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己也在等死的人,免费给上千名同病相怜的病友,从国外买来便宜的救命药,他算不算"卖假药"的罪犯?
2018年,电影《我不是药神》让无数人在影院里落泪。影片里,主角程勇靠倒卖印度仿制药赚钱,后来良心发现贴钱救病人,最终被警察带走、判刑入狱。但很少有人知道,现实中的原型人物,结局与电影完全不同——他自始至终没有赚过病友一分钱,还曾被逮捕、被提起公诉,差一点就要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他叫陆勇,江苏无锡一名私营企业主,也是一位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
鸡西刑事律师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结合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公开的《不起诉决定书》(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和《对陆勇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完整复盘这起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案"的真实案件,讲透三个普通人最关心的问题:帮人从国外买没经过国家批准的便宜药,是不是"卖假药"?为了给病友转账方便,从网上买别人的银行卡用,是不是犯罪?救人于绝境的"好事",法律到底凭什么说他无罪?
一、先说结论:三句话把这个案子讲明白
崔律师先给结论,再层层展开:
- 第一句:陆勇是"买方",不是"卖方"。 他帮助病友从印度药厂买药,全程无偿、不加价、不收中介费,属于白血病患者群体买药自救行为的一部分,不符合刑法对"销售假药"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 第二句:买银行卡虽违反金融法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陆勇买3张卡只激活使用1张,目的纯粹是方便病友支付救命药款,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不认为是犯罪。
- 第三句:一纸不起诉决定,为上千个在绝命门前的家庭开了一扇生门。 2015年2月26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宣布对陆勇不起诉。这个案子之后,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抗癌药进医保、进口药零关税接连落地,"吃药难、吃药贵"被真正改变。
二、案件时间线:一个病人的自救,如何变成一场刑事追诉
根据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全案脉络清晰:
- 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对症的瑞士进口抗癌药"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每盒售价23500元,仅够服用一个月。两年下来,陆勇光吃药就花去近60万元,"吃掉了两套房"。
- 2004年4月,为了同病相怜的病友之间交流信息、靠增加买药人数压低价格,陆勇建立了白血病病友QQ群。
- 2004年9月,陆勇从印度生产的同类仿制药开始服用,每盒约4000元,疗效与瑞士"格列卫"相同。此后他直接联系到印度抗癌药经销商赛诺公司,并向病友无偿推荐;随着买药的人越来越多,药价一路降到每盒200余元。他还免费为不懂英文的病友翻译药品说明书和往来邮件。
- 2013年前后,由于换汇、英文支付流程繁琐,应病友和印度公司要求,陆勇先后使用病友罗树春、杨慧英提供的银行账户,以及2013年8月从淘宝网店以每套500元购买的3张他人身份信息借记卡中的1张(户名夏维雨),用来归集病友药款、再转给印度公司,由印度公司直接把药邮寄给每位病友。
- 2013年11月23日,陆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批准逮捕,2014年3月取保候审。
- 2014年7月22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将陆勇提起公诉。同年11月开庭前夕,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求情;此后,1003名病友发起网络实名签名《为争取白血病患者基本生存权的集体自救行为的非罪化而呐喊》。
-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法院当日裁定准许。
- 2015年2月26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宣布对陆勇不起诉,并同步公开《不起诉决定书》和《释法说理书》。陆勇被无罪释放。
三、第一道边界:帮人买"没批准"的便宜药,是不是"卖假药"
这是全案最核心的罪名,也是争议最大的地方。
(一)办案初期,确实存在"假药"的法律依据
按照案发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这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假药"——不管药本身疗效如何、有没有害,只要没经过国家批准进口,在法律上就按假药对待。
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陆勇帮助购买的"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三种药品,确属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二)关键分野:陆勇的行为是"购买",不是"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为销售假药提供资金、账号等帮助的,可以共同犯罪论处。那么,陆勇提供账号、帮人买药,是不是印度公司销售假药的共犯?
