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在鸡西办理的毒品案件里,最常听到的一句话是“我就是帮着联系一下”“我就挣了个跑腿钱”“我自己也吸,不算卖”。
鸡西法院判过的案子给出的答案很直接:
一、卖多少克都要负刑事责任。 城子河区法院判过一起贩卖冰毒0.9克的案子,四名被告人全部构成贩卖毒品罪,最重的判了八个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写的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句话不是口号,是判决书里的第一句认定。
二、帮着联系、代收毒资、代付货款、代收快递,都可能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鸡西中院审理的肖某等四人案里,只负责“介绍+代收代付+邮寄”的陈某刚,被判无期徒刑。
三、“我自己也吸”不是挡箭牌,但它是另一条路。 同样是收快递拿毒品,虎林市法院判的姚某慧案定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鸡西中院判的李某光案,因为上游是“卖”,定的是贩卖、运输毒品罪,死缓。
四、毒品数量不按纯度折算。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掺了东西的冰毒,按掺完以后的重量算。
下面把这三道线拆开说。每一道线都配鸡西本地的真实判决,方便对号入座。
第一道线:你在链条上是什么身份
毒品案件的第一件事,不是数克数,是定身份。同一个包裹、同一笔转账,站在不同位置,罪名和刑期能差出十几年。
1. 卖——贩卖毒品罪
“贩卖”不等于“以贩养吸”,也不等于“赚了钱”。只要是有偿转让毒品,就构成贩卖。有偿的方式可以是现金、微信转账、抵债、换物,也可以是“我请你吸,你帮我办件事”。
鸡西本地案例(城子河区法院):0.9克,四个人全判了。
吸毒人员张某想买冰毒,找到朋友孟某。孟某联系刘某,刘某联系杨某,杨某联系崔某。一条“孟某→刘某→杨某→崔某”的链条就此形成。
张某给孟某转了4000元;孟某把4000元微信转给刘某;刘某自己添了500元,转给杨某4500元;杨某转给崔某4500元。崔某在鸡西市鸡冠区,向杨某交付冰毒0.9克。孟某把其中约0.7克交给张某,剩下约0.2克,被杨某、刘某、孟某三人留下一起吸了。
法院的认定是:崔某、杨某、刘某、孟某四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判决:崔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杨某、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这个案子里有两点值得记住:
一是孟某。他是最初被“找”的那个人,全程只做了两件事——收钱、转钱。他没有毒品,没有加价,没有获利。但他促成了交易,就是链条上的一环。
二是刘某自己添的那500元。这500元不改变他“居中转手”的位置,却让他成了独立的贩卖环节。
而最初的买家张某,因为买来是自己吸,没有构成贩卖毒品罪。
2. 运——运输毒品罪
“运输”的核心是让毒品发生空间位移。至于怎么移——随身携带、开车、托运、快递、物流,都在里面。
鸡西本地案例(梨树区法院):开车从鞍山拉回来,运输9克单独成罪。
2021年7月,高某在辽宁省鞍山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6克,用于吸食和贩卖,分八次贩卖,其中两次与徐某共同犯罪,共收取毒资17900元。
同月,陈某驾驶一辆黑色汉兰达,与高某、田某从辽宁鞍山返回密山。三人途中在高速服务区、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以及陈某位于密山市裴德镇的家中吸食毒品。陈某共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五次。此外,高某与陈某还共同运输毒品一次,9克。
2022年3月25日,梨树区人民法院宣判: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陈某犯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十个月,罚金二千元。
注意陈某。他买的、运的、吸的,都在自己这一伙人内部流转,看起来是“自己人一起玩”。但运输9克这一节,加上容留五次这一节,两罪并罚,实刑二年六个月。
鸡西本地案例(鸡西中院一审、省高院核准):物流邮寄,也是运输。
2017年4月,密山市居民侯某联系在广东省广州市的李某光购买毒品,当月4日至6日,通过银行ATM机向李某光账户汇款158800元毒资。李某光收款后,将毒品通过物流方式邮寄至密山市。4月14日,侯某在物流公司取邮件时被当场抓获,邮件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78.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0.08克、咖啡因片剂4.88克。
2021年5月13日,李某光在鸡西市被抓获。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光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某光不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被告人本人一步没离开广州,仍然是“运输”。邮寄这个动作,就是运输。
