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的是自己的港澳通行证,签证也是花钱找人'办'下来的,章是真的、口岸也是正常刷过去的,怎么就成了'偷越'?"

这是不少鸡西人第一次听到"偷越国(边)境罪"时最直接的困惑。在很多人印象里,"偷渡"是翻山、泅渡、躲在货舱里;可自己拿着证件、走正规口岸、盖着验讫章,也会构成这个罪吗?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23年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的一起案件,给出了肯定答案。被告人于某为突破本人港澳通行证旅游签注出境次数的限制,找他人办理了虚假的商务签注,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间,使用该虚假商务签注在珠海拱北口岸往返澳门30余次。法院认定其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结合其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证件是真的、口岸是正规的,罪名却落了下来。这道罪的边界到底在哪?如今大量从缅北、境外电诈园区被遣返的"回流"人员,为什么有的只定一罪、有的被数罪并罚?家里有人被以这个罪名带走,又该怎么办?下面分三道线讲清楚。

第一道线|定罪线:"偷越"不等于"翻铁丝网",骗来的合法通道也算

很多人卡在字面上。偷越国(边)境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而偷越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这里的"偷越",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限于无证硬闯、翻越界墙、藏匿车船等"没有证件"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同样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换句话说,判断的关键不是"有没有走口岸、证件是不是假证",而是入境出境所凭借的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恒山区法院这起案子,于某持的是本人真实的港澳通行证,但加盖、录入的"商务签注"并非其通过正当申请程序取得,而是为了规避旅游签注的次数限制、花钱托人骗取的虚假签注。她每一次凭这个本不该持有的签注从拱北口岸通行,实质上都是以欺骗手段越过国家对出入境的管制——形式上走了查验通道,实质上不具备合法出入境资格。这正是"骗领证件、骗过境检"型偷越的典型样态。

也正因如此,生活中几类常见行为其实都已经踩在刑事红线上:一是为多赴港澳、境外,找中介伪造邀请函、骗取商务/探亲签注反复通行;二是持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的护照、通行证闯关;三是在边境地区绕开关卡、结伙徒步或乘船出入国(边)境;四是受"境外高薪招工"诱骗,经"蛇头"组织偷越国境前往缅北、东南亚等地。

第二道线|入罪线:多少次算"情节严重",三类情形要记牢

偷越国(边)境并非只要有一次就一律追刑责,法律要求"情节严重"。法释〔2012〕17号第六条划定了明确的数量和情形标准,普通公民尤其要记住下面三类:

第一类是次数——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 司法解释将"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列为情节严重。于某案中,她在短短三个月内使用虚假商务签注往返澳门30余次,次数早已远超门槛,认定情节严重没有任何悬念。需要说明的是,对"三次以上"是否要设时间跨度,实务中有讨论,但只要像本案这样在一段连续时间内反复实施,入罪毫无障碍。

第二类是再犯——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 也就是说,曾经因为同类行为被海关、边检行政处罚过,一年内重蹈覆辙,即使次数不满三次,也可单独构成情节严重。

第三类是目的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偷越,或勾结境外人员、结伙偷越。 这一类直接连着当下最受关注的缅北"回流"问题。2022年"两高一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理解了第三类,就能看懂为什么缅北回流人员的处理差别很大。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显示:

——对以谢某浩、陈某旺为代表的诈骗集团组织者、骨干,长期盘踞缅北、多次偷渡并实施巨额诈骗的,法院以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谢某浩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因为他们客观上有偷越行为、主观上有诈骗目的,两个行为、两个法益,依法分别评价、并合处罚。

——对被诱骗、胁迫出境的普通参与者,则区分主观明知、在窝点的层级和时长、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具体情况处理。202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专门规定了"30日条款":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的,可直接以诈骗罪追究。对于到案后坦白、认罪认罚、系从犯、被迫参与、主动投案的回流人员,依法从宽;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或给予行政处罚。

同样是"出去了一趟",组织者可能数罪并罚领重刑,被胁迫、刚出境即获救者可能不被追究——差别就在于目的、层级、时长与证据,而这些恰恰是辩护中必须逐项厘清的事实。

第三道线|防范与维权线:普通人怎么避坑,涉案后怎么争取从宽

对普通鸡西市民和有出境需求的家庭,有四条非常实际的提醒。

第一,任何签注、签证只走官方渠道申请。 港澳通行证的旅游签注有次数和停留限制,想多去,应当通过正规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探亲、商务等合法签注的真实申请条件,凭真实材料办理。花钱找"黄牛"伪造邀请函、骗取商务签注,看似方便,于某案的拘役三个月和罚金就是后果,还会留下犯罪记录。

第二,对"境外高薪招工"保持高度警惕。 "包吃包住、月入数万、报销机票、专人接送出境",是诱骗人员前往缅北、东南亚电诈园区的标准话术。一旦经蛇头组织偷越国境,轻则陷入园区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迫参与诈骗并交付赎金,重则回国后本人也要承担偷越国(边)境乃至诈骗的刑事责任。切莫轻信熟人介绍、网络招聘的境外"高薪工作"。

第三,已经偷越或滞留境外的,主动、合法回国是最优解。 主动从正规口岸投案、如实供述,可依法认定自首或坦白;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系从犯或被胁迫、出境时间短、未实际参与诈骗的,都是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检察机关可依法不起诉或建议从宽量刑,避免长期滞留境外、越陷越深。

第四,家人一旦被以偷越国(边)境罪或相关罪名采取强制措施,应尽早让刑事律师介入,围绕几个关键点展开辩护:出入境证件与签注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每次通行是否都能评价为"偷越"、次数如何认定、是否在一年内已受过行政处罚、出境的真实目的与是否明知境外从事犯罪、在窝点中的层级和停留时长、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胁迫、是否构成自首坦白及从犯。 对于缅北回流人员,尤其要着力区分"诈骗组织成员"与"被诱骗的底层参与者",争取罪名之辨、主从之辨与从宽处理。

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维护的是每一次出入境背后的秩序与安全。无论手里拿的证件多么"齐全",只要通行资格是骗来的、出境目的是违法的,正规口岸的那道章就挡不住刑事责任。合法办证、谨慎出境、主动回国,才是对自己和家人真正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