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之后,她收到了前男友寄来的一瓶“饮料”。她没有喝,顺手放在了住处。没想到,几天后同住的两个人打开喝了几口,很快上吐下泻、紧急送医,抢救回来后都被鉴定为肝损伤、轻伤二级——那瓶饮料里,被人投入了足以致命的剧毒化学品。

这不是悬疑剧。202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技术支持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其中北京耿某某故意杀人案引发广泛关注:男子因感情纠纷网购剧毒物、掺进饮料、用快递寄给前女友企图夺命,前女友侥幸没喝,同住者误饮中招。2026年3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耿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已生效。

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很多人看到这个判决会犯嘀咕:他想杀的人没死,中毒的是“不相干”的两个人,为什么还定故意杀人、而且一判就是八年?投毒、杀人、伤害这些罪名到底怎么分?没杀成到底算不算数?今天就借这起最高检发布的真实典型案例,把“没杀成、杀错人”背后的三道法律线讲透。

一、先看案情:一瓶寄出去的毒饮料,伤了两个“无辜者”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案件事实清楚:

  • 蓄谋投毒:耿某某因与前女友曹某某的情感问题心生怨恨,2025年2月,他将从网上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案例中以“A毒物”代称)投入瓶装饮料中,通过快递把这瓶有毒饮料邮寄到曹某某的住处,意图毒杀曹某某。
  • 目标幸免、同住者误饮:曹某某收到饮料后没有饮用。2025年3月8日,与曹某某同住的被害人卢某某、邓某某误饮了这瓶有毒饮料,二人先后出现中毒症状并就医,均被诊断为A毒物中毒,因抢救及时没有死亡。
  • 损伤后果:经司法鉴定,两名被害人因中毒导致肝功能损害,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 到案与辩解:耿某某2025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他到案后辩称:自己只买了“微量”毒物标准溶液,并且控制了投放剂量,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但技术鉴定戳破了这套说法:检验发现他所谓的“微量标准溶液”根本没有被使用过;而寄出去、尚未被饮用的有毒饮料中,检出的毒物含量超过其购买的全部标准溶液含毒总量的5倍。检察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还从其电脑中恢复出一份已被删除的“预谋日记”,完整记录了选购毒物、饮料掺毒、快递邮寄、事后销毁证据的全过程;同时查清他三次大量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聊天记录、销售合同和快递单号。法医结合毒物致死血浓度范围评估认为,其投放剂量足以致人死亡,两名被害人实际摄入剂量甚至可能高于致死浓度,只是因为摄入量较少、救治及时才幸免于难。

据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26年3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耿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耿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第一道线(罪名线):想毒杀“特定的前女友”,为什么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投放危险物质或故意伤害?

同样是“下毒”,刑法里至少有三个容易混淆的罪名,区分的关键是针对谁、想达到什么结果。

(一)针对特定个人投毒: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耿某某毒意所指非常明确——前女友曹某某这一特定的人,他把毒物投入寄给曹某某个人的饮料中,追求的是剥夺其生命,主客观都指向“杀人”,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投放毒害性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罪的分水岭在于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如果是往超市货架上的饮料、小区蓄水池、食堂饭菜这类谁都可能碰到的地方投毒,危及的是不特定公众,定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本案毒物被封在寄给特定个人的包裹里,危害对象是特定的,所以定故意杀人罪。

(三)“杀错人”不影响杀人定性: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

有人会问:他想杀曹某某,结果中毒的是卢某某、邓某某,对这两个人他并没有杀人故意,是不是只能算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这里要用到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规则:行为人想杀的是“人”,实际杀死、杀伤的也是“人”,这种“对象错误”不影响杀人故意的成立。就像开枪想打甲、黑夜中误把乙当甲打死,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不会降格为过失或伤害。耿某某对“毒杀收件人这一现实可能的饮用者”持的是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前女友及其同住者一旦饮用即在其犯意覆盖范围之内,故全案以故意杀人一罪评价,不会因为中毒者不是“那个人”就变成故意伤害罪。

三、第二道线(既未遂线):人都没死,为什么不是“没事”,而是故意杀人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该条第二款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把这条规定套到本案,三个层次很清楚:

