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在鸡西,非法占用农用地这件事,离很多人比想象中近。
不是"倒垃圾"那么简单,也不是"地是村里给我的、我爱怎么用怎么用"。真正决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判几年、能不能判缓刑的,是三件事:这块地是不是农用地、用途有没有被改变并造成毁坏、面积够不够线。
先说三个数字,是本地办案最常踩到的:
第一,黑土地的门槛比一般耕地低。 2025年5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7号)第一条,把黑土地的入罪标准压到了"永久基本农田三亩以上、其他黑土地六亩以上"。黑龙江全省属于这部法律和这部解释所说的黑土地范围,鸡西在范围内。
第二,一般耕地的门槛是五亩和十亩。 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0号)第十二条: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十亩以上。
第三,堆放废弃物,是明文列举的行为方式。 同一部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非法占用耕地"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等造成耕地被严重污染"。煤矸石、渣土、尾矿,都在这句话能罩住的范围内。
三个数字叠在一起,意味着在鸡西,一个矸石堆、一处料场、一次"临时占地",面积超过三亩,就已经站到了刑事立案的门槛边上。
下面把三道线拆开。
第一道线:这块地,算不算"被毁坏的农用地"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原文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条是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修改的,同日施行。修改的核心,是把原来只管"耕地"的表述,扩到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拆开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大量毁坏。
第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是"农用地"的范围。它不只指耕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沟渠、田坎,都在农用地的概念里。鸡西的地貌是"八山半水一分半田",很多料场、堆场、便道占的是林地、草地、侵蚀沟边上的荒地——这些地同样是农用地。
第二个点是"改变用途"和"造成毁坏"怎么认定。这在过去是争议最大的地方,现在有了比较明确的清单。
法释〔2026〕10号第十一条列了五种情形,其中与鸡西最贴的是两项:第(三)项"非法占用耕地实施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活动";第(四)项"非法占用耕地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等造成耕地被严重污染"。
林地这边,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列了三种: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在林地上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
这两部解释合起来,一个矸石堆压占耕地或林地,行为方式上基本没有辩解空间:堆放废弃物、压占耕作层、毁坏原有植被,都属于明文列举的情形。
本地有一起案子把这条线走完了。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罗某彬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5年至2017年期间,罗某彬在回撤鸡场煤矿井下设备时,因矿井巷道已经塌陷,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雇佣李某、张某等人,用钩机、铲车等设备,采用破坏式方法回撤井口设备,造成新民村一队分给农户的基本农田被毁坏15145.82平方米,约22.72亩,无法耕种。
判决结果: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这起案子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行为人的目的不是"占地",是"取回自己的设备"。但法院看的不是目的,是结果——基本农田被破坏式施工压毁,耕作条件丧失。目的正当,不能替代审批手续。
第二道线:多少亩,才够"数量较大"
这是最实在的一道线,也是最多人算错的一道线。
因为鸡西同时受三套标准约束,必须先判断这块地属于哪一类。
第一套:黑土地。 法释〔2025〕7号第一条,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三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六亩以上。另外,非法在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上取黑土五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上取黑土一千立方米以上,也够。这部解释2025年4月30日公布,2025年5月6日起施行。
黑土地的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划定: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这部法律2022年6月24日通过,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全省在这条范围内。所以鸡西的耕地案件,第一件事就是判断:这块地是不是黑土地。如果答案是"是",入罪门槛就是三亩和六亩,而不是五亩和十亩。
第二套:一般耕地。 法释〔2026〕10号第十二条: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十亩以上。
第三套:林地。 法释〔2023〕8号第一条: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
三套标准,还有三个共同的"合并算法",很多人不知道:
一是折算合计。数量虽未分别达到各项标准,但按相应标准的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标准的,同样构罪。比如占了公益林地三亩(达到5亩标准的60%)、商品林地四亩(达到10亩标准的40%),折算合计100%,够线。
二是"二年内二次处罚"减半。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一半以上的,构罪。也就是说,黑土地案件里,如果之前已经被罚过两次,这次占地一点五亩(永久基本农田)或者三亩(其他黑土地)就够线。
三是累计计算。法释〔2026〕10号第十八条、法释〔2025〕7号第九条都明确:多次实施、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这一点对"每年堆一点、堆了五年"的情形特别要命——不是只看今年堆了多少。
面积怎么算,也不是靠目测。实践中依据的是土地利用现状图、卫星影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或者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法释〔2025〕7号第十二条、法释〔2026〕10号对认定依据都有明确。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追诉时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按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十年。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往往处于继续状态,按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地一直占着、矸石一直堆着,时效就没有开始跑。
