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是一座因煤而兴的城市,矿井连着千家万户的饭碗,也连着一条条活生生的命。2015年11月20日晚上九点多,杏花煤矿井下一条运行多年的皮带道里,积在巷道底部的浮煤迟迟没人清,卡死了托辊,皮带和浮煤长时间摩擦蓄热,最终引燃皮带——这场火,带走了22名没能升井的矿工,直接经济损失近1600万元。
三年后的2018年11月16日,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的副矿长、保运队队长、副段长等4名管理人员,全部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就在不久前的2025年12月21日,鸡西市滴道区丰源矿业大通沟煤矿又发生较大水害事故,造成5人遇难,矿长、总工程师等3人被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很多矿上的朋友想不通:又不是谁故意放火、故意淹井,都是想把活儿干完、把煤采出来,怎么就成了“犯罪分子”?到底谁该担责、担多大责,普通工人会不会被牵连?今天就借杏花煤矿这起鸡西本地真实案件,把重大责任事故罪背后的三道法律线讲透。
一、先看案情:一条“带病运行”的皮带道,22条人命的代价
根据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查明的事实及事故调查结论,杏花煤矿是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的国有重点煤矿,证照齐全,但设备隐患早已埋下:
- 设备老化失修:东一采区的大倾角皮带机2009年就投入使用,运行多年后皮带轮损坏、皮带面老化破损,却始终没有更换皮带面;保运队虽每天安排专人清理皮带道浮煤,但2015年5月以后因煤质过稀、皮带纵向撕裂,撒煤严重,浮货来不及清理。
- 配件申请落空:2015年7月18日,皮带主机因托辊磨损严重,材料科已向物资供应部申请追加80个托辊,但托辊始终没有更换。
- 火灾发生:2015年11月20日21时39分,大倾角皮带道胶带输送机机头向下836.8米处发生重大火灾,造成2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98.5万元。
- 事故定性: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巷道底浮煤清理不及时形成堆积层,堆积层把胶带机底托辊卡死,胶带与浮煤、底托辊长时间摩擦发热、蓄成高温,停机后胶带与高温浮煤静止接触,煤体达到燃点燃烧,引燃胶带。
责任划分同样明确:时任机电副矿长徐德春、东采区保运队队长莫喜斌、东采段生产安全副段长鹿守峰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东采段机电副段长陈少文负直接责任。事故后第三天,煤矿就与22名遇难者家属签订善后协议,每名家属获赔60.387万元。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职责,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第一道线(入罪线):不是故意害人,凭什么构成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一种业务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想烧死矿工,但他们本应预见隐患可能酿成事故,却疏于清理、拖延换件、未尽到岗位安全职责,最终造成惨剧。构成本罪要同时满足四点:
- 主体身份: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既包括矿长、段长、队长等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也包括直接操作的岗位人员;
- 违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本案中就是浮煤不及时清、老化皮带和磨损托辊迟迟不换;
- 重大后果: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没有后果的一般违章通常只是行政责任,不构成本罪;
- 因果关系:违规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故调查组的技术认定正是锁定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
那么“重大伤亡”的门槛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六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杏花煤矿事故22人遇难、损失1598.5万元,入罪门槛被远远越过。
三、第二道线(升档线):为什么四名管理人员都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本罪有两档刑:一般后果三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释〔2015〕22号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杏花煤矿案22人死亡、损失1598.5万元,四名被告人又分别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故最终获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还专门对矿山事故的“情节特别恶劣”作了细化,其中一类就是“已经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此外还包括非法违法生产、安全设施缺失、被罚后一年内再犯、关闭破坏警示设备、事故后不抢救或毁证等。本案中托辊磨损已申请更换却迟迟不换、浮煤堆积长期得不到清理,正是“隐患摆在眼前却不排除”的典型,法院从重严惩于法有据。
四、第三道线(责任线):煤矿出事,哪些人会坐牢、分别是什么罪?
