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你为什么要把我生下来?"
这大概是亲子吵架时最狠的一句话。可如果有一天,孩子把这句话工工整整写进起诉状,递到法院,要求父母或者医生赔钱——法律该怎么接?
这不是编剧的脑洞。过去六十年,美国、法国、德国、英国的法官们真为这个问题吵翻了天。一个判决能让法国全国游行、议会紧急立法,最后还闹到了欧洲人权法院。
一、美国第一案:私生子把父亲告了
1963年,美国伊利诺伊州。一个名叫Zepeda的年轻人起诉了自己的父亲,索赔的理由不是家暴、不是遗弃,而是:我是个非婚生子,你让我一生下来就背着"私生子"的污名,这份屈辱,你得赔。
Zepeda v. Zepeda,190 N.E.2d 849。上诉法院驳回了,联邦最高法院也拒绝受理。法官在判决里说了一句影响深远的话:如果今天承认孩子可以为"自己的出生状态"索赔,那明天呢?穷孩子可以告父母穷,丑孩子可以告父母丑,这道诉讼的闸门一旦打开,再也关不上。
这是"不当生命之诉"(wrongful life)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判决书里。第一次登场,就吃了闭门羹。
二、风疹婴儿:一道法律算不了的算术题
四年后,新泽西州出了个更扎心的案子。Gleitman v. Cosgrove,1967年。
母亲怀孕头几个月得了风疹,专门去问医生会不会影响胎儿,医生几次打包票:没事。孩子生下来,又聋又盲,重度残疾。
父母和孩子分别起诉。法院支持了父母的部分请求,却驳回了孩子本人的索赔,理由是侵权法上一道从来没人解开的难题——
要赔他,就得先算出他的损失有多大。而他的"损失"是什么?是"带着残疾活着"和"压根没有出生"之间的差额。可"虚无"值多少钱?没有哪个法官、哪个陪审团能把"没活过"换算成一个数字。损害无法衡量,赔偿就无法成立。
但故事没完。十七年后,正是同一个新泽西州,在Procanik案中改了口,承认这类诉讼可以成立。如今全美五十个州,只有新泽西、加利福尼亚、华盛顿三个州支持残疾孩子本人起诉,其余三十多个州一律拒绝。同一个国家,同一条人命,州与州之间隔着一条哲学鸿沟。
三、法国:最高法院判赔,全法国炸了锅
真正把这场争论推向顶峰的,是法国的Perruche案。
Perruche夫人怀孕期间出现风疹症状,她明确告诉医生:如果确认感染,她就选择堕胎。化验室的检验结果报错了,医生据此告知她"有免疫力、没事"。20世纪90年代,儿子Nicolas出生,重度神经和感官残疾。
这场官司打得一波三折:巴黎上诉法院驳回,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奥尔良上诉法院顶着压力再次驳回。2000年11月17日,法国最高法院以最隆重的"全体会议"形式一锤定音:医生和化验室的过错,剥夺了这位母亲选择终止妊娠的机会,孩子有权就自身残疾所受的损害请求赔偿。
判决一出,法国社会炸了。
残障人士团体率先冲上街头,他们的口号刺得人心口疼:"我的命,不是一种损失!" 在他们看来,法院说"残疾的出生是一种损害",翻译过来就是"你们这种人不该活着"。医生组织警告防御性医疗将一发不可收拾,媒体连篇累牍报道,整个国家吵成一团。
仅仅十六个月后,2002年3月4日,法国议会紧急通过第2002-303号法律(又称"库什内法",民间直接叫它"反Perruche法"),第一条白纸黑字:
"任何人不得仅因其出生而主张赔偿。"
最高法院的里程碑判决,被议会用一部法律正面推翻。残障孩子的照护,改由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兜底——法国人选择了另一条路:不让某个医生或家庭为"出生"买单,而让整个社会为残疾人生存的尊严买单。
但故事还有尾声。几对正在诉讼中的父母告到欧洲人权法院,2005年大法庭判决:新法溯及既往,把父母已经形成的赔偿请求一笔勾销,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对财产权的保护。不过,这只涉及父母为孩子多支出的特殊抚养费,"出生本身不是损害"这条原则,稳稳保住了。
四、德国英国:一个判词封死,一部立法关门
其他发达国家的态度高度一致。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83年在一份被反复引用的判决中说:人必须接受自己生命的自然状态,不存在"请求自己不出生"的权利——母亲可以依法选择堕胎,但这不等于孩子拥有一个针对母亲的"不存在请求权"。
英国更干脆,1976年就立了《先天残疾(民事责任)法》,直接规定医生对出生的孩子不承担这类责任。
意大利最高法院经历过从支持到否定的转向,以色列也从支持转为否定。各国绕来绕去,共同的底线是同一个恐惧:一旦承认"有缺陷的生命是一种损害",就等于默认了"有些人的生命不值得活"——那是优生学的起点,是人类用两次世界大战才学会警惕的东西。
五、中国法院怎么判?两条线分得很清
我国法院把这类案件拆成两个诉,处理思路非常清楚。
孩子本人起诉的"错误生命之诉",普遍不支持。 法院认为,孩子并非适格原告,生命本身不能被评价为一种法律上的损害。人不能因为"自己活着"而获得赔偿,这一点我们和德、英及美国多数州站在一起。
但父母起诉医院的"错误出生之诉",法院支持。 1995年施行的《母婴保健法》确立了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产检严重失误,侵害的是父母的生育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湖北、江苏、北京、浙江等地都有生效判决,赔偿通常包括两块:一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残疾孩子的特殊抚养费——康复、护理、辅助器具等额外开支。
注意,一般抚养费不赔。把孩子健康地养大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笔钱不能算作医院造成的"损失"。中国法院在这里同样守住了那条线:孩子的到来本身,永远是正值。
六、刑辩律师视角:刑法为什么从不碰"出生"
作为干了二十多年刑事辩护的律师,我多说一句。
《刑法》里的故意伤害罪,伤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必须先有一个已经存在的"人"和一个加害行为。谁也无法对"尚未出生的自己"实施犯罪,出生这个事实在刑法上从来不可能构成伤害。这就是为什么这类案件全世界都在民事法庭吵,刑事法庭始终沉默。
但医生别以为高枕无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意它的门槛——不是一次漏诊就要坐牢,必须达到"严重不负责任"且造成法定严重后果,才动用刑法。绝大多数错误出生纠纷停留在民事赔偿层面,这正是刑法的谦抑:能由民法、行政法解决的问题,刑法不轻易出手。
结语
六十年争论,争的其实是一道哲学题:生命能不能被标价?带着残疾的人生,值不值得活?
法国人用一场最高规格审判、一部紧急立法和一场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给出了他们的答案:赔偿可以走社会保障,责任可以依法划分,但法律绝不能对一个人说出"你不如别来"这四个字。
因为法庭上最该被守护的,从来不只是钱,还有每个生命不被打分的尊严。
今日辩题:如果你是法官,你支持2000年判孩子获赔的法国最高法院,还是2002年立法推翻判决的法国议会?评论区聊聊。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执业24年刑事辩护律师,专注刑事案件辩护及医疗损害涉刑责任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