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一口多年不用的废弃矿井,夜里陆续开来罐车,把泛着颜色、散发刺鼻气味的废水往里灌。干活的人里,有一个只是染料厂修锅炉的临时工,跟着车跑了8趟、帮忙抽排废水——他觉得“老板让干的,又不是我排的”,结果等来的是一纸刑事判决。
这起案件就发生在鸡西。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污染环境案,2026年8月入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梨树区法院随后公开发布了案情:80余吨废水直排废弃矿井,经鉴定废水中总铜浓度超标19.25倍,锅炉工刘某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今天就借这起鸡西本地案件,把污染环境罪的三道法律线讲透——企业主、开车的、跟车干活的,都该看一看。
一、先看本地案情:一条“产废—转运—排放”的黑色链条
根据梨树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并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案情:
- 非法生产:2022年3月,周某(已判刑)联系刘某到鸡西市梨树区一染料厂从事锅炉维修工作;同期,张某(已判刑)等人在工业园区之外经营染料厂,生产碱性紫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水。
- 组织转运:为处置废水,周某等人购买、租赁车辆专门用于运输排放,由杨某某(已判刑)等人驾驶车辆,刘某、高某(已判刑)等人负责跟车抽排。
- 偷排废弃井:上述人员将生产废水运至某村,直接排入一口废弃井口。刘某在明知该废水可能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参与排污,前后参与非法排污8次,排放有毒物质80余吨。
- 鉴定结论:经鉴定,涉案废水中总铜超标倍数为19.25倍。
梨树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黑龙江省内,类似案件并不少见,裁判口径高度一致: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周某民将50余吨含铬、汞、砷、苯等有毒物质的废水排入污水井、流入灌溉渠,被判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江苏企业跨省向鹤岗某农场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7车200余吨一案,经宝泉岭人民法院一审、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二审,单位和多名责任人被判刑,其中最高获刑三年九个月,该案还入选了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可见,污染环境在鸡西、在黑龙江从来不是“罚点款了事”,而是实打实的刑事犯罪。
二、第一道线(入罪线):排多少、超多少倍,才算“严重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特定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由原来的两档刑调整为三档。
入罪的关键,是判断什么叫“严重污染环境”。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第一条列举了十一种情形,与普通人、中小企业关系最密切的有: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有毒物质的;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 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 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
-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 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等。
对照本案:废水中总铜超标19.25倍,已超过“含铜污染物超标十倍”的入罪门槛,直接命中第一条第(四)项;同时,将废水排入隐蔽的废弃井口,本质上也是利用渗坑、灌注方式逃避监管,还可能触犯第(五)项。该解释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重金属含量超过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所以,哪怕没有造成人员中毒、没有当场毒死鱼虾,只要超标倍数或排放数量达到标准,犯罪就已经既遂。
三、第二道线(责任线):“老板让排的”,打工的能不能免责?
这是刘某案最值得所有务工人员警醒的一点。环境污染犯罪往往是一条“产废—转运—排放”的分工链条,司法机关打击的是整条链上明知故犯的人,而不只盯老板。
(一)企业、组织者是主犯,打工者明知故犯也构成共犯
染料厂经营者张某以及组织购车运输的周某等人,是犯意提起者、组织者和主要获利者,系主犯,要按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虽是被联系来修锅炉的工人,既不是老板也没有承包排污工程,但他明知废水可能污染环境,仍8次跟车、直接参与抽排,客观上为非法排污提供了直接帮助,主观上有共同故意,依法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只是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法院在典型意义中特别点明:刘某虽非排污组织者,但其多次参与排放,致使80余吨超标废水被非法排放,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持续性损害。
(二)把危废交给“黑作坊”处理的企业,同样跑不掉
法释〔2023〕7号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前述鹤岗200余吨危废跨省倾倒黑土地案中,江苏的某科技公司、某颜料公司明知接收方没有处置资质、仍以明显低价把危险废物交出去,两单位被判罚金,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被判刑——这就是“省钱甩锅”换来的刑事代价。
(三)单位犯罪“双罚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三百三十八条判刑。企业老板、厂长、环保负责人、车间主任,都可能成为“直接责任人员”,不要以为罚的是公司、与个人无关。
四、第三道线(轻重线):同样是排污,为什么有人缓刑、有人判七年以上?
