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鸡东县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1日判决的一起案子,把非法采矿罪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三个环节,一次摆齐了。

姜德岩,女,1948年5月27日出生,鸡东磊众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同时实际经营鸡东县众安石材经销处、众鑫碎石经销处、汇锦碎石经销部。鸡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这是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她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6)黑03刑终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26年4月17日宣判并生效。

判决生效后,人没有被送进监狱。鸡西市看守所在收押时以"患严重疾病,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为由不予收押。家属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鸡西市人民医院诊断,2026年7月2日的诊断结论是:小细胞肺癌、肺继发恶性肿瘤、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

2026年7月6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定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7月15日,鸡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接收;7月22日,鸡东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姜德岩暂予监外执行。7月29日起公示,公示期三日。

这不是"判了不算",也不是"花钱买出来"。这是一套完整的法定程序,走了三个多月。

这篇讲三件事:鸡西这种"煤城+砂石"的地方,什么情况算"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六年二个月这个刑期是怎么落到"情节特别严重"那一档的;判了之后,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到底差在哪里。

一、案子:一个女老板和她的四个经营主体

姜德岩的身份,是这份判决里最关键的一项事实。

她不是被雇来开铲车的工人,也不是帮忙运料的外包司机。她是鸡东磊众鑫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同时实际经营三家石材、碎石经销处。这四块牌子,干的都是同一件事——采石、碎石、卖料。

非法采矿罪打击的对象,首先是"决定挖不挖、挖哪里、挖多少、卖给谁"的人。谁在组织生产、谁在分配收益,谁就是法条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释〔2016〕25号第九条把这一条说得更直白: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罪的,依照该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翻译成一句话:单位采矿出了事,负责人按自然人犯罪的标准判,单位另外罚钱。

(至于本案中公司本身是否被判处罚金,公示未披露,本文不作推测。)

值得注意的是,她一开始走的不是刑事程序。非法采矿是典型的"行政犯"——先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了才升格为犯罪。鸡西这类地方的非法采矿案,绝大多数是从自然资源部门的执法检查、卫片执法、群众举报开始的。这个"行政前置"的特点,决定了案子的第一个战场往往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阶段。

二、第一道线:什么叫“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这是非法采矿罪的核心,也是2025年以来变化最大的一道线。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释〔2016〕25号第二条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列成了五种情形:无许可证的;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所以"我有证"这句话,在法庭上经常不管用。证过期了、被吊了、超层越界了、超矿种了,在法律上都算"未取得"。鸡西本地的煤矿、采石场,出问题最多的就是超层越界和超矿种这两项。

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施行(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这次修订是一次整体性、系统性的重构,其中影响刑事认定最大的,是"权证分离"——矿业权证书确认用益物权,采矿许可证只作为独立的行政许可凭证,两证分开。

这个变化带来一个真问题:原来"权证合一",没证就是同时侵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管理秩序,入罪很直接;现在两证分开,如果一个采矿权人拿到了矿业权证书,只是许可证这一环出了瑕疵,还算不算刑法上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学界和实务界目前仍有争议,主流观点倾向作实质区分:既无矿业权又无许可证的盗采,是典型的非法采矿;有矿业权但缺许可证的,违法性程度明显不同,应当慎重入罪。这个争议还没有定论,遇到具体案子,必须一案一议,不能拿旧结论套新法。

2026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26年6月4日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529次会议通过)。这份纪要对矿产资源犯罪给了两条很实用的界线:

第十七条:名为工程施工、生态整治、矿区生态修复、煤田灭火、边坡治理、土地整理、航道疏浚等活动,实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不含临时用地)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擅自对外出售或者以赠与等方式处置的,可不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

这两条合起来,划出了一条很清楚的线:挖出来的砂石土,自己工程用,不出手,一般不入罪;一旦对外卖,或者打着"治理""修复""整理"的名义挖了卖,就回到了非法采矿的射程内。

鸡西这几年矿山生态修复、塌陷区治理、煤田灭火的项目不少,这条线值得每个包工头记牢。

还有一条容易漏的:河道采砂。《矿产资源法》之外,《水法》也管。法释〔2016〕25号第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虽不具备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穆棱河、挠力河这些河段,每年汛前都有采砂整治。挖河砂和挖山石,是两套许可证,很多人分不清。