矿难追责不是“一人出事全员连坐”,而是按岗位职责、过错大小、与事故的关联程度分别处理,且可能涉及几个不同罪名,务必分清: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适用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过失导致事故的管理者和操作者,本案四人即属此类。普通一线工人只要是按章作业、没有违规,通常不会仅仅因为“在场”而被追刑责;真正被追责的,是负有清障、检修、管理之责而失职的人。
(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有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比第一档更重的罪名,针对的是“逼着工人冒险干”的指挥者。
(三)危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2021年3月1日起新增)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把处罚关口前移到事故发生之前:即使还没出事,只要有关闭破坏安全监控报警设备、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却拒不执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矿山开采等情形,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就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与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罪的分工
煤矿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失职,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国家机关中负责安全监管的人员(如驻矿安监员)若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2018年全省同步宣判的涉煤矿案件中,就有监管人员因玩忽职守被判刑。此外,事故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谎报事故、贻误抢救的,还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需要客观说明的是,2025年12月21日鸡西市滴道区黑龙江丰源矿业有限公司大通沟煤矿发生的较大水害事故,已造成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990.51万元,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将矿长、总工程师、地测(技术)副总工程师3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目前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最终是否定罪、定何罪、如何量刑,要以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为准,本文不作预判。
五、写在最后:三张清单,关乎鸡西每一个与矿有关的家庭
清单一:给煤矿和涉危企业管理者
- 安全生产没有“差不多”。浮煤清理、托辊皮带更换、探放水、瓦斯监测这些制度和规程必须真落实,隐患台账要闭环销号,“申请了没换”“知道了没改”在事故后就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
- 安全投入不能省,更不能强令工人在隐患未排除时冒险作业,否则可能从“重大责任事故”升格为更重的“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即便尚未出事,关闭监控、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指令、无证擅采等行为,也可能单独构成危险作业罪,千万别等出了人命才后悔。
清单二:给一线矿工
- 按章作业、做好交接班和隐患记录,对管理人员强令冒险作业、明显违章指挥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举报;
- 发现瓦斯超限、透水征兆、设备带病运行等险情,第一时间撤人、报告,侥幸心理往往就是事故的开始;
- 注意保留工资考勤、培训记录、作业票、聊天通知等证据,既能自证依规作业,也便于在事故调查中厘清责任。
清单三:给遇难者和受伤矿工家属
- 生产安全事故的赔偿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家属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亡、工伤待遇,也可依法向责任单位主张民事赔偿,杏花煤矿案中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60.387万元即为善后处理的一部分;
- 密切关注事故调查报告和刑事诉讼进展,事故调查报告对直接原因、责任人员的认定,是后续追责索赔的重要依据;
- 必要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既可以在刑事程序中依法表达诉求,也可以同步主张工伤认定和民事赔偿,把依法该得的权益拿到位。
煤是黑的,但安全这条线必须是亮的。对鸡西这座煤城而言,每一条规程的背后,都是一个个等着父亲、丈夫、儿子平安升井的家庭。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才是对生命最基本的负责。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案例来源说明:本文案例引自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6日依法公开宣判的莫喜斌等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杏花煤矿“11·20”重大火灾事故,2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98.5万元,4人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案情据鸡西中院官方澎湃号、黑龙江法院网公开通报)。风险提示部分引自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公布、中国新闻网2026年9月11日报道的黑龙江丰源矿业有限公司大通沟煤矿“12·21”较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该案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为准。法律依据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2015年12月16日施行)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本文为普法分析,具体案件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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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AI配图生成参考(竖版9:16,共4张,写实电影感、不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 东北煤矿厂区清晨,竖井井架与升井天轮在薄雾中静静矗立,头戴矿灯、身穿矿工服的工人们排队走向井口,暖黄头灯与冷青晨光对比,纪实电影感,氛围庄重而不惨烈,不出现事故和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 井下皮带运输巷道深处,运行中的皮带输送机与巷道底部堆积的黑色浮煤特写,一枚磨损卡滞的托辊旁微微升腾热气,警示灯光晕染,暗示摩擦升温隐患,写实工业摄影质感,不出现明火和伤亡,不要卡通插画。
- 庄重的基层人民法院外景与高悬国徽,门前台阶长长的投影,天色肃穆,远处隐约可见煤矿城市轮廓,象征对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审判,写实新闻摄影质感,不要卡通插画。
- 明亮庄重的律师事务所内,一位身着深色西装、四十多岁的中国男律师坐在办公桌前,桌上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事故调查报告样式的卷宗,正神情专注地向几位矿工家属模样的来访者分析案情,浅景深,写实电影感,不要卡通插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