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鸡西刑事辩护二十余年。先请读者设想一个场景:深夜的工厂接待室里,十一名催债的人围住你和你的母亲,手机被收走,你被揪头发、卡脖子,母亲被人用污秽语言辱骂、被弹烟头,甚至有人当面褪下裤子裸露下体凌辱。报警之后民警进了屋,却又转身出去找报警人——你想跟着走,被人堵了回来。这个时候,你手里恰好有一把刀。你会怎么办?
这不是影视剧情节,而是2016年4月14日晚,真实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的一幕。22岁的于欢拿起一把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向围逼上来的催债者连捅四刀,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这个当年被称为"辱母杀人案"的案件,一审曾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舆论哗然;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后来更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指导案例93号,成为正当防卫领域至今唯一的指导性案例。
先把普通人最关心的结论说在前面: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判决完全没有认定防卫情节;于欢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认定他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第18批指导案例发布(指导案例93号,法〔2018〕164号通知)。2020年11月18日,于欢经减刑出狱,实际服刑四年七个月零四天。这个案子把三个问题永久地摆在了所有人面前:被人非法拘禁、侮辱时反抗,法律到底支不支持?支持到什么程度,捅死人为什么还要坐牢?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那条线,究竟画在哪里?
案发:高利贷、逼债团伙与接待室里的凌辱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载明的案情: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欢在公司工作。2014年7月起,苏某夫妇先后向吴某、赵某1借款,其中部分借款口头约定月息10%——属于典型的高利贷;至案发前苏某一方已还款一百余万元,但双方对还款性质、利息计算争执不下。
从2015年开始,吴某、赵某1指使郭某1、杜某2等人采取在公司车棚内驻扎、在办公楼前支锅做饭等方式逼债。2016年4月13日,也就是案发前一天,吴某甚至将苏某的头部按入马桶接近水面。苏某多次报警,逼债行为并未收敛。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某1纠集多人到源大公司讨债,在办公楼前烧烤、饮酒、盯守。当晚20时48分,苏某被要求到一楼接待室,于欢等人陪同。21时53分,杜某2等人进入接待室,收走苏某、于欢的手机,随后实施了一系列令人发指的行为: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被他人劝阻穿好裤子后,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还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则揪抓于欢头发、按压其肩部不准起身。
22时07分,公司员工报警。22时17分民警到达接待室,于欢母子指认被殴打,对方否认。22时22分,民警警告"双方不能打架",随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于欢、苏某想随民警离开,被杜某2等人阻拦并强按坐下;杜某2等人卡于欢颈部,将其推拉到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摸出那把单刃尖刀,警告"不要靠近";杜某2出言挑衅并继续逼近,于欢遂向杜某2腹部捅刺一刀,又向围逼在身边的程某、严某、郭某1各捅一刀。四人受伤后被送医,次日凌晨2时18分,杜某2因腹部损伤致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郭某1构成重伤二级,程某构成轻伤二级。
一审为什么是无期徒刑:判决书里"消失"的防卫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的核心问题出在对防卫情节的认定上。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于欢供述的持刀捅刺经过,却认为:对方虽有讨债、纠缠行为,但于欢"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也就是说,一审逻辑认为当时并没有正在进行的、足以逼他动刀的不法侵害,因而不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直接按普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审正是在这一幅度内选择了无期徒刑。
判决曝光后,舆论几乎一边倒:一个22岁的年轻人,在母亲遭受极端侮辱、母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境下持刀反抗,判决却对"反抗"本身视而不见。朴素的人伦情感与专业的法律判断之间,出现了一道刺眼的裂缝。于欢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五年:"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过当"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6月23日公开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附带民事部分。
二审判决完成了一次教科书式的三层论证,这三层论证后来被指导案例93号完整吸收,值得每个普通人读懂。
第一层:催债者的行为,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防卫。 二审认定,杜某2等人非法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伴有侮辱、对于欢拍打面颊、揪抓头发、卡颈部等行为。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于欢持刀捅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这一条,直接推翻了一审"不存在防卫"的判断。
第二层:这种不法侵害,还够不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无限度反击。 法院同时查明:杜某2一方虽然人多,但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民警进入接待室时双方没有激烈对峙,民警警告后对方并无打架言行;透过接待室玻璃能看见院内警灯闪烁,明知民警并未离开;于欢持刀警告后,对方虽出言挑衅、围逼,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因此,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只有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适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的特殊防卫;本案明显不属于这种情形。
