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九点,正是上班、赶集的高峰,省道上车来车往。一辆车像疯了一样突然冲向路边骑摩托车的人,撞飞一个之后不但不停,反而加速狂奔,不到一公里又接连撞倒三人——四条人命,就因为司机前一晚连着吸了三次毒。

这不是影视剧。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68号至272号),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开篇的指导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明确了一个让人警醒的规则:吸毒后产生幻觉仍驾车上路、高速连续冲撞人群的,不再按普通“交通肇事”处理,而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行极其严重的,依法核准死刑。

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吸毒后开车为什么和普通车祸“同命不同罪”?什么情况下判七年以下、什么情况下直接到死刑?普通人又该怎么防、怎么维权?今天就借这起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指导性案例,把毒驾背后的三道法律线讲透。

一、先看案情:三次吸毒后上路,950米内撞死4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指导案例268号,案情经过清楚、证据确凿:

  • 事前:2021年8月21日晚,被告人严某聪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于22日凌晨1时、4时、7时分三次吸食。他有吸毒史,供述每次吸毒后都会“迷迷糊糊”,产生怕死、被人追杀、家人跳楼等严重幻觉。
  • 第一次撞击:22日9时许,严某聪驾驶汽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S280线某路段时,撞击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致杨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 连续冲撞:撞人后,严某聪为逃避法律追究加速逃离,在距第一现场约950米处,又以高达99公里/小时的速度连续冲撞驾驶摩托车的杨某梅、吴某、梁某和驾驶汽车的冯某,致杨某梅颅脑损伤死亡、吴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颈脊髓离断死亡,并致多车毁损,仅冯某所驾汽车损失就价值人民币180570元。
  • 到案:严某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2021年8月23日其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诉讼程序也走得很完整: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粤09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严某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严某聪上诉称自己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1日以(2022)粤刑终103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20日依法裁定核准死刑。作为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其裁判规则。

二、第一道线(罪名线):毒驾肇事,什么时候是“交通肇事”,什么时候变成“危害公共安全”?

同样是开车撞死了人,为什么多数车祸定交通肇事罪、判几年,本案却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到死刑?分界线只有一条——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还是“故意”。

(一)过失心态: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并不想撞人,而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

(二)故意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驾驶机动车在人群、车流中高速冲撞,与放火、爆炸的危险性相当,属于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

(三)指导案例划的规则:明知吸毒后会失控仍开车冲撞,就是“故意”

指导案例268号的裁判要点明确:行为人明知自己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毒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应当认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进一步厘清:如果毒驾者对危害结果持过失心态,按交通肇事罪定罪;但本案中严某聪有吸毒史、明知吸毒后会迷糊并产生严重幻觉,仍在交通高峰时段驾车上路,第一次撞人后不仅不停车抢救,反而加速逃跑、连续冲撞多车,这一系列事实表明他对他人伤亡结果持的是一种放任发生的间接故意——撞不撞得到人无所谓,反正我要跑。放任,也是故意。

这一规则与我国对醉酒驾车的司法立场一脉相承: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47号)及黎景全、孙伟铭两起典型案例早已明确,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伤亡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同样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非所有醉驾、毒驾肇事都会转化为本罪——绝大多数醉驾肇事仍是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只有在行为人对公共安全形成现实危险并对结果持放任心态时,才升格为这一重罪。

三、第二道线(死刑线):吸毒后失控撞人,为什么仍要“偿命”?

