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收之后、入冬之前,鸡西农村不少人要清林、整地、备烧柴、卖木材。很多人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想法:"林子是我承包的,树是我栽的,我砍自己的树,还犯法?"
答案是:真可能犯法,而且是要留案底的刑事犯罪。密山就有承包户,砍了自己转包经营林地里的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还得补种几千棵树。
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鸡西林地多、林场多,鸡东、虎林、密山、梨树都是涉林案件相对集中的地方。今天就借鸡西本地法院办理的几起真实案件,把滥伐林木、盗伐林木这道很多人没意识到的刑事红线讲清楚。
一、先看鸡西本地几个真实判决:砍自己的树,照样定罪判刑
以下案件均来自鸡西法院系统公开发布的真实案例。
案件一:密山承包户于某某、车某某滥伐林木案(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发布)
2016年11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到其从密山市杨木乡育青村转包经营的林地,用油锯采伐落叶松78株,消耗立木蓄积16.8562立方米,卖给木业公司。2017年10月,于某某再次无证采伐,被告人车某某在明知其没有采伐许可证后,仍参与组织采伐天然柞树、榆树、紫椴、山杨、黑桦树等745株。经鉴定,于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21.1401立方米,车某某参与滥伐39.4421立方米。法院认定二人构成滥伐林木罪,于某某系主犯、数量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车某某系从犯、数量较大,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检察机关、林业部门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被告人须对滥伐的林木进行补种、恢复森林植被,验收不合格则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用。
案件二:虎林林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林木案(虎林市人民法院发布,鸡西中院二审维持)
2021年4月,被告人林某以"清林"为名、自称有采伐手续,雇佣三人将虎林市林业和草原局某小班32亩林地内的天然次生林和人工落叶松全部伐倒,共计2841棵,其中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黄菠椤6棵、水曲柳16棵。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并责令一年内原地补种8589株。林某"在采伐迹地清林不需要采伐许可证"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三:鸡东齐旭学滥伐林木案(鸡东县检察院、森林公安局办理)
鸡东县向阳镇农民齐旭学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毁坏自己经营林地上的人工樟子松、落叶松1685株、面积4.9公顷(其中4.3公顷开垦为参地)。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鸡东县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随后林业部门对其作出行政罚款5595元、补种8425株的行政处罚,并监督其多年补植还林。
案件四(盗伐口径参考):梨树许某某非法采矿、盗伐林木案(梨树区人民法院发布)
2018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其承包的已关闭煤矿非法采矿期间,因井下需要坑木,安排工人在鸡西绿海林业平岗林场某林班内盗伐国有人工落叶松,伐桩40根、立木蓄积6.4781立方米。法院以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对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万元。
看完这四个案子你会发现:树长在谁的地上、是不是自己种的,都不能想砍就砍;砍的对象、有没有证、砍了多少,决定了你是行政处罚、缓刑,还是实刑数罪并罚。 下面三道线,一道比一道关键。
二、第一道线:砍的是谁的树、想干什么——滥伐、盗伐、盗窃,一字之差罪名不同
涉林砍树,刑法上至少有三个不同罪名,先把"我砍的是什么树、出于什么目的"分清楚。
1.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主要惩罚"无权滥砍",包括砍自己的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五条,下列情形属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
- 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
- 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
-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于某某案、林某案正属此类——林子是他经营的,但没有采伐许可证,照样构成滥伐林木罪。这正是普通人最容易踩的坑:林木虽然归你使用、归你承包,但它同时承担着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生态的公共功能,国家以采伐许可制度统一管理,"我的树我做主"在森林法里并不成立。
2.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键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砍别人的树
法释〔2023〕8号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或违反规定、或在许可证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林木的,认定为盗伐。梨树许某某案就是典型——为矿井取坑木,擅自砍伐国有林场的落叶松,被定为盗伐林木罪。
滥伐与盗伐最核心的区别,就落在"林木归谁、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砍自己经营管理的树、主要破坏的是采伐管理秩序,一般是滥伐;偷砍国家、集体、别人所有的树、想据为己有,就是盗伐,入罪门槛更低、处罚更重。
3. 两种容易混淆的特殊情形,务必对号入座
-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动中毁坏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法释〔2023〕8号第三条第二款)。
- 盗窃已经伐倒的树木,或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符合盗窃罪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该解释第十一条)。也就是说,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和成片林地,法律保护路径完全不同。
三、第二道线:没证就砍,砍多少够判刑——"立木蓄积"这道硬门槛
涉林案件不靠"棵数感觉"定罪,而是看立木蓄积、幼树株数、林木价值这几把硬尺子。鸡西林区冬季备料、清林,一不留神数量就可能过线。
1. 先记住一条总规矩: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先办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只有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符合采伐技术规程)。除此之外,凡是林地上的成片林木,不论归谁承包、谁栽种,无证采伐就可能涉嫌犯罪。
2. 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法释〔2023〕8号第六条)