第三层:用尖刀连捅四人、一死两重伤一轻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法院明确:判断防卫是否过当,要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于欢面对并不十分紧迫的侵害,持15.3厘米长的尖刀连续捅刺四人,且其中一人系被从背后捅伤,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但法院同时特别强调:杜某2当着于欢的面裸露下体侮辱其母亲,属于严重贬损人格尊严、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被害方具有严重过错,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 于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综合全案,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本应在十年以上量刑,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减轻后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至于罪名为何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指导案例同样给出了理由:于欢捅刺对象限于当时围逼在身边的人,每人只捅一刀,对较远的人并未追捅,说明其目的是制止侵害、离开接待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他对可能致人伤亡的后果听之任之,构成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罪。
指导案例93号四条裁判要点:普通人可以直接引用的"防卫规则"
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其四条裁判要点,实际上是现行刑法第二十条在具体场景中的权威解释:
- 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确保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规则之变:一个案子,"激活"了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
于欢案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它成为中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转折点,此后一系列规则和案例接续出现。
第一,"两高一部"出台专门指导意见。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限度和特殊防卫作出系统规定,明确要求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对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第二,一批标志性个案确立了"该出手时法律撑腰"的导向。 2018年江苏昆山"于海明案"中,于海明面对持刀行凶的刘海龙夺刀反杀,公安机关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检察机关结合近年热点正当防卫案件指出,1997年刑法施行后被适用的正当防卫条款,近年来正逐步被"激活"。2017年至今,检察机关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案件持续增多——既包括致人死伤仍认定正当防卫、不予追究的案件,也包括依法认定防卫过当、予以减轻处罚的案件。
第三,法律条文本身至今有效、表述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全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于欢案之后改变的不是条文,而是司法机关适用条文的勇气与方法。
对号入座:遇到这四种情形,你能不能"防卫"
结合现行规定与指导案例93号,以下场景普通人最可能遇到:
- 被人堵在屋里、车里、店里不让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属于不法侵害,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脱困,法律支持你为恢复自由而防卫;但脱困后再追打报复,性质就会改变。
- 亲友、家人正在遭受殴打或侮辱: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保护的不仅是本人权利,为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样可以防卫,不必等自己挨打才动手。
- 面对持械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可适用特殊防卫,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昆山于海明案即是依据。
- 对方侵害已经停止、已经被制服或逃跑后,再动手"出气":这属于防卫不适时或事后报复,不再是正当防卫;指导案例特别强调防卫的"时机"要件。
三个最常见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对方辱母在先,于欢为什么不是无罪?" 正当防卫是否过当,不取决于"谁先挑衅",而取决于侵害与反击之间是否均衡。本案中对方未持器械、攻击并不紧迫,且现场警车未离开、救援可期,于欢持利刃连捅四人致一死两重伤,损害远超其当时所要保护的权益,构成防卫过当。被害方的严重过错可以让刑期大幅减轻,却不能抹掉过当行为本身的刑事责任。
误区二:"正当防卫就是谁先动手谁理亏,后动手的随便打。" 正当防卫有严格的成立条件: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互殴中双方均有侵害意图的,通常不认定为正当防卫;先动手防卫的认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需要结合案件起因、谁先升级暴力等证据综合判断。
误区三:"等危险到眼前再防卫就晚了,宁可先下手。" 正当防卫要求侵害"正在进行",事先防卫(对方仅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就先攻击)和事后防卫均不成立。面对现实威胁,优先选择撤离、报警、呼救;确有证据证明侵害已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依法可以防卫。
家人因"反抗"涉案,家属该怎么做
第一,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重点还原"防卫起因—侵害升级—反击时机—力量对比"的完整经过,现场监控、目击证言、报警记录、凶器归属每一项都可能决定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普通犯罪;第二,高度重视出警和报警材料,苏某母子案发前后多次报警,报警记录是证明"对方持续实施不法侵害"的关键证据;第三,准确选择辩护方向——属于特殊防卫情形的,坚决作无罪辩护;属于防卫过当的,依法主张减轻或免除处罚,于欢案证明"从无期到五年"在法律框架内完全可能实现;第四,注意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结合捅刺部位、刀数、对象、案发后表现论证主观心态,罪名不同量刑天差地别。
给鸡西人的最后提醒
于欢案过去快十年了,它留给普通人的真正遗产不是"可以拿刀反抗",而是一句分量千钧的话: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面对非法拘禁、侮辱、殴打,法律站在反抗者一边——但法律要求反抗保持必要的分寸,尤其在救援可期、侵害并不致命的场景下,刀一旦拔出、刺向要害,正义与犯罪的距离可能只有几厘米。
对鸡西人来说,记住两条就够了:一是遇侵害优先报警、撤离、保留证据,法律为你的反抗撑腰,但不鼓励你以命相搏;二是万一家人已经因为"防卫""反抗"被立案,越是觉得自己有理,越要尽快让熟悉正当防卫裁判规则的专业刑辩律师介入,把起因、时机、限度和情节逐笔核清,让指导案例93号这样的权威规则,真正成为家人的护身符。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观点,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