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1. 欠钱不还,是民事;藏钱不还,可能是刑事。分界线不是“有没有钱”,而是“有没有能力 + 有没有藏 + 藏了之后判决还能不能执行”。三者同时成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就打开了。
2. 2024年12月1日起,追责时点前移了。“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六条明确: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同样可以定罪。“诉讼开始后”一般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也就是说,不是等到判决下来才不能动钱,接到起诉材料那一刻起,动钱就要留痕。
3. 本案是鸡西本地的案子,而且是最高法点名的案子。202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有效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案例五就是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办理的这起拒执案: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李某夫妇共同偿还杜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执行中只扣划到1.3万元;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鸡冠区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后,查出张某把土地承包权转让款85万元拆成现金、他人银行卡、指定他人代收三路转移,把牵引车挂在别人名下卖掉收11.5万元,在长春以亲属名义办营业执照开麻辣烫店、用亲属账号收营业款,每月收入逾万元。
4. “我真没钱”不是免罪符,也不是免责符。法释〔2024〕13号第五条:有能力执行,指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能力,认定时要扣除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有部分能力而拒不履行部分,同样可能构成。
5. 出口有三条。①履行: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一审宣判前履行,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一条)。②自诉:申请执行人控告后,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③竞合: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择一重处罚(第九条)。
6. 鸡西本地最常见的五种情形:民间借贷判决后“人间蒸发”、担保人替人扛债后转财产、夫妻共同债务里一方“净身出户”、土地承包权与农机具转让收现金、用亲属账户收经营款。这五种,恰好就是本案里出现的那几种。
一、二十七万、一点三万,和八十五万
先把案子摊开。
杜某与张某、李某是民间借贷关系,李某与张某是夫妻。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李某共同偿还杜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两人没有履行,杜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一开始其实是有进展的——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密山市法院据此终结执行程序。这是很多执行案件的常规路径:给被执行人一个分期履行的机会,也给了申请执行人一个不用等拍卖的期待。
但张某没有按约定履行。密山市法院恢复执行,这一次只查询、扣划到1.3万元存款。之后长期找不到张某,执行陷入僵局。
转折出现在交叉执行。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把这件案子指令到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鸡冠区法院通过全方位排查,查出了三条并行的隐匿线:
第一条线,土地承包权。民事判决生效后,张某把自己承包的土地承包权转让给邹某,转让款85万元。收钱的方式很讲究:一部分收现金,一部分打进别人的银行卡,一部分指定由其他债权人代为收取。分多笔,分散,不留一条完整流水。
第二条线,牵引车。一辆实际归他所有、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牵引车被出售,11.5万元售车款打进亲属李某某的银行卡。
第三条线,长春的麻辣烫店。他在吉林省长春市经营一家麻辣烫店,营业执照办在亲属李某某名下,经营收款也用李某某的账号,每月经营收入逾万元。
一边是杜某家人急需用钱治病、反复讨要欠款,一边是法院强制执行催告,张某始终藏匿行踪、转移财产。
鸡冠区法院把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直到这一步,张某才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把27万余元本金交付法院履行。鸡冠区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相应刑罚。
注意这条时间顺序:先藏,后移送,再投案,最后履行。这四步,几乎把拒执罪量刑时所有能争取的情节都用上了,但前面那三步,也已经全部写进了卷宗。
二、第一道线:主体线——谁会被追究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原文很短: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说的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这五个字覆盖的范围,比多数人想的宽:
第一,被执行人。最常见的,就是本案的张某。
第二,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判决确定其承担责任后,担保人就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鸡西的民间借贷里,人情担保极多,很多担保人至今仍认为“钱不是我借的,跟我没关系”。判决一旦确定担保责任,这个想法就不成立了。
第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的单位或个人,也可能成为本罪主体。村委会、用人单位、银行、车辆登记部门,都可能落在这一栏。
第四,案外人——如果他帮忙藏。法释〔2024〕13号第八条: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里,亲属李某某的银行卡、李某某名下的营业执照和收款账号,是三条隐匿线里的两条半。典型意义部分没有对李某某作出评价,但这条规则本身写得很清楚:帮忙藏钱,不是帮忙,是共犯。
还有两个容易被忽略的点:
· “判决、裁定”的范围比判决书宽。第二条规定,包括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所以“我们只是调解书”“我们是仲裁裁决”这类说法,挡不住这一条。
· 单位也能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第一款处罚。
三、第二道线:能力线 + 行为线
这是拒执罪真正的核心,也是辩护空间最集中的地方。它由三个要件咬合而成:有能力、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一)有能力:不是“有存款”,而是“有可履行能力”
