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兼职、日结工资、不用出门,两部手机就能干。"在鸡西,这类招聘话术这两年骗倒了不少想赚快钱的年轻人。有人搭个"电话口"帮境外骗子转接来电,有人拉人刷单给上家推广微信,有人成套收购倒卖银行卡。案发后他们才发现:干的活看着差不多,罪名和刑期却天差地别——有人以诈骗罪判了三年三个月,有人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了缓刑。

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电信网络诈骗及其"黑灰产"帮助犯,是近年鸡西发案最多、普通人最容易在不知情中卷入的刑事案件类型。今天借鸡冠区、滴道区、城子河区法院公开宣判的三起真实案件,把"打份工"为何会坐牢、以及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之间的三道分界线讲清楚。

一、先看三起案件:同样是"帮忙",罪名刑期为何差这么多

案件一:鸡冠区法院——搭"电话口"为诈骗分子中转来电,诈骗15万、获利3万。

被告人张某从朋友处学到利用网络和手机搭建"电话口"赚取佣金的方法后,下载指定APP、加入聊天群与上游电诈人员取得联系,用自己的两部手机和多张电话卡搭建简易"电话口"设备:一部手机接听诈骗分子的电话,另一部拨打受害人电话,通过数据线连接或开启免提,充当"人肉网关",让受害人来电显示为本地号码,从而放松警惕。经查,张某提供并使用的手机卡关联电信诈骗案件2起,诈骗总额15万余元,其本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鸡冠区法院认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并退赔被害人。

案件二:滴道区法院——打电话拉人刷单、给上家推广微信,个人获利1.5万。

2021年10月,被告人崔某某从上家"清风"处获取大量电话号码,逐个拨打,引导对方添加上家微信,再以点赞、刷单返利等名义帮上家推广微信号,还介绍戚某等人一起干并从中抽成。短短不到一个月,上家转给其的"报酬"合计41053元(含其介绍人员应得的25652.56元),崔某某个人实际获利15400.44元。滴道区法院认为,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坦白、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三:城子河区法院——成套收购倒卖银行卡、U盾、手机卡,供网络赌博走账。

2019年至2020年10月,被告人苏某为获利,明知收购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仍以每套200元的价格成套收购他人银行卡、U盾、手机卡,再以每套800至1000元卖给上线,获利14000余元;其还把卖卡给她的邹某发展为下线。邹某则在鸡冠区、城子河区、鸡东县等地以每套400至600元收购他人工行、农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十余套,连同本人和女友的卡一起卖给苏某,获利1000余元。城子河区法院认定二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且均起主要作用(主犯),邹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五千元,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四千元。

同样是"帮骗子打下手",张某为什么是更重的诈骗罪(最高无期),崔某某、苏某、邹某为什么是最高只判三年的帮信罪?答案在下面三道分界线里。

二、第一道分界线:是"明知网络犯罪还提供帮助",还是"事先通谋、稳定配合"的诈骗同伙?

这是决定罪名轻重最核心的一条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它本质上是把信息网络犯罪链条上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所以法定刑明显轻于诈骗罪。

但帮助不是无上限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2025年7月28日发布)第8条明确划定了升格为共犯的红线: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电话卡、互联网账号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两高一部同期发布的"付某诈骗案"典型案例也确认了这一规则。

对照三案就很清楚:

  • 张某主动下载指定软件、加入上家聊天群组、自备设备长期为诈骗团伙专门中转来电,与上家形成了较为稳定、定向的配合关系,且对"打电话是去骗人钱财"有明确认知,因此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按诈骗总额15万元负责,而不是只按自己到手的3万元佣金负责。
  • 崔某某虽然也拉人、推广,但其行为定位是链条末端的广告引流,法院结合其与上家的关系、参与深度,认定为帮信罪,按其个人实际获利衡量。
  • 苏某、邹某卖卡时只知道卡会被用于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与具体诈骗行为人事先没有通谋,故定帮信罪。

