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鸡西刑事辩护二十余年。很多鸡西家属第一次来咨询,都会问我一个从影视剧里看来的问题:"崔律师,警察抓人时是不是得先说'你有权保持沉默'?我家孩子没被告知这句话,是不是人就得放?"

先把结论说在前面:"你有权保持沉默"出自1966年美国米兰达案的判决,它不是放人的万能钥匙;中国没有照搬这套"米兰达警告",但中国法律同样严禁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必须排除。普通人真正该掌握的,不是背一句电影台词,而是弄清被讯问时哪些话能不说、说了之后怎么被用、律师什么时候能介入。

案件:两小时审讯换来一张"自愿供述"

1963年3月,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发生一起绑架强奸案。几天后,警方根据线索锁定了22岁的仓库工人欧内斯托·米兰达,将他从家中带走。在警察局,被害人通过辨认指认了他。随后,两名探员把他带进一间审讯室。

没有人打他,也没有人骂他。大约两个小时后,米兰达在一份书面供词上签了字。供词最上方印着一行字:这份陈述完全出于自愿,没有受到威胁、强迫,也没有被许诺豁免,本人清楚自己的合法权利,并明白所说的一切都可能被用来指控自己。

法庭上,这份供词成为定罪的关键证据,米兰达被判处二十年至三十年监禁。他不服,一路上诉。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但案件最终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五比四,一句话改变审讯规则

1966年6月13日,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票数作出判决:推翻米兰达的定罪。

判决的核心逻辑是:一个人被警方羁押、与外界隔绝,处在审讯室这种天然具有压迫感的环境里,仅仅在供词上印一行"知道权利",不足以保证他的供述真正自愿。要让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落到实处,警方在羁押讯问开始前,必须明确告知嫌疑人四项权利:

  • 第一,你有权保持沉默;
  • 第二,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
  • 第三,你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 第四,如果你请不起律师,在讯问前可以为你指定一名免费律师。

这就是后来全世界警匪片里反复出现的"米兰达警告"。判决还规定:如果嫌疑人在任何阶段表示要保持沉默或要求见律师,讯问必须停止;他可以随时反悔开口,但权利始终在他自己手里。

米兰达本人后来怎么样了

很多人以为"规则一生效,米兰达就被放了"。并没有。

1967年案件重审,那份供词被排除,但检察官拿出了其他证据——与他共同生活过的女友霍夫曼出庭,指认他曾向自己承认过罪行。米兰达再次被认定有罪,刑期还是二十年至三十年。他后来假释出狱,1976年1月在凤凰城一场酒吧斗殴中被人刺死,年仅34岁。据说警方抓获一名嫌疑人后,第一件事就是向他宣读米兰达警告;那人选择沉默,最终因证据不足没有被起诉。米兰达用自己的名字命名了规则,自己却没有从规则里全身而退。

这条规则也并非完美无缺:1984年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如果现场情况紧急、公共安全受到现实威胁,警方可以先问、后告知,问出的线索照样能用;2000年,在迪克森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又以七比二重申:米兰达规则是宪法性规则,国会无权通过普通立法将其废除。也就是说,警告不是可有可无的客套,而是讯问合法性的前提。

对照中国:三层规则,一次看清

看完美国的规则,再说中国。中国没有引入"米兰达警告"式的完整沉默权,普通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不会先念那四句台词。但这不等于"让你说什么就得说什么"。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则可以分成三层:

第一层:禁止强迫,非法口供必须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五条更进一步: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对什么情况属于"应当排除"、怎么启动排除程序,作了更细的规定。

一句话:中国法律不要求你开口证明自己有罪,靠打人、冻饿、疲劳审讯换来的口供,依法应当作废。

第二层:如实回答是义务,但拒绝权也写在法条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同时,讯问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这是中国制度和米兰达规则最直观的区别:我们没有赋予嫌疑人"什么都不说也不产生任何不利后果"的完整沉默权,虚假供述、意图陷害他人还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法律明确给了拒绝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本人始终不供、靠其他证据定罪的案件并不少见,"零口供"同样可以定罪,也可以依法量刑。

第三层:律师能在第一时间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嫌疑人可以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当事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人被带走的当天,家属就可以替他请律师;律师会见后,他对"该怎么说、哪些不该签"就不再是两眼一抹黑。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还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三个害人不浅的认识误区

  • 误区一:"没念米兰达警告,抓到人也得放。" 米兰达警告是美国的证据规则,中国刑事诉讼不适用这套程序;想以此要求放人,没有法律依据。
  • 误区二:"中国没有沉默权,让说什么就得说什么。"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都是现行法明确规定的权利。
  • 误区三:"反正问完笔录签个字而已。" 讯问笔录要逐页核对,记录有出入应当要求更正;笔录一旦签字,就会成为卷宗里最直接的证据,后续想推翻难度极大。

对号入座:被讯问时,正确做法清单

  • 听清办案人员身份和涉嫌的罪名,记住讯问的时间、地点和持续时长;
  • 如实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但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依法拒绝回答;
  • 核对笔录时逐字看,没说过的话、与意思不符的记录,当场要求修改后再签字;
  • 遭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不与办案人员正面冲突,但要记清时间、人员、方式,在律师会见或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 不替人揽罪、不按别人的"提示"编情节,包疇、作伪证本身可能构成犯罪;
  • 主动要求约见值班律师,并尽早通过家属委托辩护律师。

家人被带走,家属最该做的三件事

第一,向办案机关核实人被关在哪里、涉嫌什么罪名、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等特殊情形外,家属一般会在二十四小时内收到通知;第二,立刻委托刑辩律师安排会见,让当事人在头几次讯问里就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供述的后果,不要等批捕之后再补救;第三,不盲目托关系、不销毁证据、不串供,这些动作不仅救不了人,反而会把家属自己搭进去。

给鸡西人的最后提醒

米兰达案讲了六十年,真正的启示从来不是"学会一句话就能脱罪",而是: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一个普通人必须清楚自己有什么权利、供述是怎么形成的、靠什么才能保护自己。 中国没有米兰达警告,但中国有非法证据排除、有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宪法性原则——权利不会自动生效,要靠当事人清醒、靠家属果断、靠专业律师及时启动。

家人一旦涉案,沉默未必是最好的选择,乱说一定是最坏的选择;尽早让专业刑辩律师介入,依法把该守的边界守住,才是真正有用的办法。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观点,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