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2019年7月17日上午,陕西汉中,一名36岁的男子被依法执行死刑。消息一出,争论持续多年:他是背负母亲21年血仇的儿子,也是除夕夜连杀三人的凶手;他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法院为何仍然判处并核准了死刑?

这个男子叫张扣扣。很多人把他的故事解读为"为母报仇、天经地义",但作为刑辩律师,我必须把案件放回法律框架里讲清楚:法律从不否定一个人对母亲的感情,但现代法治社会早已不允许任何人以"报仇"的名义私自剥夺他人生命。张扣扣案真正值得普通人记住的,是三条法律边界。

21年前的旧案:母亲之死与当年的判决

事情要从1996年说起。当年8月27日,张扣扣家邻居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因邻里纠纷,将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伤害致死。

同年12月5日,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王自新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30元。

需要说明的是,张扣扣案案发后,针对舆论关注的"旧案是否司法不公、是否存在顶包"等质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996年案件进行了两级复查,认定当年判决依法有效,不存在司法不公。检察机关复核也确认:纠纷中张母先向对方吐唾沫、又持扁铁打伤王正军头面部致其流血,王正军才临时起意捡起木棒击打一下——旧案中的被害人过错、未成年人身份,都是当年依法从轻的事实依据。

王正军为自己17岁时的行为,付出了七年徒刑的代价。此后二十一年间,两家再未发生新的冲突。

除夕三命:一场准备了数月的谋杀

裂痕不在两家之间,而在张扣扣心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张扣扣对母亲之死始终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夕,他发现王正军回村过年,决定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并准备犯罪工具、暗中观察、伺机作案。

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中午12时许,王校军、王正军兄弟祭祖返回,行至村委会门前时,蒙面守候的张扣扣持尖刀朝王正军颈部猛割,连续捅刺其胸腹部数刀;又追赶逃跑的王校军,朝其胸腹部连续捅刺;随后返回,再次捅刺王正军数刀。二人当场死亡。

杀红了眼的张扣扣又闯入王自新家中,持刀捅刺70多岁的王自新胸腹部、颈部数刀,致其死亡。离开前,他用自制燃烧瓶点燃王校军的家用轿车,致车辆后部烧毁,然后逃离现场。

两天后的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第一道边界:这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蓄意报复杀人

张扣扣案最容易被误解的,是"为母报仇"这四个字的法律分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1996年母亲被害,侵害行为在21年前就已结束,而且王正军已经为此服完七年刑期。法律上,这桩旧案早已结案——针对一个已经结束、且经过法律处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无权在21年后自行"执法"。

从事实看,张扣扣提前数月准备刀具、蒙面守候、选择除夕祭祖的路线下手,连杀无辜的王校军、王自新,还有追杀和二次加害的情节。这不是防卫,甚至不同于一般的激情犯罪,而是一起精心策划、针对多人的蓄意谋杀。

第二道边界:自首不是"免死牌"

张扣扣作案后主动投案,一审、二审和最高法均认定其构成自首。但自首为什么没有保住他的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注意法律用语: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意味着自首是一项重要的法定从宽情节,但最终是否从轻、从轻到什么程度,必须与罪行的轻重相匹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将死刑列在故意杀人罪刑罚的首位,体现的是对非法剥夺生命行为最严厉的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张扣扣在母亲被害21年后蓄意报复,精心策划,选择除夕当众蒙面行凶,致三人死亡,且有追杀、二次加害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这就是"可以从轻"在极端严重案件中的真实含义:自首给的是依法考量的机会,不是必然保命的承诺。

第三道边界:数罪并罚,烧车也要单独算

案件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张扣扣为泄愤点燃王校军的轿车,致车辆后部烧毁,财物损失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扣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时泄愤的每一个行为,法律都会单独评价。

对号入座:这几种"报仇"心态,都在通往重罪的路上

执业二十余年,我在鸡西接触过不少因"咽不下这口气"而酿成大祸的案件。以下念头一旦付诸行动,等待自己的都不会是"正义",而是冰冷的刑期:

  • "他把我家人打伤了,我非得打回来才算完"——针对已经结束的侵害事后报复,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与对方是否有错无关;
  • "判得太轻,我自己去找他全家算账"——对判决不服,私力报复只会让自己从家属变成被告人;
  • "他欠我钱不还,我收拾他一顿天经地义"——债务纠纷中的暴力索债,可能同时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
  • "除夕、婚礼上动手,别人忙着过节不会管"——选择特殊时间、当众行凶,只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量刑更重;
  • "我做完就去自首,反正自首不判死刑"——张扣扣案已经给出明确答案:罪行极其严重的,自首不足以从轻。

如果觉得旧案不公,真正合法的路有哪些

我非常理解失去亲人的家属那种蚀骨的痛。但现代法治之所以禁止私刑,正是因为冤冤相报不会有终点——张扣扣案中,三条人命、三个家庭,连同他自己的一生,全部成了旧案的陪葬。

对生效判决不服,法律给了完整的救济渠道: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请求审判监督;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还可以依法推动重新审判。

这些路也许慢、也许不遂人意,但它们通向的是"把人捞回正常生活"的方向;而刀,通向的只能是另一场毁灭。

写在最后

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前,法院依法安排他会见了近亲属。不知道那一刻,他是否想过:母亲若在,是否愿意用儿子的一条命,去换一场21年后的除夕血案。

法律承认感情,但不承认私刑;公道可以讨,但必须用法律允许的方式讨。 这是张扣扣用生命留给所有普通人的警示。鸡西也好,汉中也好,任何人在冲动的边缘想起这个案子,能放下手里的刀、拨通律师的电话,都可能是救了自己、也救了一整个家。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观点与法治常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