第三道线:判多重,能不能不进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量刑只有一个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层,所以这一类案件的量刑,几乎全部落在酌定情节上。
第一组是从宽情节,最实用的是修复。法释〔2026〕10号第十六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行为人积极进行修复治理、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法释〔2023〕8号第十二条对林地案件也有同样的出口:初犯、认罪认罚、积极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条的分量,比很多人想的重。前面那起滴道区的案子,判二缓三,就是在"毁坏22.72亩基本农田"这个不轻的事实上,综合了认罪、赔偿、修复等因素。
第二组是从重情节。法释〔2026〕10号第十五条列了三项: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决定后继续实施的;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后两项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行贿罪的,数罪并罚。
"责令停止后继续干"这一项,在矿区、料场案件里出现频率很高。执法部门下过通知、贴过封条、录过笔录,之后还在堆、还在拉,卷宗里往往就是一张现场照片加一份执法记录,这一项跑不掉。
第三组是竞合。同一块地上,可能同时踩到几个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采矿罪(第三百四十三条)、污染环境罪(第三百三十八条)。法释〔2026〕10号第十三条、法释〔2025〕7号第四条都规定:同时构成数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档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比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五年上限更重,所以实践中不少案件最后定的是非法采矿罪。
第四组是单位与个人。第三百四十二条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内,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公司、煤矿、洗煤厂组织实施,单位可以被罚金,负责人照样按自然人犯罪的标准判。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出罪通道。法释〔2025〕7号第七条第二款:对于受雇佣为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曾因破坏土地资源受过刑事处罚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开钩机的、开翻斗车的、临时被叫去干活的,与组织者、承包者、发包者,法律评价不一样。这一条在辩护里经常是有效辩点,但它保护的是"纯劳务"的人,不是"明知故犯的合伙人"。
为什么现在讲这个题
2026年9月2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反馈第三轮督察情况。反馈意见里有一句话点到了鸡西:鸡西市大量矸石山未开展治理,个别矸石山污染严重。
此后的动作很密集。9月27日,鸡西市市长谢志强到滴道区、城子河区、鸡冠区督导检查生态环保工作,在滴道区大煤道矸石山实地踏查,要求科学制定"一山一策"方案,加快推进削坡整形、覆土复绿、淋溶水收集处理等工程,并明确"严厉打击非法堆存、随意倾倒等行为"。10月22日,市委书记孙成坤到鸡冠区、梨树区、恒山区调研督导矿山生态修复和督察转办信访案件办理。城子河区法院则在6月24日的府院联动专题研讨会上,专门就煤矸石擅自倾倒、乱堆乱放的行政执法取证、处罚、生态修复、赔偿等法律难点与行政部门对接,建立了线索移送、联合巡查、案件会商机制。
2026年10月21日,城子河区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报中,提到一起案件:被告人纠集多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堆放煤矸石,采取滋扰、阻拦方式排挤同业经营者,长期侵占土地资源,损毁地表植被。法院依法定罪量刑,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恢复土地原有状态。通报未披露案号、面积与刑期。
把这些放在一起看,方向很清楚:矸石堆不再是"环境问题",正在被当作"土地犯罪"来处理;处理的方式,也从单纯的罚款整改,转向定罪量刑加生态修复。
对号入座:八种情形,请你对照
1. 你或你的公司,在耕地、林地、草地上堆过煤矸石、渣土、尾矿、建筑垃圾,面积超过三亩(黑土地)或五亩(一般耕地、公益林地)。
2. 你在自家承包地上挖过砂、取过土、采过石,或者把承包地"租"给别人堆料、洗煤、破碎。
3. 你回撤矿井设备、修便道、建临时工棚时,未经审批占用了耕地或林地,且地面被压实、硬化、植被被清除。
4. 你两年前因为非法占地被自然资源或林草部门罚过两次,之后又占了地,面积只有一两亩。
5. 你在执法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仍在继续堆、继续运。
6. 你是村委会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集体研究同意""村民代表会通过"为由,把农用地交给他人堆料、建厂。集体同意不能替代农用地转用审批。
7. 你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矿长、实际经营人,公司实施了上述行为。单位可以被判处罚金,你本人按自然人标准承担刑事责任。
8. 你是被雇来开钩机、开翻斗车的司机。若只是提供劳务、未参与组织与分成,法释〔2025〕7号第七条第二款给你留了空间——但前提是"纯劳务",且此前未因破坏土地资源受过刑事处罚。
对上了任何一条,最该做的三件事是:先把地停下来、把堆体清走、把修复做起来(第十六条的从宽通道是有前提的,前提是"积极修复、恢复种植条件");把面积、地类、审批手续、执法文书这几样东西核清楚(地类决定门槛是三亩还是十亩,执法文书决定有没有从重情节);把时间线捋出来(行为是否连续、是否已过追诉期、二年内是否被罚过两次)。
这三件事做完,再谈定性、谈量刑,才有基础。
结语
鸡西这座城市,是靠煤长起来的。矸石山是这门生意的副产品,堆了几十年,很多地方堆成了地标。
过去大家觉得,山在那儿,地在那儿,堆着就堆着。现在这套算法变了:一块地是不是农用地、被压了多少亩、压了多久、有没有被责令过、修没修回来,每一个数字都在往卷宗里落。
对企业和个人来说,最贵的从来不是罚款,是"以为不要紧"。
本文引用的现行有效法律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修改,同日施行)、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第三百四十六条(本节单位犯罪)、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7号,2025年4月30日公布,2025年5月6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0号,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4次会议、202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10日公布,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
7.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罗某彬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20日发布);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26年10月21日《扫黑除恶|自然资源领域:严打"矿霸沙霸",守护绿水青山》通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7月31日府院联动相关通报。
8. 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2026年9月21日向黑龙江省反馈督察情况;鸡西市人民政府网2026年9月28日、2026年10月23日相关督导调研报道。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