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盖着律所公章的调查需求
2025年11月1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送达。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两名投资经营律师事务所的女性——孟某娜与赵某琳。
她们做的事,在外人看来几乎是诉讼里最寻常的一环:帮债权人找到欠钱不还的人。民间借贷官司要立案,原告往往只握有一个名字、一个手机号,被告的身份证号、户籍地、名下房产车辆一概不知。法院要求"有明确的被告",没有身份信息,案件连大门都进不去。
需求是真实的,方法却越了界。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5月至9月间,孟某娜、赵某琳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在网上招揽业务,把客户需要的身份证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卡号及余额汇总成清单,再通过境外加密聊天软件向所谓"上线"逐条购买。短短数月,两人非法获取公民财产信息565条、身份证信息1544条,共计2109条。
洪山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孟某娜有期徒刑四年、赵某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两人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几乎同一时期,另一起更大范围的案件在河南郑州落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4年9月的判决书显示,三名"90后"周姓兄弟在深圳注册了一家法务公司,以每条30至40元的价格,向至少七名执业律师购买公民户籍信息,转手再卖给下游,违法所得34万余元。七名律师中,上海律师洪某违法所得6.56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律师张立平违法所得5.03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4年12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值得记下的细节是:这些被调取的户籍信息,相当一部分确实流向了真实的诉讼。张立平申诉时坚称,自己是替外地律师"代查"用于立案,属于"行业互助",主观上没有侵犯个人信息的故意。然而生效裁判没有采纳这一辩解。
律师本是替人维权的职业,为什么"查个户籍"会把自己查成了罪犯?问题的答案,藏在"执业权利"与"个人信息"这两条线的交界处。
律师有权查,但这个"权"有边界
要把这件事讲清楚,得先承认一个前提:律师依法调查取证,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不是什么灰色地带。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代理律师的调查收集证据权利;实践中,律师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持令向公安、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调取证据。
各地公安机关据此普遍开通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的通道。通常要求"四件套"齐备:本人律师证、律所介绍信、当事人真实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能够证明信息用于具体在办诉讼或仲裁的材料;查询范围限于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当事人,调取的信息只能用于该案,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他人扩散。申请律师往往还要签署一份承诺书。
对比郑州、武汉两案,越界的断点非常清楚。
第一是委托是假的。洪某、张某到派出所户籍室,用的是律师证、律所介绍信,加上一份伪造的委托书——委托手续并非来自真实当事人,查询从一开始就丧失了权利基础。第二是用途是卖的。信息没有用在自己承办的案件里,而是以三五十元一条明码标价卖给法务公司,法务公司再加价转卖,信息彻底脱离了诉讼场景,进入了买卖链条。第三是对象是不特定的。合法查询指向"本案被告"这一特定对象,而批量出售时,要查谁只取决于下家付不付钱。
权利的三个支点——真实委托、办案需要、特定对象、专用不扩散——一旦同时被抽空,"律师调查取证"就只剩下一身律师袍的外壳,里面装的已经是纯粹的信息交易。洪山区法院说得直白:即使这些信息最终都用于诉讼,也不能否定二人通过非法方法获取、并向案外人提供的事实,因为她们"不具有调取涉案信息的权利基础和法律依据"。
罪名的标尺:50条、500条、5000条
律师出售的为什么是"户籍信息",法律上要格外较真?因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里,信息越敏感,入罪门槛越低。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购买、收受等方式非法获取的,依照同款规定处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律所、咨询公司同样可能被追刑责。
"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刻度,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中。该解释按信息敏感程度分层:
——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50条以上即属情节严重,500条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入罪,5万元以上升档。
——住宿、通信、健康生理、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门槛是500条与5000条。
——上述以外的普通个人信息,门槛是5000条与5万条。
户籍、身份证信息落在哪一层,曾经有过争论。最高人民法院第35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给出了明确裁判规则: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姓名、人脸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内容,属于"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整体作为敏感信息予以保护,非法获取、出售500条以上即可认定情节严重。
用这把尺子量两起案件,结论就不奇怪了。武汉案的财产信息565条已越过50条红线数十倍,身份证信息1544条远超500条,认定情节严重没有悬念。郑州洪某违法所得6.56万元、张某5.03万元,均迈过5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线,法定刑本在三年以上,法院综合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才降格适用了缓刑。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一条信息只卖三四十元,风险却被许多律师严重低估——入罪看的不只是赚了多少,更看信息的种类和条数。
