收的对象只能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不能把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他人财产一并拿走。
三个常见的认识误区
- 误区一:"人跑了就拿他没办法,钱也追不回来了。" 没收程序恰恰为此而设,通缉满一年即可单独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李传良案14亿余元资金、1021处房产被裁定没收。
- 误区二:"法院说没收就没收,家里人连说话的份都没有。" 六个月公告期内,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委托律师、当庭举证,对裁定不服还能上诉。
- 误区三:"一旦裁定没收,哪怕错了也改不了。" 法律明确规定没收确有错误的应当返还、赔偿;在逃人员归案的,没收程序终止,转入正常审判。
对号入座:哪些情形会触发这套程序
结合司法实践,下列情形都可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或下落不明,通缉满一年;
- 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腐败犯罪人员逃匿,涉案赃款赃物需要追缴;
- 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人员逃匿或死亡,留有依法应追缴的财产;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但其违法所得仍需依法追缴;
- 涉案赃款已被转移、隐匿、用于购置房产股权,需要依法追索孳息和转化形态的财产。
卷入这类案件,应该怎么办
如果本人或企业不慎卷入职务犯罪相关调查,或者作为家属、财产权利人面对没收申请,专业律师通常按以下顺序处理:
第一,分清性质。区分是监察调查、刑事追诉,还是单纯的财产没收申请,判断案件所处阶段和对应权利;第二,厘清财产。逐笔梳理资金来源、出资凭证、登记和共有情况,把合法财产、他人份额与涉案财产区分开;第三,用足程序。在公告期内及时申请参加诉讼,准备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出庭质证;第四,依法救济。对一审没收裁定不服的,依法上诉;确有错误的,依法主张返还、赔偿。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切勿通过转移、隐匿、变卖涉案财产去"对抗",否则可能使本人陷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新的刑事风险。
给鸡西人的最后提醒
李传良官至鸡西市副市长,曾经掌管一地财权,最终却选择逃匿海外、被依法追赃,这个发生在家门口的案子至少说明两点:其一,境外不是避罪天堂,人可以一时不到案,违法所得照样会被依法追缴;其二,越是严厉的追赃程序,越讲究证据和权利保障——是不是赃款、有没有别人的份额,都要在法庭上用证据说话。
普通人离这类案件也许遥远,但"任何人不能从违法犯罪中获益""对财产的处置必须经法定程序"这两条道理,与每个人都有关。一旦本人或家人、企业卷入相关调查,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把财产厘清、把程序走对、把权利守住,才是稳妥的办法。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观点,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