第五条规定得很清楚:有能力执行,是指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者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认定时,应当扣除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两个要点:一是有部分能力也算;二是扣除的是“生活必需费用”,不是“我觉得不够花”。
本案的能力证据非常扎实:85万元转让款、11.5万元售车款、每月逾万元的经营收入——这些不是推测,是查出来的。
(二)行为:立法解释五项 + 司法解释十项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列了五项“情节严重”情形,第一项就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法释〔2024〕13号第三条又细化为十项,其中与本案直接对应的是:
· 第(一)项: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第(四)项: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把本案的行为对上去:判决生效后转让土地承包权并分路收款、出售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车辆并打入亲属账户、以亲属名义经营并隐藏经营所得、长期藏匿行踪——这不是一次性的资金周转,判决书式的表述叫“有预谋、有步骤”。
(三)“致使无法执行”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第七条:一般是指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这一条对被执行人特别重要:不是“我只欠一部分没还”就安全。27万的债务只还了1.3万,剩下的部分无法执行,一样落在条文里。
(四)时点:2024年12月1日之后,往前挪了
第六条是这次修解释最大的变化: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第二款把“诉讼开始后”界定为: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这意味着,从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那一天起,任何大额的、无对价的、明显低于市价的财产处置,都可能成为几年后拒执罪案件里的证据。本案的85万元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后,是最典型的一种;但如果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按第六条同样可以追。
四、第三道线:出口线——三条能走的路
出口一:履行。法释〔2024〕13号第十一条写得很明白: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 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的张某,是在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之后才主动投案、交付27万余元的。这个时间点已经过了“可以不起诉”最有利的位置,但仍落在“可以从轻”的区间里——主动投案加如实供述,还构成自首。
给被执行人的一句话:履行的时间点,比履行的金额更值钱。同样一笔钱,在移送前交和在判决前交,结局完全不同。
出口二:从重。第十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涉民生案件,是这一类犯罪里法院明确从严的领域。
出口三:自诉。第十四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这条路径,是申请执行人在“没人管”的时候最后的抓手。
另外两点补充:竞合——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追赃——对以故意毁损、无偿处分、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第十二条)。也就是说,藏出去的钱,还得回来。
五、对号入座:九种情形,自查一遍
以下情形,只要占了一条,就值得把案卷找出来重新看一遍:
1. 判决生效后,把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宅基地上房屋、车辆、农机具转让给亲友,收现金,或者让买方把钱打给别人卡上;
2. 车辆、机械设备本来就挂靠在他人名下,卖出后款项进亲属账户;
3. 用亲属名义办营业执照、开对公账户、开收款码,经营收入走亲属账号;
4. 微信、支付宝绑定配偶、父母、子女的银行卡收付款,本人账户长期零流水;
5. 接到应诉通知后“净身出户”式离婚、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担保、签一份明显不对价的转让协议;
6. 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被罚款、拘留之后仍不改;
7. 被限制消费后,仍乘飞机、高铁,住星级酒店,高额打赏、充值;
8. 帮亲友代持房产、车辆、股权,代收款项——案外人这么做,可能构成共犯;
9. 拖欠劳动报酬、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的(法定从重)。
六、给两种人的两段话
如果你是被执行人:执行阶段最容易犯的错,是把“民事问题”当成“可以拖的问题”,然后开始换卡、换名、换地方。这三步在法院的查控系统和交叉执行机制面前,留下的不是安全,而是证据。真正能改变结局的只有一件事——在正确的时点履行。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是两个明确写在司法解释里的窗口,越往后,价码越高。
如果你是申请执行人:不要只等法院查。你能提供的线索,往往比系统更细:车辆牌照和常跑路线、经营场所和收款码、亲属名下突然出现的资产、转让合同和收款人、取现的时间节点。把这些写成书面材料交给执行法院,申请调取银行流水、申请移送拒执线索;公安不立案的,走检察监督;仍不追究的,准备自诉材料。
二十七万,一点三万,八十五万,十一万五千,每月逾万。
四个数字摆在一起,说明的其实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不是没有钱,是不想给。而法律对“不想给”和“给不了”,从来是两套答案。
资料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有效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2026年1月26日,案例五:借交叉执行深挖持续隐匿 以刑事追责促使案款履行——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在交叉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持续隐匿财产,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 黑龙江法院网《黑龙江法院一案例入选》,2026年2月2日;
3.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喜报!鸡冠区人民法院案例入选最高法院2025年人民法院有效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2026年1月28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2024年10月30日公布,2024年12月1日施行)第二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
本案事实全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内容整理;判决书具体刑期未在公开材料中披露,本文不作推测,以生效裁判为准。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请结合卷宗材料判断。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