污染环境罪现在是三档刑,轻重差别很大,关键看后果、情节和事后表现。
(一)三档法定刑
- 第一档:严重污染环境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第二档: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法释〔2023〕7号第二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违法所得或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即属情节严重(如鹤岗案倾倒危废200余吨,即按此档量刑);
- 第三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排污情节特别严重、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污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一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这些情节可以从宽,甚至不起诉
法释〔2023〕7号第六条明确,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刘某能获缓刑,靠的正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这几项;齐齐哈尔周某民能被判缓刑,也与其主动提交环境修复补偿款、愿意修复生态直接相关。
(三)除了刑期,还有这些“看不见的代价”
- 禁止令与从业禁止:法院在本案中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危险废物处置有关的经营活动,依据是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缓刑禁止令;此外,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还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特定义务犯罪被判刑的人,法院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可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生态环境修复与公益诉讼:刑事责任之外,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污染者还要承担清除污染、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等责任,费用往往远超罚金。前述鹤岗案中企业支付的无害化处置费用就高达146万余元。
- “打非断链”与联合惩戒:排污企业还可能被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列入失信名单,相关责任人员在行业准入等方面受到限制。
五、对号入座:企业、打工者、村民分别该怎么办?
清单一:企业经营者的合规底线
- 化工、印染、选矿、洗煤、汽修、小加工等产废行业,必须依法环评、取得排污许可,废水废气按规定处理、达标排放,严禁暗管偷排、渗井灌注、罐车外运倾倒;
- 危险废物要建立台账、规范贮存,交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核验并留存对方资质、转移联单,绝不图便宜卖给、交给无资质的“游击队”;
- 一旦发生泄漏、误排,立即停产、采取收集净化等补救措施,主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修复、赔偿,这些都是后续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清单二:务工人员的避坑要点
- “老板让干的”不是免罪金牌。受雇运输、抽排、倾倒有颜色、有异味、来路不明的废水废渣,或被要求深夜作业、往废弃井坑河沟排放的,要明确拒绝并尽早离开;
- 注意保留招聘记录、工资流水、排班和聊天记录,一旦涉案,这些能证明你的参与程度和主观认知;
- 已被调查的,如实供述、配合追查组织者、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认定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依法获得从轻、减轻处理。
清单三:村民发现污染怎么办
- 发现罐车向废弃矿井、渗坑、河道偷排,或水体变色、异味、畜禽异常死亡,注意记住时间、地点、车牌、人员和单位,拍照录像留证;
- 及时拨打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或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饮用水受到威胁的第一时间停止取用并上报;
- 污染造成人身、财产或养殖种植损失的,可在刑事程序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关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依法主张赔偿。
六、写在最后
梨树区这起案件判得很轻——七个月、缓刑一年,但它的警示分量一点不轻:在污染环境这条黑色链条上,没有“只是打份工”的法外之地。锅炉工刘某跟着排了8车废水,就在自己的人生里留下了刑事前科;而那些组织排污、把毒水灌进黑土地的企业主,等待他们的是数年实刑、百万修复费和被逐出行业的禁止令。
鸡西因煤而兴、化工选矿企业不少,穆棱河、兴凯湖流域的绿水青山是全体鸡西人的饭碗和家园。企业守法排污、工人对违法指令敢于说不、乡亲们发现偷排及时举报,再加上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严密法网,才能守住这片黑土地上的清水好空气。已经涉案的,也别抱有侥幸,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从主观明知、地位作用、危废数量与鉴定意见、从宽情节等方面把事实和证据理清楚,才是正途。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案例来源说明:本文主案例引自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并入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8月《黑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的“刘某污染环境案”;省内裁判口径参考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周某民污染环境案(中国长安网2025年4月发布)、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2024)黑8101刑初6号、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4)黑81刑终11号某科技公司等污染环境案(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发布的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法律依据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本文为普法分析,具体案件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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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AI配图生成参考(竖版9:16,共4张,写实电影感、不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 北方工矿小城郊外夜晚,一辆罐式货车停在荒地上的废弃井口旁,软管向井口排放泛着异色的液体,工人背影正在操作阀门,远处厂区灯光昏黄,气氛紧张压抑,写实电影感,不出现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 染料厂或小型化工厂车间一角,彩色废水池与锈蚀管道,一名穿工装、戴手套的中年维修工人站在阀门旁面露犹豫,冷色工业光,浅景深,纪实电影感,不要卡通插画。
- 清晨乡村河边,清澈与被污染变色的水面形成对比,岸边有警觉的村民举着手机拍摄远处罐车,主题为群众监督举报,自然光,写实新闻摄影质感,不要卡通插画。
- 明亮庄重的律师事务所内,一位身着深色西装、四十多岁的中国男律师坐在办公桌前,桌上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环境损害鉴定材料,正认真向对面的企业经营者讲解合规要点,神情沉稳专业,浅景深,写实电影感,不要卡通插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