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借我的银行卡转几笔账,给我几百块好处费”“废品站那辆摩托车才卖160元,转手能赚不少”——在鸡西,不少人觉得这只是“帮个忙”“捡个便宜”,直到警车找上门,才知道自己犯了罪。

这个罪,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内简称“掩隐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它是目前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电信网络诈骗、盗窃等犯罪最重要的下游罪名之一。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今天就借鸡东、滴道两起本地法院公开的真实案件,把这道“一不小心就踩中”的罪名,用三道法律线讲清楚。

一、先看两起鸡西本地真实案件

案件一:鸡东县法院·出借银行卡取现,前罪刚服完刑又查出漏罪(2026年8月发布)

据鸡东县人民法院2026年8月11日公开发布的案情:2024年3月,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借本人多张银行卡,并多次协助他人取现、转移资金,其中涉及诈骗资金数十万元。2024年8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就该部分犯罪事实,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5年11月30日王某刑满释放。

不料,受跨区域管辖、侦查协作等客观条件限制,前案侦查阶段另有8万元涉诈关联资金未能一并处理。后公安机关复盘涉案线索发现这一遗漏事实,鸡东县人民检察院就该8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鸡东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山东警方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了该笔漏罪事实,供述稳定,仅因管辖原因未与前案一并处理;本案到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予从宽。合议庭认为该起犯罪属于前罪判决生效前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漏罪,依法应与前罪数罪并罚,遂就漏罪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二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一万二千元。鉴于前罪刑期已于2025年11月30日执行完毕、本次并罚确定的刑期未超过原判刑期,王某无需再收监。

案件二:滴道区法院·160元“截胡”买辆赃摩托车,获刑半年缓刑一年

据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公开案情:2016年7月6日中午,李某在滴道区电厂废品收购站道口,看见林某、苏某(均另案处理)要把一辆价值4490元的绿色150型越野摩托车当废品卖,竟跟到收购站,以160元低价买下这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滴道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定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其坦白、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个是“借卡取现”,一个是“低价买赃”,看似八竿子打不着,为什么都掉进了同一个罪名?关键就看下面三道线。

二、第一道线(行为线):哪些动作算“掩饰、隐瞒”?提供银行卡、取现也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很多人以为只有“收赃、卖赃”才构成本罪,其实法律列举的行为方式非常宽。根据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第一条,所谓“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对照现实,下面这些都是高发的入罪行为:

  • 把自己的银行卡、手机银行、支付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走账”“跑分”;
  • 用本人或他人银行卡帮忙转账、套现、取现,把诈骗赃款“洗白”或取成现金;
  • 在金店大额刷卡买金条、首饰,再转运境外或折价变现(典型的“黄金洗钱”);
  • 低价收购、代售明知来路不正的摩托车、电动车、手机、电缆、砂石、废旧金属;
  • 帮人窝藏、转移赃物,或者把诈骗资金跨境转出。

鸡东王某“出借银行卡+协助取现”,命中的正是“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支付结算转移资金、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滴道李某“低价收购赃车”,命中的是“收购”。行为方式不同,罪名相同。

三、第二道线(明知线):不知道是赃款,会不会被冤枉?法律要求“严格认定、慎用推定”

掩隐罪是故意犯罪,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不知情而被利用,不构成本罪。法释〔2025〕13号第二条专门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赃款赃物的情况、款物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和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以及供述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尤其要给所有“借过卡、帮过忙”的人吃一颗定心丸:新解释和权威解读反复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坚决反对“一刀切”。对位于犯罪链条末端、受他人指使使用本人银行卡转账套现取现的人,如果很难知道钱是犯罪所得,认定掩隐罪要特别慎重——不能仅仅因为转款、取现行为可疑就一律定罪。

但“不知道”不是一句空口辩解就能成立的。司法实践中,下列反常情形会成为认定“应当知道”的重要依据:

  • 对方给的“好处费”明显异常,取一笔现给几百上千元,与正常劳务费严重不符;
  • 被要求使用陌生人的卡、深夜频繁转账取现、拆成多笔规避监管、专门挑无监控的ATM或银行网点;
  • 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对方无法提供发票、行驶证、合格证等合法来源凭证;
  • 对方是有盗窃、诈骗前科或长期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双方关系特殊、来往密切;
  • 收到银行、公安的风险提示、止付冻结通知后仍继续操作。

滴道李某花160元买一辆市价4490元、由陌生人当废品处理的九成新越野摩托车,价格低到不合常理、来源说不清,这种情况下“不知道是赃物”的辩解自然难以采信。

四、第三道线(责任线):什么时候只是罚金缓刑,什么时候要判三到七年?