三、第二道线:六年二个月落在哪一档

非法采矿罪只有两档: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姜德岩被判六年二个月。这个刑期本身就把档次说清楚了——只有"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档,才可能判到三年以上。如果是"情节严重",最高就是三年。

法释〔2016〕25号第三条列了"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一条的第二款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按第一项的最低标准算,十万元的五倍是五十万元;按第二项的最低标准算,五万元的五倍是二十五万元。这是国家层面的幅度,各省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省执行的具体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十五条)。所以办案时不能只背全国幅度,必须核对本省标准。

除了数额,还有一个不计数额的入口:二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干的,直接构成"情节严重"。鸡西这类地方,很多案子就是这样从行政处罚记录里"长"出来的。

数额怎么算,也有讲究。法释〔2016〕25号第十三条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这一条在辩护里非常有用。销赃数额往往包含运输、人工、场地等成本,不等于矿产品本身的价值;账目不清、单据不全的时候,价格认证和数量认定能不能站得住,是可以逐项质证的。很多案子的数额差距,就在这一步拉开。

还有一条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新变化必须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该日起施行(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环境保护法》等十部法律同时废止。

这对非法采矿案的影响是间接但实在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之一,损害怎么认定、由谁鉴定、按什么标准,过去依据分散在多部法律和技术规范里,现在统一到法典。同时,两高已于2026年8月7日修改涉生态环境领域的两件司法解释(《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办2026年8月15日之后的案子,引法条、引解释,都要换成新的。

四、第三道线:判了六年,为什么人没进去

这一段是很多家属最想不通的地方,也是本案最值得讲清楚的地方。

判了六年二个月,人没进监狱,法律上的名称叫"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减刑",不是"假释",也不是"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同条第三款还有一句要紧的: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本案走的是第(一)项。程序上看得出是逐环扣死的:

第一环,看守所不予收押。判决生效后送押,鸡西市看守所以"患严重疾病,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为由不予收押。这是启动程序的现实起点。

第二环,诊断。不是家属拿一张病历就行。法院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鸡西市人民医院诊断,2026年7月2日出具结论:小细胞肺癌、肺继发恶性肿瘤、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

第三环,组织诊断意见。7月6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

第四环,社区矫正评估。7月15日,鸡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接收。暂予监外执行不是放回家自己待着,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五环,检察机关意见。7月22日,鸡东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环,决定与公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决定,7月29日起公示三日。

六个环节,三个多月。这套程序设计的目的很清楚:保外就医是医学判断加法律判断,任何一环都不能由一个人说了算。

那么,暂予监外执行之后,是不是就"没事了"?不是。

第一,刑期照算。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一天抵一天,不是"暂停执行"。

第二,人是社区矫正对象,要报到、要接受监管、要遵守规定,不是自由身。

第三,情形消失要收监。保外就医的病因消失、病情好转不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或者出现违反监管规定、擅自外出等情形,依法应当及时收监,剩余刑期接着执行。

第四,它与减刑、假释完全不同。减刑是《刑法》第七十八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把原判刑期减下来;假释是第八十一条,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条件提前释放,考验期内没出事,剩余刑期才不再执行。而暂予监外执行既没有减少一天刑期,也没有提前结束刑罚,只是执行场所从监所换到了社会上。

本案的公示也写明,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出。这是法定救济渠道。

顺便说一句:姜德岩是1948年出生,判决时已经七十七岁。年龄本身不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理由,但在实际执行中,老年罪犯的健康状况、羁押风险,确实会直接影响收押与执行方式。这一点,家属和辩护人都要提前考虑,而不是等判决生效后再补。