3. 帮——共犯,这一条最贵
鸡西本地案例(鸡西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维持):只做“介绍+代收代付+邮寄”的,判了无期。
2019年末至2020年初,肖某在重庆市购买130克冰毒运回鸡西市,指使腾某宝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70克,腾某宝收钱后把毒资汇给肖某。
2020年4月初,肖某到重庆,经陈某刚介绍,从李某处购买冰毒102克。肖某向李某支付毒资3万元,另给陈某刚3万元好处费。次日,肖某通过物流把毒品从重庆邮寄到鸡西。
2020年5月初,肖某又联系陈某刚,向陈某刚支付23万元毒资。陈某刚收到钱后联系李某,购买冰毒691.78克、麻古1.98克,向李某支付21万元毒资,随后通过物流把毒品从重庆邮寄到鸡西。5月14日,肖某指使他人在鸡西取货时被当场查获。案发后,公安在李某住所查获冰毒7.45克、麻古1.76克。
最终认定:肖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23.78克、片剂1.98克;李某贩卖801.23克、片剂3.74克;陈某刚贩卖、运输793.78克、片剂1.98克;腾某宝贩卖70克。
鸡西中院认定:肖某、陈某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腾某宝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肖某、陈某刚系主犯,腾某宝系从犯;肖某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
判决:肖某、李某、陈某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腾某宝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某、陈某刚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把四个人的位置摊开看:
· 肖某:出钱、组织、指使、收货。主犯,累犯+毒品再犯。无期。
· 陈某刚:介绍上家、代收毒资、代付货款、代办邮寄,另收3万元好处费。他不是出资人,不是货主,甚至不是最终买家。无期。
· 李某:上家。801.23克。无期。
· 腾某宝:受指使多次向他人贩卖70克,钱要汇回去。从犯,十三年。
陈某刚的位置,就是很多人以为“没事”的位置。 他没有囤货、没有加价、没有决定卖给谁。他做的事,用日常语言说叫“牵个线、帮着转个账、帮着寄个快递”。法院认定他是主犯,判无期。
判断的关键不在“我赚了多少”,而在“我在这个交易里起了什么作用”。促成交易、提供资金通道、完成交付,都是实行行为。
4. 留——容留他人吸毒罪
给别人提供吸毒的场所,不管有偿无偿、主动被动,都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鸡西本地案例(滴道区法院):三次,判一年缓二年。
谭某在滴道区河北的一栋家属楼里,容留曲某、王某、陈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月,在同一地点容留曲某、王某吸食;不久,又容留王某在自己家中吸食。公诉机关指控容留三次。
滴道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谭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鸡西本地案例(鸡冠区法院):三次,判六个月。
胡某于2020年11月先后两次容留王某在其租住的鸡西市某小区吸食冰毒,同年12月又容留孙某、王某某在同一场所吸食。12月某日傍晚,三人被当场抓获,尿检均呈阳性。
鸡冠区人民法院认定胡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两个案子都是三次,一个一年缓二年,一个六个月。差别在人数、场所、是否有前科、认罪态度,以及是否一次容留多人。
容留罪的入罪门槛,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十二条,包括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二年内多次容留等情形。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房子是租的,也算“自己管理的场所”;别人主动要来吸,你同意了,也算容留。
5. 持——非法持有毒品罪
没有证据证明有贩卖、运输的目的,但持有的数量达到标准,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鸡西本地案例(虎林市人民法院):快递29.22克,定的是持有。
姚某慧向王某某转款20500元,王某某收款后通过快递把毒品邮寄给姚某慧。2019年11月4日13时许,姚某慧在鸡西市鸡冠区某超市取邮件时被当场抓获,邮件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22克。
虎林市人民法院认定姚某慧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这个案子与前面李某光案的区别在于:姚某慧是链条的末端,是买来自己用的下家;而李某光是上游的卖家。同样是“快递寄毒品”,一个定持有,一个定贩卖、运输。
