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1. “手续不全”不等于“不用交税”。这是这份判决最要紧的一句话。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就卖房,属于经营手续不齐全;但卖房这件事本身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卖房款仍是应税收入。真正不征税的,是卖淫、贩毒这类行为本身就被禁止的所得。
2. 鸡西本地的案子,进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一审是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刑初字第66号,2017年12月29日判决,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报送,入库编号2025-05-1-142-001,入库日期2025年12月29日。两名被告人各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 数字很清楚:两段销售合计得款2765万余元,应缴各项税款426万余元;2012年10月23日只缴了70万元;剩余356万余元未缴,占同期应纳税额30%以上。
4. 逃税罪的门槛是“数额+比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现行标准见“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3月20日施行)第二条: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5. 唯一能出去的口子,写在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个口子有前提:法释〔2024〕4号第三条把它限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且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本案二人下达通知后仍不申报、不补缴、不接受处罚,口子就关上了。
6. 鸡西本地最常见的六种情形:无证预售、以房抵债、挂靠开发、煤矿与洗煤厂股权转让、建筑劳务挂靠代开票、个体经营用私人账户收款。这六种,本质上都是同一件事——发生了应税行为,没有申报。
一、这个案子,就在鸡冠区
先把事情摊开。
2009年8月,王某与他人商定,在鸡西市鸡冠区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王某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于是找到马某海,以马某海控制的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名义上报开发手续,并向马某海交纳管理费。
这是当年很常见的一种做法,业内叫“挂靠开发”。手续上是那家公司的项目,实际投资、施工、销售,都是王某在做。
2010年7月,马某海入股该工程。
2011年4月,项目出了第一个问题: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
就在这期间,房子已经在卖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王某、马某海预售商品房,得款1152万余元,应缴纳各项税款185万余元。这笔钱,一分税都没有申报。
2011年5月25日,马某海退出项目。王某取得开发资质,承接建设,不顾有关部门的停工要求继续投资施工。他接着卖,又预售得款1613万余元,应缴税款241万余元,同样没有申报。
从2011年7月开始,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多次催促两人提供销售情况、申报纳税。两人的回答是一致的:没有预售商品房。
2012年5月至9月,税务机关先后向马某海、王某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限期缴款通知书》。两人仍未申报。
直到税务机关开展全面稽查,他们才提供了部分预售房屋明细表。
2012年10月23日,王某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70万元。
剩下的356万余元,没有缴。占同期应纳税额30%以上。滞纳金没有缴,行政处罚也没有接受。
2017年12月29日,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马某海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2025年12月29日,这个案子被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
二、第一道线:谁要交,什么钱要交
逃税罪的主体写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本案第一个争点就在这里:房子是“违规”卖的,钱是“违规”收的,这笔钱要不要交税?
判决给出的区分标准,值得逐字看:
对于卖淫、贩毒等本身就被法律禁止的行为的所得款项,不应征收税款——否则会出现违法犯罪分子同时构成逃税罪的不合理现象。
对于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经营内容合法、但经营手续不齐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认定为应税行为,对其所得款项应当征收税款。
商品房预售,属于后一种。没办预售证,是手续问题;卖房子这件事本身,法律并不禁止。
判决还引了两份文件支撑这个结论。
一份是《公安部关于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能否成为偷税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3号):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可以构成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另一份是《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税务机关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不动产销售后应及时清缴税款。
所以第一道线的答案有两层。
第一层,谁交。谁实际从事经营、谁取得收入,谁就是纳税人。本案里,手续挂在那家有资质的公司名下,但实际开发、销售、收款的是王某和马某海,纳税人就是他们两个自然人。挂靠、借资质、代持,都不改变这一点。这一点对鸡西的建筑和房地产圈子尤其重要——挂靠开发的双方,都可能被认定为纳税主体。
第二层,什么钱要交。判断标准不是“这笔生意合不合法”,而是“这个经营行为本身是不是法律禁止的”。手续不全的销售、超规划的建设、没有预售证的收款,都在应税范围内。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马某海在2011年5月25日就退出了项目,最后还是被判了刑。理由不复杂——他参与期间的那一段预售和逃税,是他共同实施的。退出项目,退不掉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这一点,后面还会再说一次。
