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鸡西刑事辩护二十余年。在鸡西执业,我遇到过太多"稀里糊涂涉案"的当事人:开废品收购站收了几次电缆,花一百多块钱买了辆二手摩托,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朋友用——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他们还觉得自己"又没偷又没抢,能犯什么法"。

先把结论说在前面:刑法不只惩罚偷、抢、骗的"上家",也惩罚收购、转移、窝藏赃款赃物的"下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实务中简称"掩隐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正式施行,定罪量刑标准全面更新。普通人最需要弄清四件事:什么行为算"掩隐"、"明知"是怎么认定的、什么情况会跳到三年以上、掩隐罪和帮信罪到底差在哪。

鸡西三起真实案件:贪小便宜的代价

以下三起案件,均来自鸡西本地法院公开发布的案例。

案件一:鸡冠区——废品站老板五次收购被盗电缆,判七缓一。 据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公开发布的案例,被告人林某某在鸡冠区某医院附近经营废品收购站。2015年4月,吴某某、陶某某先后五次盗窃某单位车队东侧架空的通讯电缆数百米,价值25800元。每次作案后,两人都到林某某的收购站销赃,在吴某某明确告知电缆"不是好道来的"情况下,林某某仍五次予以收购,后转卖给外地收购铜丝的人。盗窃者落网后协助公安将林某某抓获。案件起诉后,林某某退赔全部赃款25800元。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全部退赔、经社区矫正评估可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件二:滴道区——160元买下被盗越野摩托,判六缓一。 据滴道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案例,2016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滴道区电厂废品收购站道口,见林某、苏某(均另案处理)欲出售一辆绿色150型越野摩托车(鉴定价值4490元),遂跟到收购站,以160元价格买下该车。滴道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案件三:牡丹江(鸡西关联)——帮外逃副市长转移500万,一个判五年、一个判三年半。 2022年3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时任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另案,已逃匿境外)欲向香港转移违法所得500万元。被告人孙成祥(原鸡西滨港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按安排在深圳接收钱款,指使他人用本人身份信息将490余万元现金分散存入香港兑换店指定账户,后出境兑换成600万港元交给李传良;被告人董玉琨(原鸡西市财政局干部)则负责保管、从北京转移其中85万元现金。法院认定孙成祥以转移方式帮助掩隐500万元、董玉琨以保管转移方式帮助掩隐85万元,两人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认罪认罚。最终孙成祥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八万元;董玉琨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

同样是掩隐,为什么有人判缓刑,有人判五年?要看现行法律划出的三条线。

第一道线:哪些行为构成"掩隐"——入罪不再只卡数额

法释〔2025〕13号第一条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而"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这意味着三种典型行为都在打击范围内:一是废品收购、二手交易中的"收赃",如鸡西案件一中的电缆、案件二中的摩托;二是"跑分""取现""刷脸验证"式的资金转移,提供银行卡、帮忙柜台取现都可能落入;三是跨境转移资产,如案件三孙成祥将赃款转移至香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2015年旧解释(法释〔2015〕11号,已废止)不同,新解释不再规定"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统一入罪数额门槛。 法释〔2025〕13号第三条规定,办理此类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这意味着数额低不等于无罪——是否入罪,要看整体情节;这也要求办案机关在打击"收赃""跑分"时更加注重实质判断,防止"唯数额论"。

第二道线:"明知"怎么认定——不知道来路,也可能被认定"应当知道"

掩隐罪是故意犯罪,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但法释〔2025〕13号第二条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赃款赃物的情况,财物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其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以及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对照鸡西三起案件,"明知"的认定逻辑十分清楚:林某某是在对方明确说"不是好道来的"情况下仍五次收购,属于"明确知道";李某以160元购买鉴定价值4490元的摩托车,价格明显背离正常交易价值,属于"应当知道";孙成祥、董玉琨与李传良长期相识,经手数百万元现金、通过分散账户和跨境兑换转移,方式明显异常,"明知"同样成立。

实践中,以下情形极易被推定为"应当知道",普通人应当引以为戒:对方说不清物品来源、没有发票手续;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在非正规场所、非合理时段交易;要求借用、租用本人银行卡并承诺高额"好处费";资金进账后被要求立即分散转账、取现或购买黄金、虚拟货币;账户已因涉赃被冻结仍继续操作。法律不要求你"亲眼看见对方犯罪",但你不能对明显的异常视而不见。

第三道线:什么是"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大幅提高,且要看附加情节

"情节严重"直接决定刑期跳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释〔2025〕13号第五条采取了分层标准:

  •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较高的犯罪:掩隐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明知系电力设备等特定款物仍掩隐、拒不配合追缴致使无法追缴、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掩隐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涉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等情形,或者造成损失25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 该条同时强调,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这一标准较旧解释(一般犯罪10万元即"情节严重")大幅提高,体现了宽严相济、防止下游犯罪量刑反超上游的政策导向。鸡西案件三中孙成祥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正是其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适用当时规定的结果;按照2025年新标准,非法采矿等上游犯罪的掩隐行为,单纯达到数额而无多次实施、拒不退赃等附加情节,并不必然认定"情节严重"。