这条线是辩护实务里最重要的一条。 当在案证据只能证明“持有”,不能证明“贩卖目的”时,罪名就应当落到非法持有毒品罪上。两罪的法定刑差距极大: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才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贩卖五十克以上,是十五年、无期或者死刑。
第二道线:克数对应哪个量刑档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按数量分了四档。以甲基苯丙胺(冰毒)为例:
· 不满10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0克以上不满50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50克以上: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把这把尺子,套到鸡西法院判过的案子上:
· 0.9克:城子河区法院,崔某八个月(第一档)
· 11.73克:鸡冠区法院,隋某十年二个月(第二档,从重)
· 16克:梨树区法院,高某七年六个月(第二档)
· 70克:鸡西中院,腾某宝十三年(第三档,从犯)
· 793.78克:鸡西中院,陈某刚无期(第三档)
· 923.78克:鸡西中院,肖某无期(第三档)
· 1978.19克:鸡西中院,李某光死缓(第三档)
鸡西本地案例(鸡冠区法院):11.73克,为什么判到十年二个月。
2021年8月至10月,吸毒人员刘某与隋某先后三次联系购买冰毒,两人见面后,隋某贩卖给刘某共计约1.7克,收取现金6600元。2022年2月11日,张某与隋某电话联系购买冰毒,在张某驾驶的黑色吉普车内,隋某交付约1.5克,收取现金10000元。2022年2月15日,侦查机关抓获隋某时,从其丢弃的随身物品中扣押一袋净重8.53克的白色晶体,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四次贩卖,合计约11.73克。
鸡冠区人民法院认定:隋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11.73克,法定刑是七年到十五年。判十年二个月,落在中段偏上。这个位置,主要是累犯+毒品再犯这两个从重情节推上去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这就是“毒品再犯”,它不要求前后两罪间隔在五年以内,也不要求前罪执行完毕——只要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再犯毒品犯罪,就应当从重。
而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要求前罪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两个情节可以同时具备,也可以只具备一个。
还要注意两个技术点:
一是多次贩卖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隋某前三次卖的1.7克、第四次卖的1.5克,加上被扣押的8.53克,全部计入。
二是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掺假、稀释过的毒品,按查获时的实际重量计算。这一条在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最想不通的地方——“我那东西纯度很低”,但法律上不算减项。
第三道线:能往下走的出口在哪
毒品案件的辩护空间,不在“我不知道那是毒品”,而主要在这几个地方。
1. 罪名之辨:贩卖、运输,还是非法持有
这是最实质的一条。控方要证明“贩卖目的”,靠的是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上下家供述、资金流向、包装分装方式、是否有稳定吸食史。
如果这些证据链断裂,只能证明持有,就应当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前面姚某慧案定持有、李某光案定贩卖运输,分界线就在这里。
运输同样如此。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在于有没有“位移”的证据——车票、行车轨迹、快递单号、托运记录。梨树区法院的高某案里,9克运输之所以单独成罪,是因为有从鞍山返回密山的完整行程。
2. 位置之辨:主犯还是从犯
肖某等四人案是最好的样本。同样在一个共同犯罪里,肖某、陈某刚是主犯,腾某宝是从犯,刑期从无期到十三年。
从犯的认定看的是:是否出资、是否决策、是否分得主要利润、是否受指使。腾某宝受肖某指使贩卖70克,收的钱要汇回给肖某,被认定为从犯。
这条线对“帮忙型”当事人最重要。 如果只是受指使跑腿、代收代付、代取快递,且没有分得利润,应当争取从犯认定。
3. 数量之辨:哪些克数应当剔除
实务中常见的主张有:
· 特情引诱、数量引诱。如果有证据显示侦查机关存在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对量刑有实质影响。
· 同案供述不一致时的存疑部分。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供述的数量常常不一致,应当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部分不予认定。
· 吸食消耗部分。自己吸食的数量,与贩卖的数量应当区分。