检察机关经反复研究、远赴无锡调查取证后认定:陆勇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买方行为,是白血病患者群体买药自救整体行为的组成部分。理由有四条:
- 从身份看,陆勇本人就是白血病患者,他早在向印度公司买药之前就建立了病友群,买药是为自己和病友治病。
- 从过程看,他是在自己服用印度药确认有效后,才向病友介绍;药价从每盒4000元一路谈到200余元,他始终站在买方立场压价。
- 从获利看,他的所有帮助完全无偿,既没有加价,也没有收取代理费、中介费,追求的是药品的"使用价值"而非"销售利润"。
- 从对象看,经他帮助买药的全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一个是为营利而倒卖药品的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销售"是指卖出商品、赚取对价的经营行为。陆勇既然不是卖方,也就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崔律师提示:这一区分至关重要。现实中,若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大量收购未经批准的境外药品再加价倒卖,即便药是真的、确实能治病,也可能触犯相应罪名;"免费帮忙、不加价"与"买进卖出、从中牟利",在法律上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四、第二道边界:买别人的银行卡用,为什么没定罪
陆勇被追诉的另一个罪名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同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一)买卡行为确实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中包括"非法购买他人信用卡"等情形。银行卡实行严格的实名制,买卖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本身就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极易被洗钱、电信诈骗等犯罪利用。
陆勇通过淘宝网店以500元一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这一行为确实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
(二)但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把这个行为挡在了犯罪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就是著名的"但书"条款。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认为,陆勇买卡:
- 目的和用途单一而正当——完全是为了方便白血病患者支付自己服用的救命药款;
- 实际使用极少——3张卡中有2张因密码问题无法激活、根本没用,仅使用了1张;
- 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款项均用于买药,未被用于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
据此,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不认为是犯罪。
崔律师特别提醒:陆勇被不起诉,绝不等于"买银行卡没事"。 普通人千万不能据此产生误解。买卖、出借本人银行卡、电话卡,情节严重的,不仅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还可能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犯。判断的关键,依然是用途、数量、情节与危害后果。
五、第三道边界:救人的"善意",能不能成为免罪的理由
有人说,陆勇最终被不起诉,是被上千名病友的求情和汹涌的舆论"救"下来的。办案检察官对此明确回应:检察机关不是被舆情左右,而是建立在扎实证据和精准适用法律之上。
(一)"情有可原"不能直接等于"法外开恩"
崔律师认为,必须讲清一个道理:一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是因为它在事实和法律上本来就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因为"动机高尚"就可以无视法律规定。
陆勇案的正确逻辑链条是:先有"无偿、买方、无获利、仅用1张卡"这些被证据牢牢固定的事实,才有"不是销售""情节显著轻微"的法律评价,最终才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如果他确实加价倒卖、大量买卡、造成危害,纵有救人之心,也难以逃脱法律责任。
(二)但这个案子,确实推动了法律和制度的进步
陆勇案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它倒逼了"良法"的到来:
- 2019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重新界定了假药的范围,不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一律按假药论处;未经批准进口境外合法药品的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作了区分。
-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了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把"程序上未经批准"与"药品本身有害"区分开来,入罪增加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实质门槛。
- 国家持续推进抗癌药降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抗癌药进医保、进口抗癌药零关税。如今,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患者服用的靶向药,很多已纳入医保报销,每月自付大幅降低。
从"以身试法"到"推动变法",陆勇案让人们看到:法律是刚正的,但绝不冰冷;司法在坚守底线的同时,也可以回应普通人对生命的朴素渴求。
六、写在最后:给鸡西病友家属和普通人的三点提醒
复盘此案,崔律师更愿意谈三点与每个家庭都有关的提醒:
- 重大疾病用药,务必通过正规医院和合法渠道。 境外仿制药即使价格低廉,也可能未经我国批准,在成分、剂量、运输储存上存在风险。切勿轻信网络代购、个人卖家,更不要加价转卖——免费帮亲友传递信息与实际从事买卖经营,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 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一律不外借、不买卖。 哪怕对方声称是为了"买药""周转""救急",也可能让自己卷入帮信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遇到亲友确需帮助支付药款,可在医院、正规跨境支付渠道指引下,用本人账户合规办理。
- 家人一旦因涉药品、涉银行卡问题被调查,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 是购买还是销售、有无营利目的、数量和情节如何、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每一个事实和法律争点,都可能决定罪与非罪。律师要做的,正是把这些关键事实在第一时间查清、辩明。
陆勇说过,他不喜欢"药神"这个称呼,更愿意被叫"药侠"——这世界上没有神,但应该有侠义精神。而在一个普通人的侠义与国家的法律相遇时,我们看到的最好结果,是制度最终站在了救人的这一边。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