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鸡西,开棋牌室、摆几台麻将机,是不少人眼里的"本分小买卖";亲友间建个微信群打麻将、群主收一两块钱房费,更是再常见不过。可有些人经营着经营着,突然就被公安机关带走,罪名是"开设赌场"。

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开设赌场罪这几年在鸡西发案不少,而且大量发生在普通经营者身上——他们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赌徒",却因为没看清娱乐与犯罪的界线而身陷囹圄。今天借鸡冠区、城子河区、鸡东县法院公开宣判的三起真实案件,把三道分界线讲清楚。

一、先看三起案件:都是"收点费",结局差别有多大

案件一:城子河区法院——小夫妻建微信群拉人打麻将,5个月获利5万多元。

2020年2月初,贾某、王某夫妇下载某麻将APP建立战队,购买房卡(每张0.9元)开设游戏房间,又在多个软件中组建聊天群,以扫码加群、人拉人的方式组织他人进房间打牌。牌局结束后APP以积分结算输赢,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在二人处交易赌资,并支付1元房费,二人靠房费差价牟利,5个多月累计获利53460元。城子河区法院认定二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坦白、退赃、认罪认罚,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各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二:鸡冠区法院——为境外赌博网站做代理,银行卡流水近98万元。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付某某在服务器架设在境外的某赌博网站注册三个账号、发展下线会员参赌。她先从网站购买筹码再卖给下线,网站按赌博资金总额的0.9%返点,每周以银行卡转账方式返还"洗码费"。经查,其通过建设银行卡与网站交易赌资共计976400元。鸡冠区法院认为,付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代理、招募下级会员、接受投注并参与利润分成,属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件三:鸡东县法院——村里开棋牌室抽红,28人聚赌、赌资17万多元。

2020年11月6日起,李某设立棋牌室,摆放麻将机和筹码,中午提供免费午餐,还不定期组织聚餐、发放过节礼品吸引附近村民来打麻将,自己在赌局中抽红渔利。从2020年11月一直经营到2022年1月,甚至在当地因疫情管控明令禁止棋牌室营业期间仍在组织。经查,较固定参赌人员28人,赌资173714元。鸡东县法院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疫情期间仍聚众赌博酌情从重,鉴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同样是"收费",为什么有人判缓刑、有人判实刑,有人罚金一万、有人罚金二十万?答案就在下面三道分界线里。

二、第一道分界线:正常收"台费",还是在"抽头渔利"?

开设棋牌室并不天然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第九条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也就是说,按时间、按桌收取合理、固定的场地服务费,不与输赢挂钩,是法律允许的正常经营。问题往往出在收费方式变了味:

  • 抽头渔利(抽红、抽水):不是收固定台费,而是按牌局输赢的一定比例抽成,赌得越大、赢得越多,抽得越多。上面三起案件,无一例外都是这种模式。
  • 靠赌资差价、返点分成赚钱:贾某夫妇赚的是房费差价,付某某赚的是网站0.9%返点和洗码费,本质都不是场地服务对价,而是从赌博活动本身分成。
  • 主动召集、组织:法释〔2005〕3号第一条把"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认定为"聚众赌博"。李某棋牌室28人、17万余元赌资,正是踩在了这条线上。

判断关键在于有没有"组织行为"和"营利目的":是坐等客人上门、收固定服务费,还是建群拉人、定规则、按输赢抽成。前者是经营,后者就是犯罪。

三、第二道分界线:线下麻将馆,和网络开赌场,入罪逻辑一样吗?

很多人以为"我又没开实体赌场,只是建个微信群",算不上开设赌场。这是个危险的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2010年8月31日印发)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按这个标准,贾某夫妇购买房卡、开设固定房间、建群拉人、设置并维护规则、结算赌资,已经是在网络空间"开赌场";付某某为境外网站做代理、发展下线、拿返点分成,同样落入规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麻将APP一样可能成为赌场。

更要注意"情节严重"的门槛。公通字〔2010〕40号明确,网络开设赌场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属情节严重:抽头渔利累计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以及招募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招揽未成年人参赌等。付某某赌资流水高达97万余元,远超30万元标准,所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第三道分界线:为什么有的判三年,有的能到十年?——现行第303条早已修改

这是必须重点提醒的一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刑法已经改过,不能再拿旧印象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作出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请注意刑档的变化:开设赌场罪基本刑档由原来的"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更是直接进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上面三起案件都发生、判决在2021年3月1日之前,适用的是当时"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规定,所以才会出现付某某虽情节严重、最终仍判三年缓刑四年的结果。放在今天,赌资近百万的情节严重案件,量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上,已没有当年那样的空间。这也是为什么现在更要警惕网络赌博的风险。

五、对号入座:棋牌室、群主、参赌者,各自风险清单

如果你是棋牌室经营者:

  • 只按桌、按小时收固定场地费,不按输赢抽成;
  • 不建群主动召集、不打电话拉人、不用免费午餐和礼品"养"固定赌客;
  • 不提供筹码兑换、不代客人结算赌资、不允许大额现金赌局;
  • 疫情管控、停业整顿等明令禁止期间,坚决不开门(李某案就是因此被从重)。

如果你是微信群、APP的"群主""代理":

  • 买房卡开房、拉人组局、收房费差价、帮人结算输赢,这些行为叠加即可能构成开设赌场,而不是"玩玩而已";
  • 抽头累计3万、赌资累计30万、参赌累计120人,是"情节严重"的明确数字红线,触碰即面临五年以上。

如果你只是参赌人员:

  • 偶尔带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依法不以赌博论处;
  • 但以赌博为业、长期沉迷,同样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资依法会被追缴,因赌债形成的借贷也不受法律保护。

六、写在最后

娱乐与犯罪之间,往往就隔着"抽不抽头、聚不聚众、赌资多大"这几步。开设赌场案件中,赌资数额如何认定、哪些属于正常台费、行为人是主犯还是帮忙看场的从犯、是否构成自首和退赃,每一项都直接影响最终刑期。一旦本人或家属因棋牌室、网络麻将群被调查,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围绕资金流水和组织行为厘清性质,争取与其实际作用相符的处理结果。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