· 未流入社会。吕某运输17.3克案中,毒品在机场安检时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被列为从轻情节(该案由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处仅作裁判口径参照)。
4. 情节之辨:认罪认罚、坦白、立功
胡某案里,法院明确写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六个月。
但要注意:认罪认罚不能突破法定刑档次。隋某11.73克,即使认罪认罚,也只能在七年到十五年之间往下走,不能降到七年以下。
5. 一个不能指望的方向
“我不知道那是毒品”——这个辩解在绝大多数案件里走不通。
认定“明知”,靠的是推定: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交付方式是否隐蔽(夜间、异地、无接触、快递到代收点)、包装是否伪装(夹藏在食品、书籍、机械零件里)、是否有逃避检查的行为、本人是否有吸毒史、资金往来是否走他人账户。
鸡西法院判过的案子里,几乎每一个都有上述特征中的两项以上。所以真正有效的辩护,不是否认明知,而是在明知成立的前提下,去争罪名、争位置、争数量、争情节。
对号入座清单:八个问题
如果你或者你身边的人卷进了这类案子,先回答这八个问题。这八个问题的答案,基本决定了后面所有的走向。
1. 你收过钱吗? 收的是货款、好处费、跑腿费,还是“帮忙”?只要与毒品交易有关,都要如实说清。
2. 你的微信、银行卡被用来收付过毒资吗? 哪怕只是一次,也可能被认定为资金通道。
3. 你代收、代寄过快递吗? 知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什么时候知道的,知道后有没有继续。
4. 你在链条上的位置是什么? 出资人、组织者、上家、下家、介绍人、跑腿、代收人、场所提供者。
5. 你分到了多少钱? 有没有加价,加了多少,和毒品数量是否匹配。
6. 你自己吸毒吗? 吸了多久,量多大,钱从哪来。这直接影响“以贩养吸”的认定和数量扣减。
7. 你以前因为毒品被判过刑吗? 有没有因故意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什么时候刑满释放。这决定累犯和毒品再犯。
8. 毒品是在哪一步被查获的? 交付前、交付中、交付后,有没有流入社会,有没有特情介入。
这八个问题里,第4和第5个最关键。它们决定主从犯,也决定罪名。
最后一句
鸡西不是毒品犯罪的空白地带。鸡西中院审理的肖某等四人案、李某光案,都是物流跨省寄递型的案件——毒品从重庆、广州寄出,收件地址在鸡西、密山、虎林。
这类案子的共同点是:链条长、环节多、参与者彼此不熟,很多人在自己都不知道的第几个环节上,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0.9克判八个月,1978克判死缓,中间隔着的不是运气,是位置。
数据与信源
1.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2022年6月29日《三个鸡西本地案例,看毒品怎样送他们进监狱!》(城子河区法院崔某等四人贩卖毒品案;梨树区法院高某等四人案;滴道区法院谭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2022年4月25日《【为群众办实事】梨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四人获刑!》
3.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2022年12月1日《【以案释法】鸡冠法院:屡教不改,从重处罚!》(隋某贩卖毒品案)
4. 黑龙江法院网,2022年9月27日《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判决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胡某案)
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4日发布《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第二例李某光案、第三例肖某等四人案(均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6. 黑龙江法院网,2021年全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第八例姚某慧非法持有毒品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一审)、第六例吕某运输毒品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外地裁判口径参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十二条
说明:本文所引案例均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被告人姓名依发布时的化名方式表述。量刑结果以各院公开发布内容为准。吕某案由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仅作省内裁判口径参照,不作为鸡西本地案例使用。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