滥伐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属"数量较大",构成犯罪:
- 立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
- 幼树(胸径5厘米以下)1000株以上;
- 分别未达上述标准但折算合计达到标准;
- 林木价值5万元以上。
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如立木蓄积100立方米以上),即属"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照本案,车某某参与滥伐39.4421立方米,已过20立方米入罪线,属"数量较大";于某某滥伐121.1401立方米,超过100立方米的"数量巨大"线,所以主犯被判三年(缓刑四年)。
3. 盗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更低(法释〔2023〕8号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标准是:立木蓄积5立方米以上、幼树200株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达到上述标准十倍、五十倍的,分别认定为"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许某某盗伐国有落叶松6.4781立方米,已过5立方米的盗伐入罪线——同样是砍树,偷砍别人的,5立方米就够罪,门槛比滥伐低得多。
4. 几个减轻群众顾虑的专业口径
- "立木蓄积"不是你拉走的木材方数,按该解释第十九条,立木蓄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指胸径5厘米以下树木;滥伐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具体数字以林业部门现场勘验认定或专业鉴定为准。
- 风倒、火烧、水毁、病虫害等自然原因死亡或严重毁损的林木,滥伐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的从宽;盗伐的也要从严把握。清理受灾林木,仍应依法向林业部门报备、规范处置,别图省事直接砍了卖。
- 多次滥伐、盗伐未经处理且应追诉的,数量累计计算(解释第九条),不是"每次少砍点就没事"。
四、第三道线:判了刑还得补种赔钱——三重代价与一条从宽出路
很多人以为"砍树大不了罚点钱",实际上一旦涉刑,代价是三重的,而且生态修复这一重往往躲不掉。
1. 刑事处罚。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盗伐刑罚更重。虎林林某因同时砍到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与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判了三年六个月。
2. 罚金、追缴与退赔。于某某被判罚金10万元、车某某2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针对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解释第十四条)。
3. 生态修复与公益诉讼。鸡西法院在涉林案件中普遍适用恢复性司法:于某某、车某某被责令补种、恢复植被,验收不合格要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林某被责令一年内在原地补种8589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意味着,判了刑、交了罚金,还得把树一棵棵种回去、保证成活。 依据森林法,滥伐林木还可被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法律也给了一条明确的从宽、出罪出路。 法释〔2023〕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考虑林地类型、数量、生态区位、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鸡东齐旭学案正是这一规则的本地样本——毁坏1685株、面积较大,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投案自首,被认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转为行政处罚加多年补植还林。
此外,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受雇佣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破坏森林资源受过处罚的除外——这对临时被叫去帮着锯树、装车挣日工的村民,是一条重要的保护口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了从重情形:造成林地基本功能丧失、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伐、暴力抗拒执法、被责令停止后继续实施的,从重处罚。
五、给鸡西林农的可操作清单:入冬清林、整地、卖木材,先做这几件事
鸡西秋冬是清林、整地、备料的集中期,结合本地判例,给大家一份能照着做的清单。
准备砍树、清林、卖木材之前:
- 先确认林地、林木权属和性质。是承包的集体林地、自留山,还是自留地、房前屋后零星树?是否在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国家公园范围内?林地上有没有挂牌、登记的古树名木和黄菠椤、水曲柳、胡桃楸、紫椴等保护树种?拿不准就到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林场或乡镇林业站问清楚。
- 凡林地上成片林木,一律先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证上的时间、地点、面积、数量、树种、方式采伐,证批下来之前绝不动锯。"清林""更新造林""树是我栽的"都不是无证采伐的理由——虎林林某的这个辩解已被法院明确驳回。
- 林木权属有争议时,先通过确权、调解、诉讼解决,绝不能抢着先砍。争议状态下一方无证擅自砍伐,依解释第五条直接以滥伐林木论处。
- 清理风倒、火烧、病虫害枯死木,也要向林业部门报备、按规定处置并留好手续,不要自行砍卖。
采伐、运输、收购环节:
- 不超量、不越界、不换树种;变更采伐范围要重新报批。
- 运输、收购木材要查验并留存对方的采伐许可、合法来源凭证。按解释第七条,收购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伪造涂改出入库台账、交易方式明显反常、逃避抗拒检查的,可能被推定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 被林业部门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配合检查,切勿抗拒、阻碍执法,否则从重。
万一已经无证采伐、被调查怎么办:
-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 立即停止、主动退赃退赔,第一时间补种复绿、恢复植被并留存补种、验收材料,这是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关键——鸡东齐旭学案、密山于某某案都体现了这一点。
- 尽早委托刑事律师,就林木权属、立木蓄积鉴定、是否属自然死亡木、主观明知、雇工身份等提出辩护意见,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六、写在最后
我做了二十多年刑事辩护,最深的一个体会是:不少涉林案件的当事人,不是坏人,而是"不知道"的老实人。他们守着一片林子半辈子,以为自己栽的树就该自己说了算,直到油锯一响、林木被拉走、警车进村,才知道那道看不见的许可红线,比山里的界桩还要硬。
森林长在你的承包地里,也长在这片土地共同的生态里。法律要保护的,从来不是几棵木头,而是鸡西的青山、黑土和我们留给后代的绿色。入冬清林整地之前,多跑一趟林业站、多问一句要不要办证,可能就挡住了一场牢狱之灾。
树要成材得几十年,砍倒只在几分钟;而自由和案底,一旦失去,再想补回来,远比补种一片林难得多。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