有人会问:他吸毒后神志不清,又不是蓄意谋杀某个人,判死刑是不是太重?指导案例用第二个裁判要点回答了这个问题:吸食、注射毒品系违法、自陷行为,对毒驾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一)死刑的法定门槛:罪行极其严重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最高法在裁判理由中也坦承,毒驾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一般持间接故意,对判死刑本应慎重;但同时强调,吸毒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自陷行为,“神志不清”是自己违法造成的,不能反过来成为从宽的理由。

(二)本案“极其严重”体现在哪

  • 后果特别惨重:共造成4名无辜群众死亡、多车毁损;
  • 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有吸毒史,驾车前短时间内连续吸毒三次,明知会产生幻觉仍上路;
  • 作案情节恶劣:第一次撞人后不停车、不抢救、不报警,反而超速逃逸,不到一公里再次连续冲撞,人为扩大伤亡,直到车辆撞坏无法行驶才停下;
  • 作案环境危险:交通高峰时段、车流量较大的省道,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现实威胁。

据此,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二十九条“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的精神,对严某聪从严惩处、判处死刑,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国对死刑判决适用最严格的核准程序——除最高法依法判决的以外,死刑都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正是经广东高院维持、最高法核准后才交付执行,体现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

四、第三道线(防范线):毒驾的代价远不止“罚点钱”,这几条清单请收好

我国刑法目前没有单独设“毒驾罪”,但绝不意味着吸毒后开车没事。毒驾的法律责任是层层加码的:

清单一:吸毒、毒驾本身要承担的行政与资格责任

  1. 吸食、注射毒品本身即违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严某聪即因此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吸毒后驾驶直接违反该条。
  3.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申领;成瘾者还要被责令社区戒毒乃至强制隔离戒毒。

清单二:毒驾肇事可能触发的刑事责任(由轻到重)

  1. 未肇事但危及公共安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可能依刑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毒驾不属于危险驾驶罪列举的“醉驾”情形,不能直接套用危险驾驶罪,这一点要实事求是;
  2. 因吸毒后反应迟钝、操作失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明知吸毒后会幻觉失控仍驾车上路,高速行驶、连续冲撞,放任伤亡结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就是标杆。

清单三:普通人如何自保、亲属如何劝阻

  1.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是根本。吸食合成毒品后常出现幻觉、亢奋、判断力丧失,数小时甚至更久内都不应碰方向盘;服用安眠镇静、止痛、抗感冒等易致嗜睡或兴奋的药物后,同样不要开车(“药驾”同理);
  2. 聚会、应酬后发现亲友状态异常、坚持要开车的,务必夺下钥匙、叫代驾或联系其家人,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3. 行车途中发现前方车辆画龙、逆行、无故冲撞护栏或其他车辆,立即减速、保持距离、避让到安全地带,记下车牌,拨打122、110报警,切勿围观、逼停;
  4. 若不幸成为毒驾事故受害方或其家属,第一时间救治、保护现场、要求公安做毒品尿检和事故责任认定,注意行为人是否吸毒、是否连续冲撞、是否逃逸——这些细节直接决定罪名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决定民事赔偿和后续维权空间,必要时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五、写在最后

指导案例268号之所以被放在最高法首批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的第一篇,用意很清楚:方向盘前面没有“一时糊涂”,吸毒后的一脚油门,可能就是几个家庭的生离死别。严某聪用自己的死刑,给所有心存侥幸的人划出了一条不能碰的红线——违法自陷不是借口,放任他人生命于不顾,法律就会用最重的罪名、最严的核准程序追究到底。

对鸡西的每一位驾驶员而言,守住这条线其实很简单:远离毒品,吃了药、喝了酒、累到睁不开眼,就别摸车;路上遇到失控车辆,躲远一点、及时报警。平安,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案例来源说明:本文案例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13日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之指导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9刑初71号;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刑终1036号;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20日核准)。法律依据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本文为普法分析,具体案件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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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AI配图生成参考(竖版9:16,共4张,写实电影感、不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1. 清晨城郊省道,上班高峰车流中一辆深色轿车失速冲向路边,画面定格在车辆失控瞬间的动态模糊与路人惊恐避让,冷灰晨光,纪实电影感,不出现尸体和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2. 夜晚昏暗室内,一只手把白色粉末推到桌面边缘,旁边散落车钥匙,窗外透进警灯般的红蓝微光,暗示吸毒与驾车之间的危险联系,浅景深,写实电影感,不展示吸毒过程与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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