  1. 已经着手:耿某某不是停留在“想想”或买毒物阶段,而是已经把毒物投入饮料、交寄快递,杀人行为已经对曹某某的生命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属于故意杀人的“着手实行”,所以不是不受处罚或较轻的犯罪预备。
  2. 未得逞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曹某某没死,是因为她恰好没喝;卢某某、邓某某没死,是因为摄入少、送医及时。这些都不是耿某某主动停手、也不是他有效防止了结果,而是他控制不了的外部原因,故属于未遂而非中止。
  3. 未遂仍要定罪、只是可从宽:故意杀人未遂照样构成故意杀人罪,照样要判刑,只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注意是“可以”而非“应当”,是否从宽、从宽多少,仍要结合手段、剂量、动机、后果等综合判断。

需要特别提醒:“没造成死亡”不等于“没有后果”。本案两名误饮者已构成轻伤二级,这一后果在量刑时会被评价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从宽幅度自然小于“未造成任何人员损伤”的情形。

四、第三道线(量刑线):故意杀人起步不是十年吗,为什么最后只判八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设了两档刑:故意杀人的,基本档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第二十三条又允许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判八年,正是这两条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

  • 一方面,耿某某蓄意以剧毒物杀人、手段隐蔽、利用快递实施、实际造成两人轻伤二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都不轻,不属于可以判缓刑或极短刑期的情形;
  • 另一方面,本案毕竟系故意杀人未遂,没有发生被告人所追求的死亡结果,且被害人经救治脱险,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在“情节较轻”的三年至十年幅度内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当其罪。

至于“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依据是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故意杀人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也提醒所有人:刑罚从来不是“一命抵一命”这么简单,即便人没死,附加刑、犯罪记录以及对本人和家庭的长期影响,都会实实在在地跟着走。

五、写在最后:这几张清单,请转给身边正在经历感情纠葛的人

清单一:正在被前任纠缠、威胁的人,这样自保

  1. 对“我不会让你好过”“你等着”等恐吓言语和异常示好都保持警觉,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快递信息,必要时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2. 感情破裂后避免单独见面,更换或加固门锁,把对方的情况告知同住人、同事和小区物业,提前打“预防针”;
  3. 一旦收到对方或不明来源寄来的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一律不要入口、不要试用,先核实寄件人,发现异味、封装破损、来源可疑立即封存并报警。

清单二:收到异常“入口物”怎么办

  1. 不饮用、不分给他人、不冲洗包装,原样保留快递盒、面单、瓶罐及残留物,这些都是关键物证;
  2. 如已有人误服,第一时间催吐、带好可疑包装尽快就医,并主动告知医生“疑似中毒”,争取毒物检测时间;
  3. 同步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寄递收寄记录、监控和投寄人信息,必要时申请伤情和毒物鉴定。

清单三:给心存执念者的一句话

  1. 感情受挫可以求助亲友、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任何时候都不能把“报复”付诸行动;
  2. 网购、邮寄剧毒、易燃、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本身就受到严格管制,非法买卖、寄递还可能另行触犯法律;把毒物交给快递,等于把自己的人生也一并寄出;
  3. 正如本案所示,杀人未遂照样是重罪,杀错人同样跑不掉。理性放手,才是唯一不会两败俱伤的选择。

一瓶饮料照见的,是极端情绪如何把一个普通人推向重罪的深渊。守住法律和理智的底线,既是在保护别人,也是在拯救自己。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案例来源说明:本文案例引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9月21日发布的“检察技术支持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之耿某某故意杀人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6年3月24日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案情据正义网2026年9月21日报道)。法律依据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文为普法分析,文中“A毒物”系办案机关对具体毒物的代称,具体案件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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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AI配图生成参考(竖版9:16,共4张,写实电影感、不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1. 城市出租屋门口,一位年轻女子刚拆开一个普通快递纸箱,里面放着一瓶封装饮料,她神情疑惑地端详瓶身,门内暖光与门外冷光交织,暗示危险暗藏,浅景深,写实电影感,不出现中毒和血腥画面,不要卡通插画。
  2. 昏暗房间的电脑屏幕特写,屏幕上是被删除后恢复的文字文档与购物订单、快递单号,桌面散落化学试剂瓶轮廓,警灯般的红蓝微光打在键盘上,科技取证氛围,写实电影感,不展示毒物细节和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3. 庄重的人民法院外景与高悬国徽,台阶长长的投影,天色肃穆,门前停着一辆快递配送车作为意象呼应,象征司法对快递投毒犯罪的否定评价,写实新闻摄影质感,不要卡通插画。
  4. 明亮庄重的律师事务所内,一位身着深色西装、四十多岁的中国男律师坐在办公桌前,桌上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快递面单样式的卷宗,正神情专注地向年轻女委托人分析案情,浅景深,写实电影感,不要卡通插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