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鸡西刑事辩护二十余年。先请读者设想一种最常见、也最难设防的处境:你在鸡西本地做点小生意,正发愁自己的瓷砖怎么能卖进正在建设的大项目。这时,你通过一位多年相识的老朋友,认识了他的儿子张某。小伙子自称在万达公司招商部工作,"宋总"那边他已经打点好,可以帮你把瓷砖销售进去。你正觉得找对了人,他却开口说"买车库还差1万5",先从你这拿了钱。你碍着老朋友的面子,二话没说把钱转了过去——可后来才发现,万达压根没有这个招商部,也没有什么宋总。
这是一起由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真实案件。先把普通人最关心的结论说在前面: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但因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首),并在家人配合下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同样是"拿了别人的钱不还",为什么有的算借钱不还的民事纠纷、有的却要坐牢?鸡西骗多少钱够刑事立案?把钱退了能不能不判刑?这篇文章把诈骗罪的几条生死线一次讲清。
案件还原: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招商部"
根据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公开的案件信息,本案事实经过如下:
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谎称自己在鸡西市万达公司招商部工作——而事实上根本没有这个部门。他先取得了父亲朋友于某某的信任,又通过于某某认识了在鸡冠区经营瓷砖生意的宁某某。宁某某提出请其帮忙向万达公司销售瓷砖,张某随即谎称已经和"万达集团的宋总"(此人亦不存在)联系好,对方同意采购宁某某的瓷砖。在取得宁某某信任后,张某以"自己买车库钱不够"为由,骗取宁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7月7日下午,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在家人配合下将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宁某某。案件起诉后,经法官询问,宁某某考虑到赃款已全部退还,又顾及与张某父亲的交情,表示对张某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理、适用缓刑。
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考虑其自首、自愿认罪、退还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评估认为可以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第一道线:到底是"借钱不还",还是"诈骗"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手里有转账记录、有微信聊天,对方不还钱,我能不能直接告他诈骗?这里要先划清最关键的一条界限。普通的借贷不还,属于民事纠纷;诈骗罪,则要看行为人在拿钱的那一刻,是不是就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是靠编造的假象把钱骗到手。 结合本案和司法实践,可以从三个特征对号入座:
- 特征一,身份或事由是假的。 本案中,张某虚构了"万达招商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又虚构了"宋总同意采购"的事实,是用一整套谎言让被害人主动交出钱财。而正常借贷中,借款用途、借款人身份一般是真实的。
- 特征二,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 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拿钱时就没想归还,也没有归还能力或还款行为。本案张某以"买车库"为名要钱,实则用于他途,依托的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合作关系。
- 特征三,被害人是"被骗"而不是"自愿借出"。 宁某某交出1.5万元,是基于"张某能帮我把瓷砖卖进万达"的错误认识,而不是单纯看在朋友情分上把钱借给他周转。正是这一点,让行为性质从"欠钱"变成了"骗钱"。
一句话判断:身份是真的、用途是真的、也确实想还,只是后来还不上——多为民事借贷;身份或事由是编的、拿钱时就没打算还——就可能构成诈骗。
第二道线:鸡西骗多少钱,才够刑事立案
诈骗罪的成立与量刑,与被骗金额直接挂钩。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数额较大"具体是多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可在此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标准。
结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口径,黑龙江省执行的普通诈骗数额标准为:诈骗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即够刑事立案),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直至无期)。 本案张某骗取1.5万元,已超过5000元立案线、属于"数额较大",但尚未达到5万元的升档线,故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区间,这也是法院最终能在"十个月、缓刑一年"幅度内量刑的数额基础。
需要特别提醒:如果是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电话、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非接触式行骗),黑龙江的入罪标准更低,为3000元,三年档为3万元,十年档为50万元,认定和处罚都更严。本案是熟人之间针对特定对象、有实际接触的普通诈骗,故适用5000元的普通诈骗标准。
第三道线:把钱全退了、对方也谅解,能不能不坐牢
这是诈骗类案件中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本案张某之所以能"判了刑却不用进监狱"(适用缓刑),靠的是几个从宽情节同时到位。我把诈骗案里真正能影响结果的从宽因素列成清单,供对号入座:
- 自首或坦白。 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使没有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坦白、认罪认罚,也能获得从轻。
-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 张某在家人配合下退还了全部1.5万元。依据法释〔2011〕7号第三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即便仍需判处刑罚,全额退赔也是从轻、适用缓刑的关键。
- 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被害人宁某某明确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被害人谅解本身就是可不起诉或免刑的情形之一,也是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
- 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张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评估,认为可以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这为法院适用缓刑提供了执行条件。
正是这四项情节叠加,法院才在"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宣告缓刑一年。需要理性看待的是:退赃、谅解不等于必然不判刑,是否不起诉、免刑或缓刑,还要结合诈骗数额、情节、社会危害和当地裁判口径综合判断;如果数额达到"巨大""特别巨大",或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诈骗老年人残疾人、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等情形,即使退赔也往往要实际服刑。
对普通人的提醒:防骗与维权,记住这几条
无论你是担心被骗,还是家人已经涉案,下面几条都用得上:
- 涉及"找关系、托熟人办事"的大额转账,先核实再付款。 凡是自称能帮你拿项目、办工作、办入学、揽工程而先要"打点费""周转金"的,务必通过单位官方渠道核实其身份和所称事项,越是熟人介绍、越要把"情面"和"核实"分开。
- 保留好转账凭证和全部聊天记录。 备注款项用途、保存对方虚构身份或事由的证据,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案;这些既是认定诈骗的关键,也是追回损失的依据。
- 家人若已涉案,退赃退赔要趁早。 抓住自首、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前和一审宣判前等关键时间节点,积极退赔、争取谅解,往往能换来不起诉、免刑或缓刑的结果,但具体方案应尽早交由专业刑事律师评估操作。
最后说一句: 诈骗侵害的是老百姓实实在在的财产,"数额较大就要负刑责"这条线不会因为对方是熟人就消失;但法律也给了真诚悔过、及时退赔的人一条从宽的路。认清这两条线,既不轻信,也不慌神。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