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一句口角,竟招来灭门之祸——凶手深夜提着两把菜刀上门,没找到仇家,就把迎在门口的69岁老人、36岁母亲和年仅1岁11个月的幼童全部砍死。案发后,凶手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很多人第一反应是:“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是不是不用偿命了?”

然而2026年10月,这位“有精神病”的凶手,仍被依法执行了死刑。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为什么还是被判处并执行死刑?“精神病”到底在什么情况下能免罪、什么情况下只能从轻、什么情况下根本救不了命?家里有精神病人,家属和邻居又该怎么办?

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就在2026年10月19日,媒体披露了备受关注的广东廉江祖孙三人被害案的最新进展:被告人叶某志已被依法执行死刑。这起经湛江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案件,把“精神病人犯罪到底负不负刑事责任”这道老问题,再一次推到公众面前。今天就借这起真实案件,把普通人最该弄清楚的三道法律线讲透。

一、先看案情:一场猜疑,夺走祖孙三条人命

根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媒体报道,案件经过并不复杂,却令人发指:

  • 2025年3月27日晚: 被告人叶某志因无端猜疑自己被同村的叶某等人“加害”,遂起杀人之念,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外出寻找叶某报复,但没有找到。
  • 转杀手无寸铁的家人: 叶某志寻仇未果,在叶某家门口见到叶某家中的三名被害人,竟持菜刀连续砍击韦某某(殁年69岁)、叶某花(殁年36岁)、何某某(殁年1岁11个月),祖孙三人当场或经抢救无效死亡。
  • 作案后: 叶某志逃离现场后自杀未遂,随后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件有一个对量刑极为关键的情节:经司法鉴定,叶某志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鉴定意见并没有认定他作案时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025年8月1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叶某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虽然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犯罪手段特别凶残,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不对其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叶某志提出上诉。2025年1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复核核准,叶某志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很多人心里的疑问是:既然鉴定出了精神分裂症,法律为什么没有“网开一面”?答案就藏在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级划分”里——有精神病,不等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也不等于免死金牌。

二、第一道线(能力线):刑法把精神状态分成三级,不是“有病就无罪”

判断一个精神异常的人作案后要不要负刑事责任,法律看的不是“有没有精神病”这个标签,而是他作案当时,能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对此划得清清楚楚,一共三级:

  1. 第一级: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责。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注意,必须同时满足“作案时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依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但这绝不意味着“一放了之”:法律同时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 第二级:限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责,但可以从轻或减轻。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叶某志就落在这一级。
  3. 第三级: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正常负责。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四款还专门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喝多了”“断片了”从来不是免责理由。

廉江案中,鉴定意见认定叶某志患精神分裂症,却同时认定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恰恰说明:他作案时并没有完全陷入不能辨认、不能控制的状态,他知道自己在砍人、知道这样做会致人死亡,也有一定的选择和控制能力。因此,他必须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只是法律允许法官“可以”考虑从宽——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更不是“必须”。

三、第二道线(量刑线):限定责任能力只是“可以”从轻,不是“免死金牌”

这是本案最核心、也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刑法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用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把是否从宽、从宽多少的裁量权交给了法院,由法院结合案件全部情况综合判断。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以下因素:

  • 作案时实际的辨认、控制能力受损程度: 是仅略有削弱,还是严重受损;
  • 犯罪动机与预谋情况: 是否有明确的报复对象、是否事先准备凶器、是否有计划地寻找作案目标;
  • 犯罪手段是否残忍: 是否持致命凶器、是否连续砍击、是否对老弱幼童下手;
  • 犯罪后果与社会危害: 致死人数、被害人是否为毫无反抗能力的老人妇女儿童、是否引发社会恐慌;
  • 罪后表现: 是否自首、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

对照廉江案:叶某志因无端猜疑而起杀念,事先准备了两把菜刀、驾车寻找作案目标;在未找到仇家后,竟将屠刀挥向69岁老人、36岁母亲和1岁11个月幼童这三名毫无反抗能力的无辜者,致祖孙三代全部遇害,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作案后又自杀逃避,并无任何足以从宽的情节。法院据此认为,虽然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作案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有明确认识,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故不对其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叶某志案传递出的司法导向十分明确:精神病鉴定不是“护身符”,限定责任能力也不当然挡得住死刑。 当一个人虽有精神障碍、但仍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却选择以极其残忍的方式滥杀无辜老幼,法律在“医学关怀”与“人间公道”之间,会坚定地站在保护生命、维护正义一边。