五、鸡西本地参照:三个案子,三种结局

同是非法采矿,鸡西本地这几年判过的案子,结局差别很大。这三个案子放在一起看,比讲十遍法条有用。

第一个,鸡东韩某鱼塘采砂案。 2021年至2022年,韩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用采砂船在鸡东县鸡东镇红胜村自家鱼塘和两户邻居的鱼塘里开采砂石,以每车500元至800元的价格出售,交易金额433150元。2022年8月9日在采砂现场被抓获。鸡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自家鱼塘"四个字。很多人以为"我的地,我的砂",其实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跟地是谁的没关系。而且鱼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话,还要看有没有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个,梨树许某平岗煤矿案。 2018年5月,许某擅自恢复已被关闭的平岗煤矿井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煤炭244吨,价值10万余元;同年9月又在国有林场盗伐人工落叶松40棵,立木蓄积6.4781立方米。梨树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万元,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这个案子说明两件事:一是"擅自恢复关闭井口"这种动作,本身就是非法采矿的典型形态;二是非法采矿常和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绑在一起,一个行为牵出几个罪名,数罪并罚。

第三个,某林场毛石土案。 2022年4月至6月,王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某林场石料场非法开采毛石土12000余立方米,价值34万余元。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3万元用于替代修复(种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数额34万余元,比韩某案低,比许某案高,最后判了缓刑。差别在哪里?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修复生态——这三件事,把"实刑"变成了"缓刑"。

对照姜德岩案:数额显然远高于上述三案,落在"情节特别严重"档,六年二个月。同一个罪名,从缓刑到六年二个月,中间隔着的就是数额、情节和案后表现。

六、对号入座:八种情况,对一下自己在哪一格

1. 只是被雇来开铲车、开船、开车的——法释〔2016〕25号第十一条: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2026年座谈会纪要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高额固定工资"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岗位平均工资综合判断。这是打工者最实在的一道防线。

2. 在自己承包地、鱼塘里挖砂自己用——先分清三件事:是不是"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有没有对外出售、在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前两项决定是否落入纪要第十八条,第三项决定要不要河道采砂许可证。

3. 工程施工中挖出来的砂石,卖给外面了——纪要第十八条的豁免前提是"批准的作业区域(不含临时用地)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一旦对外出售或者赠与处置,豁免就不成立。

4. 打着生态修复、边坡治理、土地整理、煤田灭火的名义挖——纪要第十七条直接堵死:名为治理、实为开采,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5. 有证,但超层越界、超矿种——法释〔2016〕25号第二条第(三)(四)项,仍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我有证"不构成抗辩。

6. 两年内被行政处罚过两次,又干——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第(三)项,不需要数额门槛,直接认定"情节严重"。行政处罚决定书要留着,也要认真对待,它可能就是下一次刑事立案的起点。

7. 数额算不清,账目一团乱——法释〔2016〕25号第十三条:先看销赃数额;无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按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价值难定的,看价格认证机构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报告。这一条是数额辩护的主要战场。

8. 想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法释〔2016〕25号第十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且"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是硬门槛。

写在最后

鸡西是因煤而立的城市。煤、砂、石、土,是这座城市的家底,也是很多家庭的生计。

这几年矿产资源的管理逻辑在变:新《矿产资源法》把"权证"分开,生态环境法典把生态损害的认定统一起来,最高法的座谈会纪要把"名为治理、实为开采"这条口子堵上。方向是一致的——资源要有秩序地采,生态损害要有人担。

对还在这一行里的人来说,最实在的几句话:证要看清楚,范围要看清楚,矿种要看清楚;挖出来的东西不要随便卖;行政处罚不要当小事;真出了事,把账目、数量、修复、退赔这些能做的事尽早做。

至于"判了为什么没进去"这类问题,答案往往不在判决书里,而在判决之后的执行程序里。暂予监外执行有它的条件和边界,它不是一条捷径,只是一条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走的路。

本文引用的现行有效法律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第三百四十六条(本节单位犯罪)、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八条(减刑)、第八十一条(假释)。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同时废止法释〔2003〕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矿业权与采矿许可证"权证分离"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环境保护法》等十部法律。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2026年8月7日发布,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26年6月4日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529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17日印发)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

8.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

9. 鸡东县人民法院(2025)黑0321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6)黑03刑终3号刑事裁定、2026年7月29日暂予监外执行公示;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韩某非法采矿案;梨树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许某非法采矿、盗伐林木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19日发布的王某某非法采矿案。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