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1995年10月3日,美国洛杉矶,一桩杀妻案的宣判让全世界目瞪口呆:几乎所有美国人都认定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就是杀害前妻的凶手,但陪审团只用了不到四个小时,就宣布他无罪。
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看完直播后只说了一句话:"我们的司法制度要求所有人尊重这个判决。"
很多人把这个结果理解为"有钱人靠豪华律师团脱罪"。但作为刑辩律师,我必须讲清楚一个更本质的问题:辛普森被释放,不是因为法庭相信他没杀人,而是因为控方用来证明他杀人的关键证据,在法律上"不能用"。这个制度,中国不仅有,而且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它的名字叫"非法证据排除"。
辛普森案的证据,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案发后,检方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铁证如山":现场有辛普森的血迹,他的车里、住宅里都有血迹,警方还在他住宅搜出一只沾血的手套,上面的血迹同时指向两名死者和辛普森本人。
然而辩方律师逐项审查后,撕开了三个致命口子:
第一,程序违法。警方在没有取得搜查令的情况下,连夜翻墙进入辛普森住宅搜查,严重违反正当程序。以此为开端取得的物证,合法性从源头就受到污染。
第二,证据保管混乱。警方抽取辛普森8毫升血样后,办案人员竟带着血样直接返回案发现场,血样中有1.5毫升去向不明;更反常的是,现场部分血迹中检测出了人体血液不可能天然含有的防腐剂成分——这意味着证据可能被污染、甚至被人为添加。
第三,关键证人品格崩塌。最先发现手套等重要物证的白人警官福尔曼,被录音证实长期发表极端种族歧视言论,还在法庭上就此事作伪证。陪审团完全有理由怀疑:一个撒谎且带有种族偏见的警察,是否伪造或栽赃了证据?
那只在法庭上让辛普森当众试戴的血手套,因为尺寸明显偏小、根本戴不进去,成了压垮控方的最后一根稻草。
最终,由于取证程序违法、证据保管链断裂、关键证据无法排除被污染和伪造的合理怀疑,这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失去了物证支撑,控方的指控达不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陪审团只能作出无罪裁决。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律怎么规定
辛普森案的规则不是美国独有。中国刑事诉讼同样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规则明确、体系完整。以下均为现行有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也有权申请排除。
该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了更高的定罪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条件。这与辛普森案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内核相通。
2024年9月3日起施行的《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进一步细化了操作规则,明确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以及采用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均应当排除。
黑龙江的真实案例:被排除的证据,等了三十年
非法证据排除在中国并非停留在纸面上。哈尔滨的肖林案,就是一个令人唏嘘的本土样本。
上世纪80年代,哈尔滨市采购员肖林因被指用红砖抵还单位欠款,被以相关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当年庭审中,多名关键证人后来证实,他们是在办案人员连续传唤、逼迫下"没完没了地折腾",才违心作出了对肖林不利的证言;证人刘彦杰、郝春生事后都承认证言不实、系被逼无奈。
此后肖林申诉近三十年。2015年2月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此前判决,宣告肖林无罪。从1984年出事到2015年拿到无罪判决,肖林等了整整三十年。
这个案件和辛普森案异曲同工:当据以定罪的证据本身合法性存疑,宁可结论在情理上"放过"一个人,也不能靠污染的证据把人送进监狱。 不同的是,辛普森用了一年多,肖林用了三十年——这也恰恰说明,证据合法性的问题越早提出,对当事人越有利。
中美规则的差异:我们不搞"毒树之果"的全盘排除
必须客观指出,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美国并不完全相同。
美国实行严格的"毒树之果"原则:不仅非法取得的证据本身要排除,由该证据进一步衍生出的证据,原则上也不能使用。而中国采取的是"区分对待"——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强制排除;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则先要求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只有在不能补正、不能合理解释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时才排除,对衍生证据也没有美国式的一律排除规则。
这种差异背后,是不同的司法传统与现实国情。但两者坚守的底线是一致的:政府必须用干净的手段证明一个人有罪,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家属对号入座:这几种情况,都可以依法申请排非
在我执业二十余年接触的案件中,以下情形反复出现,家属和当事人有权据此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 讯问中存在殴打、冻、饿、晒、烤、疲劳审讯,或违法使用戒具,被迫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
- 以抓家属、影响子女前途、曝光隐私等相威胁,逼取口供;
- 在非法拘禁、超期羁押期间获取供述;
- 无证搜查、无证扣押,物证、书证来源不清、保管链断裂;
- 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或关键时段录音录像缺失;
- 证人、被害人是在被暴力、威胁、引诱下作出陈述。
申请要讲方法:辩护人通常需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法庭启动合法性调查后,由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出庭说明情况。这些程序节点,都需要专业律师在黄金辩护期内及时推动。
写在最后
辛普森案真正留给世人的,不是"凶手有没有逍遥法外"的争论,而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共识:认定一个人有罪,靠的必须是合法取得、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而不能是刑讯、造假和违法搜查。
对普通人而言,理解这个规则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旦自己或家人身陷刑事程序,面对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沉默和认命不是唯一选择——法律给了你申请排除的权利,而这项权利能不能用足、用在关键节点上,往往决定了一个人一生的走向。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观点与法治常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