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一个诈骗电话、不骗一个人,就用自己的两部手机接几根线,一天挣几百块佣金。"在鸡西,这样的"高薪兼职"广告,近两年在招聘群、兼职群里并不少见。
很多人以为,自己充其量算"违规办卡""帮个小忙",最多被批评教育。但鸡冠区人民法院2025年9月公开宣判的一起"电话口"案件给出的答案是:被告人张某被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不亲自骗人,为什么定的是诈骗罪,而不是很多人听说过的"帮信罪"?同样在鸡西,城子河区法院2022年判过一起走账543万元的案子,被告人刘某却只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了六个月。差距为什么这么大?这对普通鸡西人识别"电话口""手机口"陷阱,又意味着什么?下面分三道线讲清楚。
第一道线|定罪线:差的不是干了什么,是"心里明不明白、跟骗子有没有串通"
先看鸡冠区这起案子的事实。据鸡冠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案情:张某从朋友处学会用网络和手机搭建"电话口"的方法后,下载指定APP、加入聊天群组,与上游电诈人员直接取得联系,再用自己的两部手机和多张电话卡搭成简易"电话口"设备。上游骗子拨出的电话,经他这套设备中转,被害人手机上显示的就成了本地号码,警惕性大大降低。经查,经其手机卡中转的电话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起,总数额十五万余元,张某非法获利三万余元。法院认定: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再看城子河那起。2021年,刘某用自己和妻子的银行卡、手机绑定聚盈平台,为该网站非法提供支付结算,每1万元抽成70元,一个多月结算543万余元,获利3.8万元,导致一名被害人被诈骗。城子河区法院认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俗称"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两个人都在"帮骗子",罪名为什么不同?关键不在行为外表,而在两点:
一看主观上"明知"到什么程度、有没有与骗子形成共同诈骗的通谋。 帮信罪要求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行为人对具体骗谁、怎么骗、骗多少,一般不参与、不知情,是一种相对"外围"的技术、资金帮助。而诈骗罪共犯要求行为人与上游有共同诈骗的意思联络,对"这是在骗人钱财"有明确认知并积极配合。张某下载APP、进群与上游直接对接,专门负责把境外号码伪装成本地号码以取信被害人,这种深度嵌入诈骗流程、与上线形成稳定配合的行为,法院据此认定其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按共同犯罪处理。
二看在整条诈骗链条里所处的位置。 只是出租出售"两卡"、按流水被动抽成的,通常落在帮信罪;而负责"引流、话术、拨打电话、屏幕中转、取现转账"等直接作用于被害人、直接促成诈骗得逞的环节,更容易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电话口"的功能,恰恰是当面替骗子卸下被害人的第一道防线——让境外来电显示为鸡西本地号。
需要说明的是,"电话口"类案件并非一律定诈骗罪,实践中也有根据通谋证据定帮信罪的;到底定哪个,最终取决于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行为人对具体诈骗活动"明知并通谋"。这也正是这类案件辩护空间最大的地方。
第二道线|量刑线:三年三个月对六个月,根源在两个罪名的"天花板"
定什么罪,直接决定了刑期的量级。
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分三档: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可在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标准)。张某涉及诈骗十五万余元,落在"数额巨大"档,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法院结合其作用、情节判了三年三个月。
帮信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只有一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即属"情节严重"。刘某结算543万、获利3.8万,虽然数额惊人,但罪名决定了其法定最高刑就是三年,加上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最终只判六个月。
这就是为什么"定诈骗还是定帮信"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罪名一旦改变,量刑可能相差数年。此外,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规定,对诈骗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要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而像张某这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这也是辩护中应当尽力争取的情节。
第三道线|防范与维权线:普通人怎么不踩坑,涉案后怎么办
对普通鸡西市民,尤其是想找兼职的年轻人、学生,记住下面几条:
第一,凡是"只需两部手机/几张电话卡,接线、拨号、挂设备就能日结几百"的兼职,无论包装成"电话口""手机口""语音客服""充场""走账""代收货款",本质都是在给电信诈骗当通道,坚决不做。
第二,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收款码、身份证,一律不外借、不出租、不出售,更不要帮陌生人取现、转账、刷脸。"卡是自己的、钱来路不明",本身就可能构成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乃至诈骗罪共犯。
第三,一旦发现所用账号被止付、被警方联系,立即停止、主动到案说明情况,切勿销毁设备、串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都是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前述两案的从轻处理,都与此有关。
第四,如果家人已经因此被采取强制措施,最要紧的是在侦查阶段尽快让律师介入,围绕"主观明知程度""与上游有无诈骗通谋""在链条中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如何认定"展开辩护,争取把罪名从诈骗罪共犯往帮信罪上辨析、把主犯往从犯上争取、把不属于本人的金额从指控中剔除。 罪名之辨,往往就是几年自由的差别。
技术在不断翻新,"电话口"取代了早年单纯卖卡,骗局更隐蔽,但法律评价的内核没有变:你对骗局卷得有多深、跟骗子配合得有多紧,决定了你要承担多大的刑责。守好自己的两张卡、两部手机,就是守住自己和家人的平安。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案例来源说明:本文案例分别引自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5年9月公开发布的“电话口”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张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四万元)、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公开的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支付结算543万余元,以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当事人均作化名处理,具体案情与裁判以人民法院生效文书为准。法律依据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本文为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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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AI配图生成参考(竖版9:16,共4张,写实电影感、不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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