出罪与从宽通道:这四类情形要积极争取

法释〔2025〕13号第四条规定,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隐,且系初犯、偶犯的;(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同时,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掩隐数额以实施掩隐行为时为准;多次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追诉的,数额累计计算。第十条明确:认定掩隐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但上游犯罪人尚未到案,或者因死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的,不影响掩隐罪的认定。 第十一条还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从鸡西的判例看,争取从宽的抓手高度一致: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协助抓获上游犯罪人、配合追缴、通过社区矫正评估。 案件一中林某某全部退赔后获缓刑,案件二中李某坦白并缴纳罚金后获缓刑,均是这一路径。

最易混淆:掩隐罪与帮信罪,差在哪

很多"两卡"案件的当事人都搞不清自己涉嫌的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二者量刑差异明显:帮信罪法定最高刑三年,掩隐罪最高可达七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发布的依法惩治掩隐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五·满某某案)对两罪界分具有指导意义:该案被告人满某某提供本人及收集他人的银行卡给洗钱团伙,在场见证团伙操作转账,并在账户被封控后安排卡主取现,查实涉诈资金78万余元。一审以帮信罪判其一年三个月,检察机关抗诉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定掩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结合该典型案例,区分的关键有三点:

  1. 主观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隐罪要求明知自己经手的是具体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看到、知道资金是诈骗赃款仍帮助转移的,定性就向掩隐罪靠拢;
  2. 行为介入的阶段和方式不同:仅出租、出售"两卡",对后续资金流向不参与、不知情的,通常定帮信罪;如果在赃款进入账户后,进一步实施或在场配合转账、刷脸、取现、兑换黄金或虚拟货币等"走账"行为,则属于对犯罪所得的转移、转换,构成掩隐罪;
  3. 判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要综合行为人接触的信息、经手资金情况、账户异常程度、职业经历、与上游人员关系等实质审查,不能仅凭流水数额机械定罪。同一典型案例还明确(案例六),对受雇参与、对资金数额和去向无法掌控、获利微薄的从犯,应依法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不能机械按流水金额量刑。

三个常见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东西不是我偷的,我花钱买的,凭什么犯罪?"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明知或应当知道是赃物仍收购,本身就妨害了司法追查、帮助了上游犯罪,依法构成犯罪。

误区二:"卡里的钱我一分没拿,只是借卡帮忙,没事。" 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取现,属于法释〔2025〕13号明确列举的行为方式;是否实际分钱,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误区三:"帮家人藏点东西,还能抓我?" 为近亲属掩隐确实是法定从宽情节,但前提是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帮忙"不构成免罪金牌,多次实施、数额巨大的,照样依法追责。

给鸡西经营者和普通人的对号入座清单

如果你属于以下几类人群,务必绷紧这根弦:废品收购站、废旧金属和二手商品经营者——对明显不是废品的完整物资、无合法来源、报价异常低廉的物品,坚决拒收并依法报告;摩托车、电动车等二手交易参与者——坚持查验票据、核对来源,不图便宜私下交易;被朋友拉去"办卡走账""取现给提成"的人——直接拒绝,一张卡可能换来几年刑期;家中有人涉案、一时糊涂帮忙保管或转移财物的亲属——及时停止,并尽早咨询律师,争取自首、退赃的从宽空间。

家人涉案,家属该怎么做

第一,第一时间委托刑辩律师会见,弄清上游犯罪是什么、当事人经手多少笔、主观明知的证据有哪些——这直接决定罪名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刑期在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第二,立即推动退赃退赔,对被害人损失明确的,在律师指导下尽早退缴,争取谅解与从宽;第三,争取立功和配合追缴,协助公安机关查清上游、追回赃款,是法释〔2025〕13号第四条明确的出罪通道;第四,不盲目"认下"不属于自己的数额和事实,数额计算、行为次数、主从犯地位,都是辩护的重点;第五,对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积极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给鸡西人的最后提醒

鸡西是煤炭、石墨资源型城市,废品回收、二手交易活跃,"两卡"犯罪近年来也向县域蔓延。掩隐罪看似离普通人很远,其实常常就藏在"贪个小便宜""帮朋友个忙"的一念之间。法律不要求每个人都是破案专家,但要求你对来路不明的财物和资金保持基本的警觉。

真到家人涉案,越是"金额不大""事不大"的心态越危险——定性差异、数额认定、从宽情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决定几年的自由。尽早让熟悉本地司法实践的专业刑辩律师介入,把明知、数额、情节三笔账算清,把法定从宽通道走足,才是最稳妥的选择。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观点,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