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在鸡西,盗窃一千八百五十三块钱,判了十一个月,罚金三千。
这不是判重了。城子河区人民法院那起案子里,被告人孔某在九天之内,六次翻墙、用螺丝刀撬窗,进了六户人家的门。盗窃罪的量刑从来不只看钱数,还要看次数、看进的是哪里、看是怎么进去的。
这篇文章只讲三件事:
第一,多少钱、什么情形,会构成盗窃罪——不是只有偷够一千五才叫犯罪,有四种情形一分钱不看;
第二,构成了之后,为什么有的人判拘役、有的人判三年、有的人判七年以上;
第三,什么情况下可以争取缓刑、不起诉,什么情况下基本没有可能。
所有案例都是鸡西本地法院公开发布的,我把法院认定的事实、认定的档次、判的刑期原样摆出来,你对号入座就行。
第一道线:够不够罪——一千五百元起,但四种情形不看钱
1. 数额门槛:一千五百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把盗窃罪的基本形态写得很清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较大”是多少,由各省在司法解释的幅度内确定。法释〔2013〕8号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黑龙江在这个幅度的下限:盗窃罪的“数额较大”起点是一千五百元。这个数字,鸡西本地法院的判决能反推出来——城子河区法院孔某案,盗窃财物总价值1853元,法院认定“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所以第一个结论:在黑龙江,一千五百元是盗窃罪的数额门槛。够了一千五,就可能立案、起诉、判刑。
2. 四种情形:一分钱不看也能构成
但门槛不是只有钱这一道。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同时列了四种情形,只要占一种,数额够不够都不影响定罪:
· 多次盗窃:法释〔2013〕8号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 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这四种情形,法律没有设数额门槛。偷了一百块,只要是入户、是扒窃、是二年内第三次,照样构成盗窃罪。
城子河区法院的孔某案就是典型。九天,六次,六户人家,翻墙加撬窗。1853元,按数额刚过门槛;但即便数额不够,“多次”“入户”这两项也足够定罪。法院最终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3. 三个本地案子,看清“次数”和“入户”的分量
孔某案(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18日至9月26日,被告人孔某连续六次进入六名被害人家中,通过翻墙并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窗户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电线、黄金饰品、塑料摆件等物品,盗窃财物总价值1853元。案发后,已退还部分赃物、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赵某案(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赵某到某浴池洗浴时,发现该浴池已经没人经营,于是准备对浴池实施盗窃,将浴池侧面楼梯下面的房门推坏进入屋内,在浴池经理办公室内盗窃一件黑色貂皮和一部手机后离开。案发后赃物已起回返还被害人。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水貂外套5400元、手机80元,共计5480元。赵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杜某案(鸡冠区人民法院):2016年,在校学生杜某结识社会闲散人员,被带至鸡西市梨树区梨光小区,由他在小区门口把风,其他人进入小区盗窃摩托车,变卖后挥霍。此后杜某又参与盗窃三起,共盗窃摩托车4台,价值人民币5460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个案子放在一起看:孔某1853元判十一个月,赵某5480元判七个月,杜某5460元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钱多的反而判得轻。
原因在“情节”两个字上。孔某是六次入户、破坏性进入,属于从重;赵某是一次、坦白、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杜某是未成年人、从犯(把风)、有指定辩护、家庭困难、在校学生。
这就是盗窃罪量刑的真实逻辑:数额定档,情节调格。
4. 一个容易忽略的连带问题:收赃的人也会站上被告席
密山市人民法院2018年判过一起三个人的案子,值得单独说。
2018年1月16日,婆婆李某到密山市某皮草商店,在下楼梯时趁无商场工作人员注意,将搭在自己胳膊上的一件黑色貂皮衣服塞入随身携带的红色布兜内,随后逃离现场。李某把盗来的貂皮交给儿子金某、儿媳杨某,金某、杨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藏匿于家中,并将貂皮衣服的商标剪掉占为己有。
2018年1月29日,李某、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1月31日,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结果: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三个人,三个罪名档次,刑期从拘役六个月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这就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作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鸡西这样的地方,这条罪名离普通人并不远:帮亲戚朋友收一件来路不明的东西、替人代卖一部手机、把一台电动车放在自家院里,只要“明知”成立,就可能构成。而“明知”不靠当事人自己承认,靠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方式反常、对方有前科、事后串供剪标这类外部事实推定——剪掉商标这个动作,在这起案子里就是很重的一笔。
第二道线:判几年——三档刑,数额定档,情节调格
1. 三档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数额怎么算
