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是我承包的,砂子就在我自家塘底,我抽几车卖钱,碍着谁了?”在鸡东、密山、虎林的村屯里,不少人至今还这么想。河砂、碎石、山皮土,在很多人眼里就是“地里刨出来的土货”,卖几车贴补家用算不得什么大事。可真等公安上门、法院判决下来,很多人才傻了眼:这几车砂子,怎么就让自己背上了刑事案底?

鸡西是一座因煤而立、因矿而兴的城市,石墨、煤炭、砂石、石材资源丰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营生多,非法采矿的刑事风险也离普通人特别近。2026年7月,鸡东县人民法院一份暂予监外执行公示,牵出一起非法采矿大案:一名年近八旬的企业女老板,因非法采矿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

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今天就结合鸡东县人民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虎林市人民法院近年公开的多起真实案件,把非法采矿罪的三道刑事红线一次讲透——在鸡西开砂场、采碎石、拉山皮土、收矿卖矿的朋友,尤其建议看完。

一、先看三个发生在鸡西本地的真实判例

根据鸡东县人民法院2026年4月、7月公开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姜德岩,女,1948年5月出生,系鸡东磊众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同时是鸡东县众安石材经销处、众鑫碎石经销处、汇锦碎石经销部的实际经营人。鸡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2025)黑0321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姜德岩上诉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2026)黑03刑终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6年4月17日生效。后因其经诊断患小细胞肺癌等严重疾病,经法定程序暂予监外执行。

六年二个月,是非法采矿罪第二档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里相当重的刑罚,对应的正是“情节特别严重”。

据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公开发布的鸡东法院案例:2021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韩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在鸡东县鸡东镇红胜村自家鱼塘和两户邻居家的鱼塘,利用采砂船擅自开采砂石,以每车5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于某、赵某等十余人,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433150元。2022年8月9日,公安在韩某家鱼塘将正在采砂的其现场抓获,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鸡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鸡西中院、鸡东法院2026年1月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的“以案释法”案例:房某某、汤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村非法盗采石墨矿石,二人约定获利均分。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间,仅汤某某一人累计运送盗采的石墨矿石就达44122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八万元,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六万元。

三个案子,卖砂的、采碎石的、盗石墨的,都落到了同一个罪名上。这背后,是非法采矿罪三条不能碰的红线。

二、第一道红线(资源线):地下的砂子石头都是“国家的矿”,“自家承包”不是挡箭牌

很多人想不通:地是我承包的、塘是我挖的,凭什么底下的砂子不能卖?法律的答案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承包土地、鱼塘,取得的只是土地、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并不及于地下的矿产资源。 河砂、山砂、碎石、毛石土、石墨、煤炭,只要属于矿产资源,其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国家,开采必须依法取得许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6〕25号《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1. 无许可证的(韩某、房某某、汤某某都属此类);
  2.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3. 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越界、越层开采);
  4.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比如批的是石材却去挖石墨);
  5.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两类常见情形还要特别提醒:

  • 河道里采砂: 依解释第四条,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办,或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都没有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符合条件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即使数额暂时不够,只要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照样认定为“情节严重”。黑龙江河道众多,汛期在即,在穆棱河、乌苏里江等河道及沿岸乱采滥挖,风险极高。
  • 收购、转卖盗采矿产品: 别以为“我没挖,我只是收”。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收益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事前通谋的,直接按非法采矿罪共犯论处。开砂石场、搅拌站、废品站的经营者,对明显低于市价、来源不明的砂石石料,务必守住查验关。

三、第二道红线(情节线):盗采价值到线即入罪,三种“不看数额”的情形更要警惕

非法采矿罪是典型的“情节犯”,不是一挖就构成犯罪,而要达到“情节严重”。法释〔2016〕25号第三条划定了明确的数额和情节标准:

  • 一般矿种: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升档标准: 数额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即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正解释了姜德岩为何被判处六年二个月;
  • 特殊区域、特定矿种门槛更低: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鸡西的石墨即属国家战略性、保护性矿产),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入罪门槛降到价值五万元以上,升档标准相应为二十五万元以上;
  • 两种“不看数额”的入罪情形: 一是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屡教不改,直接认定情节严重);二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把三起本地案件对号入座,就更直观:韩某交易数额43.3万余元,超过10万元的入罪线、尚未达到50万元的升档线,故在三年以下幅度内判处二年四个月;房某某、汤某某盗采石墨矿仅一人运输量就达44122立方米,被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故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姜德岩案被判处六年二个月,同样是进入了第二档刑。

关于“钱怎么算”,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首先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没有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按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再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仍难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或省级以上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认定。解释第八条还规定,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指望“每次只卖一点、零零散散不构成犯罪”是行不通的,二年内多次的会一笔笔累加。

四、第三道红线(责任线):谁会被追刑?打工的、收矿的、老板怎么分

非法采矿往往是一条链:出资本的、组织开采的、开船挖砂的、跑车运输的、收货转卖的,一旦出事,责任怎么分?结合法释〔2016〕25号,边界其实很清楚:

  • 组织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 是打击重点,按非法采矿罪主犯追究。像姜德岩这样作为公司和多家经销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对非法开采负有直接责任,刑期最重。
  • 单位犯罪双罚: 依解释第九条,单位非法采矿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的标准定罪判刑。“是公司挖的、不是我个人”并不能让实际经营者脱身。
  • 事前通谋的收矿者: 按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处理;事前无通谋、明知是赃矿仍收购销售的,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理。
  • 普通受雇劳务人员: 依解释第十一条,受雇佣为非法采矿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按月领普通工资、纯出力气的司机、小工通常不追刑责;可一旦入股分成、拿明显异常的高薪,或有前科,就另当别论。
  • 违法所得与作案工具: 依解释第十二条,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专门用于非法采矿的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采砂船、挖掘机、运输车辆),依法没收。