一句话:与上游有没有"通谋"、有没有形成稳定配合、是否清楚具体在骗什么,决定你是"诈骗罪共犯"还是"帮信罪"。

三、第二道分界线:帮信要入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硬数字

帮信罪不是"帮一点忙就犯罪",法律设置了明确的入罪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相关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的;被帮助对象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用数字对照三案:

  • 崔某某个人实际获利15400.44元,已超过"违法所得一万元",构成情节严重;
  • 苏某获利14000余元,同样越过一万元红线;邹某个人虽只获利1000余元,但他与苏某系共同犯罪、且被认定为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共同犯罪整体负责,加上其成套收购十余套银行卡、长期多次收购,仍达入罪标准。

法发〔2025〕12号还补充,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但需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这也提醒大家:"两卡"(银行卡、电话卡)不是闲置可卖的私产,一旦流入黑灰产并达到上述数字,持卡人本人就要承担刑责。

四、第三道分界线:诈骗数额怎么算?黑龙江本地的入罪、升档数字是多少

不少人以为"我只拿到几千块佣金,凭什么按十几万算"。这正是共犯与帮信在责任范围上的差别。

  • 作为诈骗罪共犯,要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诈骗总额负责。张某手机卡关联2起诈骗、总额15万余元,就按15万余元这个数额量刑,其个人分得的3万元只是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影响犯罪数额认定。
  • 作为帮信罪,处罚的是帮助行为本身,主要看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帮助对象数量等,而不直接按被害人被骗总额定罪。

在数额标准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曾明确:我省普通诈骗"数额较大"入罪标准为5000元、"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为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为50万元;电信网络诈骗则更严,入罪3000元、三年以上3万元、十年以上50万元(电信诈骗全国统一适用法发〔2016〕32号从严标准)。张某电信网络诈骗15万余元,远超3万元,落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区间,故判三年三个月量刑适当。这组数字也直观说明:电信诈骗的入罪和升档门槛更低,同等数额下处罚更重。

此外要注意与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如果是在他人诈骗既遂之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账户帮忙转账、取现、套现,则可能构成更重的掩隐罪(最高七年),而非帮信罪。法发〔2025〕12号第7条要求综合主观明知的内容程度、帮助的类型方式,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是"事前事中供工具"还是"事后帮着洗白赃款",定性可能完全不同。

五、对号入座:三类高危"兼职"的风险清单

如果你遇到"电话口、GOIP、语音组网"类兼职:

  • 两部手机对接、让境外来电显示成本地号码、为诈骗团伙提供通讯传输,属于高度危险行为;一旦与上家形成稳定配合、明知用于诈骗,直接按诈骗罪共犯处理,刑期远超帮信罪。

如果你被拉去做"刷单返利、点赞推广、拉人进群":

  • 拨打引流电话、推广微信号、组建聊天群,都可能落入帮信罪"广告推广";违法所得满1万元即达情节严重,介绍他人参与还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或共犯。

如果你想"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

  • 个人账户仅限本人使用;卖卡"躺赚"几百上千元,可能换来支付结算20万元、违法所得1万元的刑事追诉,还会被依法采取限制非柜面交易、限制开户、纳入失信名单等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影响征信和今后工作生活。

六、写在最后

判断"电诈帮凶"到底是帮信罪、诈骗罪共犯还是掩隐罪,关键看三件事:主观上与上游有没有通谋、知不知道具体骗术;客观上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和稳定程度;以及涉案数额、违法所得达到了哪一档。这三点恰恰也是辩护空间所在——究竟是被诱骗的链条末端人员,还是组织化、职业化的骨干;是只提供了一次工具,还是长期稳定配合;获利多少、是否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每一项都可能改变罪名和刑期。法发〔2025〕12号明确,对被诱骗、参与时间短、获利少、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查的末端人员,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旦本人或家属因"电话口""刷单引流""卖卡借卡"被公安机关调查,应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围绕通谋有无、明知程度、资金流水和地位作用厘清定性,争取与其实际作用相符、而非被"就高"认定的处理结果。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