"我以为只是帮同行":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两起案件里,律师最主要的辩护理由都集中在主观方面:委托书是咨询公司提供的,对方承诺用于诉讼,自己只是"代为查询",并不知道信息被转卖,缺乏犯罪故意。
这牵涉到本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明知"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下游具体在犯什么罪,而允许结合客观情形推定。法释〔2017〕10号解释第十一条列明了若干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例如违反相关规定,刻意规避监管或者使用假名、暗号交易,收取明显高于正常标准的费用等等。
郑州、郑州两地法院的逻辑是:作为专业法律从业者,律师对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对信息只能用于在办案件、对不得向案外人提供,负有比普通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当委托书成批来自同一家法务公司、查询对象与自己代理的案件毫无关联、每条还要收取固定对价时,所谓"受蒙蔽"已经难以自圆其说。南方周末在报道中援引的业内观点颇具代表性:如果确属被蒙骗,可能只是过失,不构成犯罪;"但作为律师,应该很容易判断这里面的风险"。
需要特别厘清的,是合法的"跨域协作"与非法买卖的分界。由于多数省份的律师原则上只能查询本地户籍,跨省确需借助调查令或异地协作,流程繁琐。于是"委托江浙沪同行代查"成了业内的现实需求。正常的协作应当是:以真实在办案件为依托,由承办律师出具合法手续,受托律师通过正规渠道查询,信息直接回流该案卷宗,全程不留信息买卖的价差。而郑州案的实质,是把这种协作异化成了"按条计费、层层转卖"的生意——差别不在于查没查外地信息,而在于有没有真实案件、有没有合法手续、信息有没有被当作商品。
也正因为现实中"立案必须有明确被告"的客观困难,治本之策正在于畅通正规渠道。近年来法院调查令制度、律师调查取证协作机制、立案阶段协助查询被告身份信息的做法逐步推开,目的正是让律师"不必也不能"去黑市买信息。
两头都要讲:从严治业与依法保障执业并行
讨论这类案件,容易滑向两个极端。一端把查询一概污名化,仿佛律师碰一下人口信息就是犯罪;另一端则把任何代查都包装成"执业权利",对批量买卖视而不见。两种看法都不准确。
一方面,对利用律师身份、伪造手续、批量倒卖公民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方向毋庸置疑。律师职业的公信力,恰恰建立在比一般人更守规矩之上。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5月发布的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的相关典型案例都反复强调:金融、电信、交通、医疗、法律服务等容易接触公民信息的行业"内鬼",是源头打击的重点。一个人不会因为身披律师袍,就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面前享有豁免。刑事处罚之外,司法行政机关还可依律师法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等行业处分,意味着职业生涯的终结——武汉三醒律所即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警告、停业整顿。
另一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正当的调查取证权,同样是题中之义,而且这两年政策信号十分明确。2024年以来,多部门持续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不得对律师依法查询设不必要的障碍。合法的、基于真实委托的、服务于在办案件的人口信息查询,受法律保护,不存在任何刑事风险。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不是这些判决的本意。
真正落在每一位律师和法务从业者面前的,是一条可以自查的安全线:
一问委托真不真——有无当事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案件是否真实在办、能否提供立案或受理凭证;
二问手续全不全——律师证、律所介绍信、委托书、承诺书是否齐备,是否走公安或法院的正规渠道;
三问对象特不特定——查询范围是否严格限定于本案当事人,有无"清单式""批量式"的无关人员;
四问信息去哪了——是否仅用于本案、入卷归档,有无向案外人提供、按条收费、层层加价。
四个问题都答得坦荡,调查取证权就是律师手中正当的武器;任何一问开始含糊,刑事风险就已经在靠近。
据公开报道,武汉一案目前仍在二审程序之中,当事人坚持无罪。最终如何认定,依现行刑事诉讼法,应当由二审法院依法独立作出裁判。在判决生效之前,相关争议仍属于待审的法律问题。但郑州七名律师案、上海律师洪某案已经生效在先,它们共同划出的那条边界,对整个行业是清楚的:律师可以为了办案去查一个人,但不能为了卖钱去查一群人。
资料来源
1. 《女子投资律所并通过"上线"买卖债务人信息:获刑后辩称无罪,已上诉》,澎湃新闻(一号专案),2026年1月14日,依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汉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公示。
2. 《代查公民个人信息,律师坐上被告席》,南方周末/南方+,2025年7月18日,依据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4年9月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6日二审裁定。
3. 《律师"一时经济紧张"非法调取户籍信息售卖获利数万,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红星新闻,2025年2月。
4. 最高人民法院第35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93号(闻巍、朱旭东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刑初95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刑终1055号)。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6年5月8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查收集证据、调查令的相关规定。
8. 《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7月28日。
本文为法治案例与法律适用分析,所引案件事实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检察机关公开文书为准;尚在二审中的案件,最终结论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为准。本文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二十四年的刑事辩护律师,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鸡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鸡西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长期专注刑事案件辩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二十四年的刑事辩护律师,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