法律在严惩的同时,也给了迷途知返者一条出路。法释〔2016〕25号第十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鸡西本地就有正面案例:虎林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非法采矿案中,王某无证开采毛石土12000余立方米、价值34万余元,案发后其与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承担13万元修复费用并以种树方式替代修复、提供担保,又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五万元。

对比之下,轻重一目了然: 房某某、汤某某同案,汤某某被处以缓刑、房某某被收监实刑;姜德岩案情节特别严重,则连适用上述免刑条款的前提(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都不具备。退赃、修复、自首、认罪认罚越早越主动,量刑空间越大;拒不退赃、破坏现场、继续盗采,则只会让处境更糟。

五、对号入座:鸡西从业者风险防范与涉案应对清单

给承包鱼塘、林地、山地的农户和个体经营者:

  1. 先问“能不能挖、要不要证”。 无论砂石、碎石、毛石土还是黑土,只要属于矿产资源,开采前到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咨询并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切勿凭“地是我的”想当然。
  2. “回填”“清淤”“自用”都不是无证采砂的借口。 以鱼塘清淤、砂坑回填、自家盖房用砂为名行盗采之实,销售牟利的,仍可构成非法采矿罪;确需少量自用的,也应留存审批和用途凭证。
  3. 别越界、别超矿种、别在禁采期采。 有证也要严格按矿区范围、开采标高、批准矿种和期限作业,越层越界、证被吊销注销后继续干,与无证同罪。
  4. 两次行政处罚是最后警告。 二年内因非法采矿已被处罚两次,再动手就直接刑事立案,绝不能“认罚后接着干”。

给运输司机、采砂小工、砂石场和搅拌站经营者:

  1. 普通务工者只领取正常工资、不参与分成的,注意保留工资约定和聊天记录,发现是无证盗采应及时离开;
  2. 收货方务必查验对方采矿许可证、砂石合法来源凭证,拒绝收购明显低于市价、手续不全的矿产品,避免沦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共犯;
  3. 运输环节核对装货地点、供货主体,不为禁采区、夜间偷采点提供运输便利。

给矿山、石材、碎石加工企业及其负责人:

  1. 证照齐全、按证开采是底线,建立采矿范围、矿种、方量台账,杜绝“一证多采”“借证开采”“挂靠开采”;
  2. 单位一旦涉案,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都会被追责,切忌用“公司行为”互相推诿;
  3. 案发后立即停止开采、保护现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配合调查、自首认罪认罚,争取从宽;
  4.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围绕是否具备无证情形、矿产品价值认定(销赃数额是否合理、价格认证是否客观)、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是否受雇佣提供劳务、是否具备退赃修复从宽条件等关键点展开辩护。

六、写在最后

鸡西的山水林田湖草,石墨、煤炭、砂石,是这座城市的家底,更是国家的资源。这些年我在鸡西办理和接触过不少非法采矿案件,当事人里既有组织大规模盗采的老板,也有像韩某这样觉得“在自家塘里挖点砂不算事”的普通村民。他们的教训归结为一句话:资源姓“国”不姓“私”,地下的砂子石头,从来不是谁挖了就归谁。

法律划下的三道红线其实并不复杂——一看你挖的是不是矿产、有没有证;二看你挖了多少、在什么地方挖、是不是屡罚屡犯;三看你在这条链条里扮演什么角色、案发后是否退赃修复。把这三条记住,办齐手续再动手,远比事后追悔莫及强。守住绿水青山,也是守住自己的自由和家业。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案例来源说明: 本文姜德岩案引自鸡东县人民法院2026年4月29日、7月29日公开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及决定公示〔(2025)黑0321刑初36号、(2026)黑03刑终3号〕;韩某案引自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的鸡东法院案例《在自家鱼塘采砂牟利?你违法了!》;房某某、汤某某案引自鸡西中院、鸡东法院2026年1月30日官方发布的“以案释法·依法规范采矿 守护绿水青山”;虎林王某生态修复从宽案引自虎林法院网公开报道。上述均为鸡西本地法院公开案例。法律依据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6〕25号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具体案件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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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AI配图生成参考(竖版9:16,共4张,写实电影感、不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1. 东北秋日农村鱼塘边,一台小型采砂船停在浑浊水塘中,岸边堆着刚抽出的砂石堆,远处是收割后的玉米地和低矮村舍,天空阴沉,纪实新闻摄影风格,冷色调,不出现人物正脸,不要卡通插画。
  2. 露天碎石采石场俯瞰,挖掘机和传送带正在作业,灰白色山体被开挖出巨大断面,重型卡车排队装载碎石,尘土在逆光中弥漫,色调冷峻,写实电影感,不出现血腥画面,不要卡通插画。
  3. 鸡西石墨矿山场景,黑灰色石墨矿石堆成小山,一辆重型货车停在矿堆旁,远处是东北山林和朦胧矿坑,工业纪实质感,侧光,压抑肃穆氛围,写实,不要卡通插画。
  4. 明亮庄重的律师事务所内,一位身着深色西装、四十多岁的中国男律师坐在办公桌前,桌上摊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采矿权许可材料、卷宗,正与一位衣着朴素的中年承包人交谈,神情沉稳专业,窗外柔和晨光,浅景深,写实电影感,不要卡通插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