法释〔2013〕8号第四条给了计算方法: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鸡西本地案子里,这一步都是走完的:赵某案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水貂外套5400元、手机80元;吕某案的金项链、金手链、貂皮大衣均经鉴定;徐某、于某案盗窃的四十余捆铜线,经价格中心认定为4万余元。
这一点在实务里非常关键。盗窃数额不是失主说多少就是多少,也不是被告人说多少就是多少,必须有价格证明或者估价结论。数额认定差一个档次,刑期可能差好几年。
3. 入户盗窃加数额巨大,会叠加
法释〔2013〕8号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这句话的意思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只要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一半,就可以升格按“其他严重情节”处理——本该三年以下的,升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梨树区人民法院2022年判的吕某案,就是入户加数额的叠加。
2021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因对父亲的女友王某不满,想盗窃其财物以达到报复目的,谎骗王某得到了存放金首饰的位置,趁王某不在家时来到王某家,用铁棍将院门锁撬开,进入卧室,将存放在被架下面抽屉里的金项链(鉴定价值8880元)和金手链(鉴定价值14170元)盗走;同日14时许,在吕某父亲家,吕某捡到王某掉在地上的钥匙,再次来到王某家,进入屋内将挂在卧室墙上的貂皮大衣(鉴定价值2800元)盗走。吕某将窃得的金项链、金手链销赃,获利17630元。
2022年1月20日,吕某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到案后,向被害人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2022年6月24日,梨树区人民法院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吕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三件物品合计25850元。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已达到“数额巨大”,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最终判三年、缓三年——落在这一档的最低点上,缓刑。
需要提醒的是:各省的数额标准会随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具体案子要查行为时当地执行的标准,不能拿几年前的普法文章上的数字硬套。
4. 破坏性手段、销赃,都是加重量刑的因素
法释〔2013〕8号第十一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孔某用螺丝刀撬窗、吕某用铁棍撬院门锁、赵某推坏房门——这些“怎么进去”的细节,在判决书里都会被写进从重情节。
销赃也一样。吕某将金首饰销赃获利17630元,实际鉴定价值23050元;销赃价格低于鉴定价值的,按鉴定价值认定数额,销赃行为本身反映的是主观恶性与赃物处置能力。
5. 城子河区法院的铜线案:4万余元,为什么没缓刑
2020年3月中旬晚19时许,道路上行人、车辆稀少,徐某和于某翻栅栏、越围墙,来到城子河区某电机修理店,趁无人看管之际,打开卷帘门进入店内,二人合力盗窃四十余捆铜线,并用三轮车运回徐某家中。后徐某将盗窃的铜线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得款被二人分赃。经价格中心认定,盗窃的铜线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2020年9月,二人被抓获到案。
2021年1月,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名被告人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二人具有的退赃退赔、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这个案子有两个点值得注意。
第一,二人都有退赃退赔、获得谅解、认罪认罚,仍然判了实刑,没有缓刑。原因是数额4万余元、二人结伙、翻越围墙进入经营场所、用三轮车运走四十余捆铜线——这不是顺手牵羊,是有准备、有工具、有运输的团伙作案。
第二,于某的刑期比徐某重半年。判决没有展开写具体分工,但从“徐某将铜线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得款被二人分赃”这一情节看,二人在犯罪中的角色并不完全相同,量刑也随之区分。
第三道线:能不能不进监狱——四块砖,三个坑
砖一:退赃退赔,把损失补上
这是最实在的一块砖。梨树区法院的吕某案,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最终判三缓三;城子河区法院的孔某案,退还部分赃物、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十一个月实刑(没有缓刑,因为六次入户);城子河区法院的徐某、于某案,退赃退赔、获得谅解,仍然实刑。
同样是退赃,结果差别这么大,说明退赃只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砖二: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赵某案是标准的样本: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判七个月。
认罪认罚的从宽,是有幅度、有程序的: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一步做在前面,比在法庭上再说“我认罪”要有分量得多。
砖三:自首或者坦白
密山那起三人案里,金某是2018年1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李某、杨某是1月29日被传唤到案。三个人的处理结果里,金某是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是三人中最轻的。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和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法律评价不一样。这一点在盗窃这类有明确被害人、有明确损失的案件里,往往直接决定能不能取保、能不能缓刑。
