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9日20时32分,吴恺发了一条朋友圈。

这是他留给这个世界的最后一句话。

第二天下午三点多,广东惠州大亚湾,澳头大温坝市场二楼停车场。他把车停好,走到车尾打开后备箱,准备取东西。三个人围了上来,亮出的身份是"警察"。

他没有反抗。他被架上那辆等候已久的白色本田奥德赛。

车上有人在等他,叫赵冰。

两天之后,11月13日中午,江西赣州定南县龙塘镇公路旁的一处山坡上,一个村民发现了他的遗体。

此后近两年,外界只知道那个叫"徽剑"的公众号停了更。坊间流传的说法是:他因为敲诈勒索被抓了。

直到2026年10月,一份二审裁定书的细节被披露出来,这段空白才被填上。

一个写字的人

吴恺是安徽安庆人,网名"徽剑",早年做网络策划,后来把笔尖对准了缅北和柬埔寨的电诈园区。

他的公众号有数十万粉丝。写的东西不猎奇,也不煽情,是把园区那门生意一层层拆开:怎么用"高薪工作"把人骗出去,怎么转运,怎么控制人身自由,怎么反复转手。他要做的事很直白——让准备动身的人在买票之前先看清楚。

他公开举报过的人里,最有名的一个是刘忍,柬埔寨太子集团骨干、柬埔寨安徽商会会长。

2026年6月17日,公安部通报:刘忍涉嫌网络赌博、电信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多项罪名,已被从柬埔寨押解回国。

他举报的那些事,后来被证明是真的。但他没有等到这一天。

一百万元,和一部手机

按裁定书记载,这单生意是从境外发出来的。

2024年10月,一个网名叫"少校"(又称"泰哥")的人,在加密聊天软件"飞机"上挂出有偿劫持任务:目标吴恺,要逼问出他公众号的幕后主使,再把文章删掉。赏金从30万元一路涨到100万元。

河南人赵冰接了这一单。

他先后纠集陈建华等人,开着小车、骑着摩托车,到吴恺在惠州大亚湾经常活动的地方踩点,摸清住址、车牌和长相。此后又把陶腾飞、刘帅岭、宋海军、吕红亮拉进来,把要价提到100万元,还专门买了一辆用于接应的小车和一部作案联系手机。

11月初,"少校"通过"飞机"指使曹东配合,分工明确:曹东负责劫持人质,赵冰负责问话。曹东安排慕军杰等人踩点,出资买了两辆作案小车,分别登记在慕军杰、陈裕庭名下,又纠集了陶友艮、谢金龙、于文良。

11月9日,赵冰、陶腾飞从陈裕庭、陶友艮处拿到了那辆白色本田奥德赛。

第二天下午三点多,吴恺在停车场打开后备箱。

陶友艮、于文良、谢金龙冒充警察,把他架上白色奥德赛,交给车上的赵冰问话。陶腾飞开车驶离。

一个小时后,千里之外的河南民权县人民医院,陈建华从"少校"安排的他人手里,拿到了100万元现金。

当天18时许,惠东县白花镇一处山坡。赵冰按"少校"的要求逼问吴恺,随后拿过他的手机,当面删掉了他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手机没有留下,交给了"少校"安排的另一个接应者谢义辉。

之后,陶腾飞驾车载着赵冰和吴恺到河源,换乘宋海军、吕红亮开来接应的白色本田。途中,赵冰把吴恺的车钥匙埋进河源一个广场的花圃里,把位置坐标发给"少校",由后者派人处理。

钳子,和一片枯草

"少校"对当时的效果不满意。

裁定书载明,其通过远程联络反复告诉赵冰:吴恺"没说真话",让赵冰揍他。

于是殴打开始了。拳打脚踢,以及用钳子夹掉吴恺一个手指指甲的一半。

11月11日下午,车停在了江西定南县一处偏僻的山坡草丛旁。陶腾飞、宋海军、吕红亮三人按指示驾车离开,留下赵冰和吴恺。

赵冰用脚踢向吴恺左脸靠近脖子和后脑的位置。吴恺昏了过去。

随后他掏出手机,拍下照片,发给了"少校"。

天黑之后,他用枯草盖住昏迷的吴恺,转身离开,坐上刘帅岭前来接应的车,逃回河南民权县。

11月13日中午,村民在山坡上发现了他。法医鉴定的结论是:因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死亡;其自身高血压对死亡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被列为次要死因。

11月14日,赵冰、陶腾飞逃至山东曹县。

事后分钱:赵冰40万元,陈建华30万元,陶腾飞、宋海军、吕红亮各10万元。

2024年11月14日至28日,公安机关陆续抓获谢金龙、于文良、慕军杰、陈裕庭、曹东、赵冰、陶腾飞、郭鸽鸽、陈建华、陈展鹏、刘帅岭、宋海军。陶友艮、吕红亮先后向公安机关自首。

