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年5月的一个傍晚,芝加哥南区。14岁的少年Bobby Franks放学回家路上,被一辆汽车拦下。车上坐着的两个年轻人他认识——都是名校高材生,有钱人家的少爷,其中一个还是他的远房表哥。他们说要打网球,邀他上车。Bobby没有多想。
车里,一把凿子反复砸向他的头部、颈部,十几下,直到他不再动弹。然后,他们用预先准备的绳子裹住尸体,塞进后备厢,开到印第安纳州的一片沼泽铁路涵洞旁,把衣服扒光,尸体塞进管道,浇上盐酸毁容。
全程冷静,像完成一项作业。
作业完成后,两人回芝加哥,在俱乐部吃了一顿晚饭。理查德·洛布还打了一手好桥牌。
他们做这一切,不为钱,不为仇,甚至不是性——纯粹是为了证明一件事:自己的智商高到可以犯下"完美犯罪",而不会被抓住。
一副眼镜碎了"完美"
内森·利奥波德和理查德·洛布,20岁上下,芝加哥大学的学生,家境极其优渥。利奥波德的父亲是百万富翁,洛布家族靠房地产发了大财。两个人都聪明得离谱——利奥波德是Phi Beta Kappa荣誉学会成员,智商测出来190以上;洛布小几岁,但同样天才。
他们痴迷尼采的"超人"哲学,自认为凌驾于普通人的道德和法律之上。几个月的筹划之后,他们选中了Bobby Franks——一个聪明的、漂亮的、没人会怀疑的少年。
计划确实精密:勒索信、假线索、不在场证明。但他们犯了一个低级错误——行动过程中,洛布的一副特制角质框眼镜从口袋里滑落,掉在尸体旁边。这副眼镜是限量款,全芝加哥只有三个人配过。警方循着这条线索,48小时内就锁定了两个人。
案发后,两家富豪父母砸下重金,请来了美国当时最著名的律师克拉伦斯·达罗。达罗审完案卷,很清楚物证铁定,无罪辩护不可能赢。他做了一个所有人都没想到的决定:让两个被告认罪,避开陪审团审判,直接面对法官量刑——因为法官可以判终身监禁而不必判死刑。
接下来是一场长达12小时的辩护演说。达罗没有否认犯罪事实,而是引入精神分析学说,论证两个年轻人精神发育不成熟、受尼采哲学毒害、心智处于"病态"。核心只有一个请求:他们还年轻,请给他们一条活路。
法官最终判处终身监禁加99年。达罗赢了——至少在法律技术上保住了两条命。
如果发生在中国:动机是最锋利的量刑标尺
故事讲完,说点跟我们自己有关的。
假设同样的案情发生在今天的中国——两个富家子弟,不为钱不为仇,纯粹为了"证明完美犯罪"而蓄意杀害一个无辜少年。结果会怎样?
先看基础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注意这个排序:死刑排在第一位,不是最后。立法者的排列顺序本身就说明了一种价值判断——故意杀人是最严重的犯罪,死刑是默认的首选刑罚。
但"可以判死刑"不等于"一定判死刑"。第四十八条给了一个限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这是实务中最关键的问题,也是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交锋的主战场。
我国法院在死刑案件中,会非常仔细地审查犯罪动机。因为动机是主观恶性最直观的窗口。同样是剥夺了一条人命,因长期家暴后的反抗杀人、因邻里纠纷激化后的冲动杀人,和图财害命、报复杀人、以杀人为"游戏"的动机,在量刑上差别巨大。这不是某个法条写的,而是几十年判例积累出来的裁判尺度——最高法在2010年《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里明确写过:"对于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利奥波德与洛布这种动机——把人命当作证明自己智商的工具,杀人是一场"智力游戏"——在任何司法体系下都属于动机卑劣的极端。在我国实务中,这种视人命为儿戏的主观恶性,几乎必然会被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
家属砸钱能保住命吗?
这是很多读者真正想问的问题。富二代犯罪,家里有钱,赔个几千万,拿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是不是就能不死?
先说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特定类型的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注意两个限定条件——第一,适用案件范围是有限的(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三年以下的,或除渎职外的七年以下过失犯罪),故意杀人案不在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第二,即便在其他案件中达成和解,法条用的措辞是"可以"从宽,不是"应当"从宽,更不是"必须免死"。
实务中的操作比法条更微妙。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赔偿谅解确实能显著降低死刑适用的概率——这也是为什么大量刑辩律师会在庭前拼命促成和解。但对于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大的案件,即便赔偿到位、谅解书拿到手,法院仍然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在多份复核裁定书中反复表达过同一层意思:赔偿谅解是酌定从轻情节,但不是一个可以"买命"的价码。
具体到利奥波德与洛布式案情:两个智商190的天才,精心策划数月,杀害14岁无辜少年,动机纯粹是"证明完美犯罪"——即便家属赔偿千万取得谅解,法院在适用死刑时的态度仍然会是极其审慎的。不是因为钱没用,而是因为这种犯罪触碰的不是赔偿能修复的法益。一条用"游戏"心态剥夺的人命,背后是整个社会对生命价值的基本共识。
当然,最终判什么,由法院根据全部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裁量。我能说的是: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这类案情的死刑风险极高,辩护空间非常有限。
达罗的策略,在中国行得通吗?
达罗那场12小时的辩护词,被认为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庭审演说之一。他的核心策略——承认事实、绕过陪审团、请求法官怜悯——在中国有没有对应的操作空间?
有一些,但很不一样。
我国没有"认罪就避开陪审团"的机制——刑事案件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由合议庭或审委会审理。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正式入法)提供了类似的从宽通道:如实供述、接受处罚,可以在量刑上获得一定幅度的从宽。
不过,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是有限的。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也非常小。2019年最高法等部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写了:认罪认罚的从宽,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换句话说,认罪是一个有利情节,但它改变不了犯罪本身的性质。
两个1924年的美国年轻人,一个被判终身监禁,一个被判终身监禁加99年。如果同样的事发生在中国,结局大概率不同。但不同不是因为中国法律更严酷——而是因为两种司法体系对"什么样的命值得留"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回答方式。
今日辩题:如果两个智商超群的年轻人,纯粹为了证明"完美犯罪"而杀害一个无辜少年,你认为死刑是合理的回应吗?还是说,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以"杀人"来惩罚"杀人"?评论区聊聊。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执业24年刑事辩护律师,专注刑事案件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