反过来也要讲清楚另一面:如果鉴定确认行为人作案时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就不负刑事责任,不能对其定罪判刑;对这类人,依法走的是监护人看管医疗或政府强制医疗的路径,目的是治疗和防止再危害社会,而不是刑罚。该免的,法律也不会冤枉。

四、第三道线(程序线):精神病鉴定必须“依法定程序”,结论可以被审查、被推翻

精神状态是一项专门性问题,不能凭办案人员或家属的感觉下结论,必须靠证据说话。刑事诉讼中,对作案时精神状态有疑问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这条程序线有三个要点:

  1. 鉴定意见要接受法庭质证和审查,不是“一鉴定终身”。 鉴定意见只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由法官结合全部证据审查其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检材依据、分析逻辑是否可靠,才能决定是否采信。
  2. 当事人、辩护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比如认为鉴定时机不当、病史材料不全、分析与在案证据矛盾,可以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病历、既往就诊记录、邻里证言等相反线索。实践中,作案动机明确、作案后有逃避打击行为、知道伪装精神病后果等表现,都会削弱“无责任能力”的主张。
  3. 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专门的强制医疗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由法院决定强制医疗,送交特定医疗机构治疗;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此外,死刑案件还有一道最后的“安全阀”——死刑复核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法对事实认定、证据、定罪、量刑、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后,才会裁定核准或不予核准。廉江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后才交付执行,正是这一程序严谨性的体现。

五、对号入座:家属怎么办?邻居怎么防?涉案后辩什么?

其一,家中有确诊或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属、监护人,请务必做到四点:

  1. 尽早就医、规范治疗、遵医嘱服药,妥善保管病历和诊断证明。 不要因“怕丢人”而讳疾忌医,病情记录在关键时刻既是保护社会的依据,也是认定责任能力的重要材料。
  2. 切实履行看管职责。 对有暴力倾向、幻觉妄想症状的患者,加强陪护,避免其独处或接触刀具、农药等危险物品;病情波动、有伤人毁物苗头时,立即送医,必要时报警、申请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3. 符合条件的,依法申请政府救助和强制医疗。 对有肇事肇祸风险、家庭无力看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向公安、卫健、社区(村)反映,依法启动送诊和强制医疗程序,这既是保护他人,也是保护患者本人。
  4. 牢记:监护不是“免责”。 监护人放任危险患者外出肇事,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依照民法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二,作为邻里和普通人,遇到精神异常、扬言伤人者:

  1. 不争辩、不激化、不围观,第一时间远离并报警。 尤其是对方持有凶器或处于明显失控状态时,保护自身和老幼安全是第一位的。
  2. 发现邻居家中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长期无人看管、有肇事苗头的,可向社区、村委会、派出所和卫健部门反映, 推动纳入重点随访和监护,而不是私下冲突。
  3. 一旦发生伤害案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救治并报警, 配合公安机关固定证据;被害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对方系无责任能力人的,向其监护人主张。

其三,一旦本人或亲属涉案、精神状态成为争点,辩护上应当重点把握:

  • 尽早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提出精神病鉴定申请,全面收集既往门诊住院病历、用药记录、家族病史、单位和邻里证言;
  • 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必要时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 即使鉴定为限定责任能力,也应围绕辨认控制能力的实际受损程度、是否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平时表现等,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 反过来说,若鉴定意见确属客观,切忌一味“装疯卖傻”——司法实践中,作案前后的正常表现往往会让这种辩解适得其反。

六、写在最后

我在鸡西执业二十多年,办理过不少涉及精神异常者的案件。法律对精神病人从来不是“一刀切”:真正在发病、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法律给的是治疗和看管,而不是惩罚;但对那些头脑清醒、明知故犯,甚至举起刀砍向老人和孩子的人,一纸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书,抵不过三条逝去的人命。

廉江叶某志案被最高法核准并执行死刑,再次重申了一个朴素的道理:法律理解疾病,但绝不纵容以疾病为掩护的残忍。 精神病人需要被照护,无辜的生命更需要被守护。愿每个家庭都能管好家中的“危险信号”,愿这样的灭门悲剧,不再发生。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案例来源说明: 本文案情引自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8月18日叶某志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信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9日二审裁定及扬子晚报·紫牛新闻等公开报道(被告人已于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被执行死刑,消息由被害人家属向媒体披露)。法律依据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具体案件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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