五十万元,和一份不予采纳的谅解书

2025年12月29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赵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陶腾飞、宋海军、吕红亮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八年、六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

曹东、陈建华、陶友艮、谢金龙、于文良、陈裕庭、慕军杰、刘帅岭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获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郭鸽鸽、陈展鹏犯窝藏罪,分别获刑三年、一年三个月。

赵冰、陶腾飞、宋海军、曹东、陈裕庭、慕军杰、郭鸽鸽提出上诉。

一审期间,赵冰的母亲李宏芝筹集了50万元,赔偿给吴炳南——吴恺父母收养的儿子。2025年12月18日,受委托人吴正结(吴炳南之子)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对包括赵冰在内的14名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如果这份谅解书被采纳,赵冰或许还有一线余地。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给出了同一个判断:不予采纳。

理由有两层。

第一层是程序性的。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签署谅解书的吴炳南,是吴恺父母收养的儿子,不在这个范围之内。

第二层是实质性的。二审裁定书写得很清楚:本案被害人系因在微信公众号持续发布反对缅北电诈的信息文章,而遭到不法人员组织实施的劫持和伤害,此类针对反诈人士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不应因赔偿并获得谅解而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表述更直接:本案属于境外电信诈骗衍生的蓄意跨省暴力犯罪,目的是打压民间反诈人员,社会危害性极大。

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也不是非法拘禁

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罪名问题。

赵冰的辩护人提出了一连串疑点:发现尸体的现场路面石头有新鲜剐蹭痕迹,附近有车轮印记;现场一个"怡宝"矿泉水瓶落在道路西侧对面的水沟里,且只检出被害人一人的DNA;结合"少校"曾对赵冰说已安排他人过来接管,不排除赵冰离开后有第三人接触被害人的可能。

据此,辩护人主张赵冰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应定性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请求改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主张如果成立,量刑空间会被压得很低。原因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这一款前后两句,后果完全不同:

前一句是结果加重犯——"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

后一句是转化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一旦拘禁过程中使用了超出拘禁必要的暴力并致人死亡,就不再按非法拘禁算,而是直接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分界线在哪里?在"暴力是否超出拘禁的必要"。

检察机关的意见是:赵冰承接境外任务的初始目的虽为拘禁、问话,但他在非法拘禁持续过程中多次实施超出拘禁必要的暴力殴打,尤其在最后的山头重击被害人头颈部,直接造成致命颅脑损伤;在明确察觉被害人昏迷、生命垂危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将人遮盖、遗弃于偏僻荒山,断绝获救可能,对死亡结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

二审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疑点不予采纳:赵冰在侦查阶段辨认现场照片时并未提出异议,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可能存在第三人加害被害人。

定性由此落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至于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故意与伤害故意的区别,看的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态度与初始目的。法院认定其初始目的是拘禁、问话、删文章,致死是伤害升级的结果,而非自始追求。但"放任"仍然是故意,所以适用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一档,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

死缓意味着什么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判到死缓,是这一档里的次重。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的"不必立即执行",落在几个具体情节上:赵冰到案后如实供述;直接发布任务、支付100万元的境外上线"少校"尚未到案;多名同案人的作用与赵冰有明确分层。

死缓不是"关两年就放"。按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二年期满以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被误读的细节。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了"限制减刑",但它的适用对象是列举式的: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决定限制减刑。

这份名单里,没有故意伤害罪。

也就是说,本案不属于可以决定限制减刑的情形。这不是法院的裁量,是立法划定的范围。

尾声

2026年8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所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任务、支付100万元酬金的境外上线"少校",身份始终未被披露。受"少校"安排拿走吴恺手机的谢义辉,另案处理。

吴恺的父母已经过世,长期孑然一身。他失联之后,很久没有人知道发生了什么。

那个公众号至今没有更新。后台还留着老读者的留言。

他写过的一句话,现在读起来像某种注脚:把黑幕摊到阳光下,是有人要付代价的。

代价付了。案子也判了。只是那个在加密软件上出价的人,还没有名字。

资料来源

1. 界面新闻2026年10月披露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内容(经网易、微博等平台转载);法临网2026年10月27日《100万买凶杀害反诈博主,主犯判死缓为何没判死刑?》对判决内容的梳理(自媒体,仅作线索,事实以裁定书披露内容为准)。

2.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9日一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8月12日二审裁定(据上述公开报道)。

3. 公安部2026年6月17日关于刘忍被押解回国的通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四十八条(死刑与死缓)、第五十条(死缓的变更与限制减刑)、第七十八条(减刑限度)、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近亲属的范围)、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裁判)。

本文为法治案例报道。文中事实依据公开报道披露的裁判文书内容整理,二审已生效;"少校"等未到案人员依"涉嫌"处理,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准。文中当事人姓名依公开报道口径处理,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二十四年的刑事辩护律师,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