砖四:社区矫正评估过关
缓刑不是法院一句话,还要看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平时表现、家庭监管条件、有无再犯风险、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
鸡西本地的缓刑判决,评估这一环都是走完的。判缓刑的三个案子(杜某、李某、杨某、金某、吕某),共同点是有固定住所、有家庭监管、没有再犯的紧迫风险。
三个坑:踩了哪个,缓刑都难
坑一:入户、多次、破坏性手段。 孔某六次入户、撬窗进入,退赃赔偿也做了,仍判十一个月实刑。
坑二:结伙、有准备、有运输工具。 徐某、于某翻墙进入、三轮车运走四十余捆铜线,退赔谅解认罪认罚齐全,仍是实刑。
坑三:事后处置赃物、串通掩盖。 密山案里,金某、杨某不只是“收着”,还剪掉了貂皮的商标占为己有。这个动作把“窝藏”变成了“据为己有”,直接落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法释〔2013〕8号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这是“数额较大”这一档才有的出口。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走不到这一步。
对号入座:十个最常见的问题
1. 偷了不到一千五,是不是就没事? 不一定。二年内三次以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情形不看数额。
2. 进的是空房子、没人住的房子,算不算入户? 法释〔2013〕8号第三条对“入户盗窃”的定义是: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空置但仍是家庭生活场所的房子,通常仍认定为入户;已经改成仓库、店面的,要看实际用途。城子河区法院赵某案进的是已停业的浴池,法院没有按“入户”处理。
3. 偷自己家里的东西,算犯罪吗? 司法解释对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处理有专门规定,一般与社会上作案区别对待。但吕某案是偷父亲女友的财物,法院照常按盗窃罪处理——不是近亲属,不适用从宽。
4. 东西追回来了,还判吗? 判。追回、退赔是量刑情节,不是无罪理由。赵某案赃物全部起回返还,仍判七个月。
5. 赔了钱、拿了谅解书,能不能不起诉? 数额较大这一档,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加上法定从宽情节、非主犯、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数额巨大以上,没有这个出口。
6. 偷了东西又卖了,会不会多一个罪? 盗窃后销赃,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另定罪;但如果明知是别人偷来的东西还帮着卖、帮着藏,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7. 帮朋友收了一件东西,不知道是偷的,算不算? 关键在“明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在深夜或偏僻地点、对方有前科、要求剪标改号——这些外部事实都可能被用来推定明知。
8. 数额差一点够不上“巨大”,能不能按低的算? 数额以价格证明或者估价结论为准。有异议,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重新鉴定、补充估价的申请,这一步越早越好。
9. 罚金是怎么定的? 法释〔2013〕8号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孔某盗窃1853元、罚金3000元,赵某盗窃5480元、罚金3000元,都在这个区间里。
10. 什么时候找律师最有用? 三个阶段各有各的着力点:侦查阶段看能不能取保、数额认定有没有争议;审查起诉阶段看能不能争取不起诉、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谈到什么幅度;审判阶段看缓刑的四个条件能不能补齐。等到判决下来再找,能做的就只剩上诉了。
写在最后
盗窃是鸡西地区发案量最大的侵财类犯罪之一。这类案子的特点很清楚:数额往往不大,事实争议往往不多,绝大多数被告人最后都会认罪。
但也正因为如此,量刑的每一个细节都变得重要——六次入户和一次顺手,1853元和5480元,剪没剪那个商标,退赔有没有到位,自首还是被传唤。这些细节在判决书上各占一行,合起来就是十一个月和拘役六个月的区别。
上面所有案例,都来自鸡西本地法院的公开判决与发布。它们不是抽象的规则,是已经发生在这座城市里的事。
资料来源
1.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发布平台2025年12月1日《以案释法|攫金不见人 必入牢笼门》(来源:鸡西中院、城子河法院)——孔某盗窃案
2.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发布平台2025年12月9日《以案释法|月黑风高夜行盗窃 不劳而获终落法网》(来源:鸡西中院、城子河法院)——赵某盗窃案
3.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6日《盗窃“金首饰”,送你“银手镯”》——吕某盗窃案
4. 密山市人民法院2018年9月30日《密山法院:婆婆偷貂 儿子儿媳窝藏 三人均获刑》——李某盗窃案、杨某与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5.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以案释法】欲还房贷借款不成行盗窃 事情败露追悔莫及》——徐某、于某盗窃案
6.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2日《【鸡冠少审】鸡冠区法院:让法律有温度,为青春护航》——杜某盗窃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4日施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2018年10月26日修正)
说明:本文所引案例均为鸡西本地法院公开发布的案例,当事人姓名按发布时的化名方式表述。数额标准以行为时黑龙江省执行的具体标准为准,本文所述“数额较大”起点为1500元,系依据本地判决与法院公开普法口径说明,具体案件应以现行有效标准核定。本文为普法解读,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