三、第二道线:多少钱、占多少比例
逃税罪的门槛是双重的,缺一不可。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标准在变。现行有效的依据是法释〔2024〕4号第二条: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比例的算法在第四条:逃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的总额;百分比按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计算;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的,只要其中一个年度达到标准即构成犯罪,各年度数额累计计算。
这一条对企业的意义很直接:不是“总体算下来没多少”就安全,而是任何一个年度踩线,就成立。
再看本案的两个数字:356万余元,30%以上。
无论按行为时的追诉标准,还是按现行的50万元标准,356万元都远超“数额巨大”;30%以上,也踩过了第二档的比例线。所以这个案子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没有争议。
判决里还有一句值得注意的表述:即使把已缴的70万元全部计入合作期间的已缴税款,无论是二人共同逃避缴纳的部分,还是王某独自开发期间逃避缴纳的部分,都仍属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
这句话是在回应一个常见的辩解——“我们交过一部分了”。交一部分,不改变性质,只影响量刑。
四、第三道线:唯一能出去的口子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是逃税罪独有的出罪条款,也是这个罪名与其他涉税犯罪最大的不同: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个动作,缺一不可: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
法释〔2024〕4号第三条把时间点说得更细:上述行为须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完成,且要足额补缴、全部履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条第二款还有一句: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为什么没出去?判决写得很直白:二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按要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
还有一个细节:从2011年7月起,税务机关多次催促,两人一直谎称没有预售商品房;直到全面稽查,才提供部分明细表。这个“谎称”,在主观故意上是加分项——它证明的不是“忘了报”,而是“知道要报而不报”。
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说,这一条线的实务含义是三句话:
第一,收到《税务事项告知书》《限期缴款通知书》的那一天,是分水岭。此前的沉默是欠税,此后的沉默可能是犯罪。
第二,补缴要补全。只补一部分,等于没补——本案缴了70万,仍然被追刑责。
第三,滞纳金和罚款也要一并处理。只交税、不交滞纳金、不接受处罚,同样不满足第四款的条件。
五、判三年,为什么还能缓刑
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的是三年,同时宣告缓刑四年。这是这一档的最低刑期加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缓刑的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能落到最低刑期并适用缓刑,可以从案卷里看到几个方向:已补缴70万元、剩余税款有对应的房产可处置、认罪、退赔可能性明确、没有前科。判决书对具体从宽情节的表述没有公开到逐项列举的程度,这里不宜替法院补充理由。
但有两点必须说清楚。
第一,缓刑不是无罪。逃税罪定罪之后,除了刑事责任,还有税务上的后果:欠税要追缴,滞纳金按日加收,行政处罚照旧。判了缓刑,欠的税一分不会少。
第二,缓刑考验期四年,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缓刑会被撤销。这不是一句形式上的提醒,涉税案件常常牵出其他年度、其他税种,一旦并案,考验期内的处理会完全不同。
六、对号入座:鸡西本地九种情形
下面这九种,是鸡西及周边地区涉税刑事案件里反复出现的类型。不必全部对上,对上一条,就值得把账本翻一遍。
1. 无证预售、超规划建设后继续销售。本案就是这一种。没有预售许可证,照样收钱;钱进了个人账户,没有申报。
2. 以房抵债、以房抵工程款。房子没过户,但所有权已经转移,销售行为已经完成。很多老板认为“没收到钱”,税法上不成立。
3. 挂靠开发、借资质开发。实际开发人和名义开发人分离。谁实际取得收入,谁就是纳税人;两边都可能被追究。
4. 中小煤矿、洗煤厂的股权转让与整体转让。股权转让不缴增值税,但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跑不掉;以“转让资产”之名行“转让股权”之实的,税务处理完全不同。
5. 建筑劳务挂靠、包工头代开发票。没有真实业务的发票,是虚开;有真实业务但主体不符的,是另一类问题。两种都可能牵出逃税。
6. 个体经营、餐饮娱乐的现金收入不入账。收银系统一套账、实际收入一套账,差额部分不申报。这类案件的证据往往是收银数据、外卖平台流水、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
7. 直播、短视频带货的收入走私人账户。平台结算到个人卡,没有申报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
8. 二手房“阴阳合同”。网签价低于实际成交价,差额部分不申报。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二项已把“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明确列为“欺骗、隐瞒手段”。
9. 挂靠社保、代扣个税不缴。作为扣缴义务人,已扣未缴同样可能构成逃税罪,且扣缴义务人不适用“数额+比例”中的比例条件,只要数额较大即可。
如果已经收到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现在能做的三件事:
第一,把全部销售台账、收款流水、合同整理出来,先算清楚应缴数,不要等稽查结论。
第二,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完成补缴、滞纳金和行政处罚三项,这是唯一可能阻断刑事追责的窗口。
第三,如果已经移送公安,重点转向主观故意与数额认定——哪些收入属于应税、哪些成本可以扣除、各年度比例如何计算,这些是能不能降档的关键。
税的事,从来不是“晚点再说”的事。它有一个明确的截止时间,而且这个时间,通常比当事人以为的要早。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