掩隐罪有两档刑:基本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加重档“情节严重”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要不要升档、能不能从宽,2025年新解释立了清楚的规则。

(一)入罪不再“唯数额论”,而是综合判断

法释〔2025〕13号第三条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电诈等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大的,可以定罪;反过来,数额虽不小但与上游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危害小的,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这正是滴道李某仅收购一辆4490元摩托车仍被追刑责、但适用缓刑的原因。

(二)什么是“情节严重”(三年到七年)

新解释第五条按上游犯罪类型分两档设置了数额门槛,且要求“数额+情节”同时具备:

  • 上游犯罪是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隐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具有多次实施、掩隐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致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如盗窃、普通诈骗等),掩隐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并具有多次实施、掩隐特定款物、拒不退赃等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25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 认定情节严重还必须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避免出现“下游比上游判得还重”的倒挂。

(三)事前通谋,就直接按上游重罪的共犯定

法释〔2025〕13号第七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如果你事先就和诈骗团伙约好“你骗钱、我负责取现”,那就不再是较轻的掩隐罪,而直接定诈骗罪共犯,刑罚可能重得多。该解释第九条还规定,同一行为构成掩隐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这些情形可以不起诉、免刑甚至撤案

法释〔2025〕13号第四条规定,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的;(3)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权威解读还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掩隐行为的,应给予更大幅度从宽,根据案情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五)前提:必须先有“上游犯罪事实”

掩隐罪是下游犯罪,认定要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解释第十条)。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即使上游行为人尚未到案,或因死亡、无刑事责任能力等不被追究,也不影响掩隐罪的认定。

五、对号入座:怎么不踩坑?涉案后怎么辩?

清单一:出借银行卡、帮忙取现、“跑分”兼职的风险提示

  1. 身份证、银行卡、手机银行、支付账户、电话卡一律不外借、不出租、不出售,哪怕是亲戚朋友、哪怕给“好处费”;
  2. 凡是“动动手指转账、到银行/金店取现就给佣金”的兼职,基本都在为电诈、网赌洗钱,坚决不做;
  3. 已经把卡借出去的,立即挂失、收回账户,发现异常流水马上向银行和公安机关说明,主动止损;
  4. 一旦被冻结或传唤,如实陈述卡的去向、对方身份和获利,不要销毁聊天记录、不要帮人串供。

清单二:收购二手物品、废旧物资如何防“赃”

  1.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对方拿不出发票和权属凭证的,再便宜也不收;
  2. 机动车、电动车、手机、电缆、矿产品、废旧金属等重点物品,核验来源、留存卖方身份信息和交易凭证;
  3. 废品收购、二手交易、维修寄卖等从业者尤其要守住行业底线,一次贪便宜就可能触刑。

清单三:本人或亲属已涉案,辩护要点

  • 从主观明知切入:是否处于链条末端、是否受指使、是否明知钱款非法,结合报酬、操作方式、认知能力争取排除“明知”或降低主观恶性;
  • 从数额与情节切入:核对资金流水,剔除合法往来、重复计算和证据不足部分,就是否达到入罪或“情节严重”标准提出意见,避免唯转账笔数、唯数额定案;
  • 从地位作用切入:争取认定为从犯、初犯偶犯,强调未实际获利、作用小;
  • 从从宽情节切入: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配合追查上游,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或缓刑;涉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依法争取更大幅度从宽;
  • 注意此罪与彼罪:区分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诈骗罪共犯的界限,罪名不同,量刑差距可能很大。

六、写在最后

鸡东王某案里有一个特别值得琢磨的细节:法院既依法追究了8万元漏罪的刑事责任,又因为王某自首、认罪认罚、前罪已执行完毕,最终让他“案结了、人也不用再进去”。这背后是一个朴素的司法导向——法律严惩的是明知故犯、助纣为虐;但对肯回头、讲实话、退赃挽损的人,也留足了从宽的通道。

掩隐罪离普通人并不远,它往往就藏在“借个卡”“帮取个钱”“捡个便宜”这些不起眼的动作里。守住自己的账户、不贪来路不明的便宜、发现涉案及时求助,就能把绝大多数风险挡在门外。真遇上事,也别侥幸、别硬扛,尽早找专业刑辩律师把事实、证据和罪名理清楚,才是对自己和家人最负责的做法。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案例来源说明:本文案例一引自鸡东县人民法院2026年8月11日公开发布的《锦旗致谢法官 刑罚亦有温度》(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漏罪数罪并罚案);案例二引自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贪小便宜吃大亏 滴道一男子购买赃物获刑》(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鸡滴检刑诉〔2019〕5号)。法律依据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原法释〔2015〕11号、法释〔2021〕8号同时废止)。本文为普法分析,具体案件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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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AI配图生成参考(竖版9:16,共4张,写实电影感、不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1. 东北小城街边,一名年轻男子犹豫地把一张银行卡递给车旁戴口罩的陌生人,对方手里拿着现金,背景是银行ATM网点冷光,气氛暗藏风险,冷色调,浅景深,纪实电影感,不出现血腥暴力,不要卡通插画。
  2. 废品收购站场景,一名中年男子蹲在一辆落灰的绿色越野摩托车旁翻看,车旁是堆放的废铁和纸板,光线从棚顶缝隙打下,人物表情贪疑交织,写实电影感,不要卡通插画。
  3. 庄重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或调解室内景,国徽与审判席清晰,桌上摊开银行流水和判决书,暖冷光线交织,空镜或法槌特写,写实新闻摄影质感,不要卡通插画。
  4. 明亮庄重的律师事务所内,一位身着深色西装、四十多岁的中国男律师坐在办公桌前,桌上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卷宗,正认真倾听并记录对面委托人的陈述,神情沉稳专业,浅景深,写实电影感,不要卡通插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