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26年9月21日下午五点零一分,新华社发出了一条不到七百字的通稿。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这条消息在当天的新闻流里并不起眼。同一个月里,被宣判的还有更高级别、更大数额的名字。十九年,不是死刑,不是死缓,也不是无期。对熟悉这类案件的人来说,这是一个"看得懂"的数字——它意味着法庭认定罪行极重,但也认定这个人身上还有几样东西,够得上从轻。
大庆中院开庭的时间是2026年6月9日。庭审那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二十余人坐在旁听席上。冯志斌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三个多月后,判决落地。
二
判决书里最早的一笔,落在2003年。
那一年开始,冯志斌的职务序列是一条清晰的上升线: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企业经营、股权收购。通报用的就是这八个字。在这八个字背后,是十九年时间里,一家中央企业的资源配置权、项目决定权、人事话语权,被一个人一点点兑换成了现金和财物。到2022年为止,这个数字累计折合人民币6071万余元。
六千零七十一万,摊在十九年里,平均一年三百多万。但这不是一份年薪,这是一笔笔"帮了忙"之后的回款。它不是一次性的、可以辩解为"一时糊涂"的错误,而是一条持续了十九年的线。
法庭认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三
2022年,冯志斌离开了那张办公桌。
对很多人来说,这是"安全着陆"的时刻——权力交出去了,事情也就过去了。但判决书翻到了下一页。
2022年到2025年,他离职以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有关单位承揽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987万余元。
这里有一个法律上的分水岭,也是本案最值得说清楚的地方。
同样是一个人,同样是收钱办事,在任时收,和离职后收,在刑法上不是同一个罪名。
在任时,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这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离职之后,本人手上已经没有职务了,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他还有别的东西:多年积累的关系网、对老部下的影响力、别人对他"还能说话"的期待。他利用这些,去推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事,自己收钱。刑法对这种情况单设了一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条罪是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它的第一款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第二款专门写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一个人从岗位上退下来,不会同时退出刑法的射程。他手里那点"余温",法律早就给它定了价。
量刑上,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分三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三年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七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百八十七万,落在第三档。所以是八年。
如果这笔钱按受贿罪算,起点是十年以上。两个罪名的差别,在数字上就是这样直接。
四
还有一段更早的事。
2011年到2012年,冯志斌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徇私舞弊"这四个字,是这一档的关键。不是能力不足,不是判断失误,是为了私情私利,把该守的关口放开了。所以法定刑从"三年以下"跳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所以是五年。
这一段行为发生在十多年前,但它没有被时间掩埋。这也是这类案件里经常被忽略的一点:受贿有追诉期限,滥用职权也有追诉期限,但当一个行为造成的损失一直在账上,一直在审计报告里,一直在巡视整改的清单里,它就很难真正"过去"。
五
三个罪名,三笔账:十四年、八年、五年。
十四年,对应六千零七十一万的受贿;八年,对应九百八十七万的利用影响力受贿;五年,对应那段徇私舞弊的滥权。
加起来二十七年。判决结果是十九年。
从二十七年到十九年,中间那八年是怎么消失的?
这是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算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本案总和刑期二十七年,不满三十五年,天花板是二十年。所以决定执行的刑期,只能在十四年到二十年之间选。法庭选了十九年——几乎是顶着上限。
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罚金不是这么算的。有期徒刑用"限制加重",罚金用"并科"。六百万加一百万,是七百万,一分不少。因为第一百六十八条没有罚金刑,所以第三个罪名不带罚金。
一个案件里,两种并罚方法同时存在。这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容易算错的地方——他们以为"并罚就是打个折",其实只有自由刑打折,财产刑照加。
六
十九年,为什么不是无期,不是死缓?
判决书里有一段话,给出了答案。
"鉴于冯志斌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拆开看,是四样东西。
第一,未遂。六千零七十一万里,有一部分约定了、承诺了,但没有实际到手。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实际收受,没到手的那部分,法定可以从轻。
第二,如实供述,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这一点在职务犯罪里分量极重。监察机关立案时掌握的往往是几条线索,剩下的几百上千万元是当事人自己说出来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认罪悔罪。这不是一句态度评价,它对应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四,全部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一分不剩地追回来了。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退得干净,损失降到了最低,这是实实在在的从宽理由。
四样加在一起,把一个本该在"十年以上、无期"这个区间里往上走的案子,压到了十四年。
至于为什么没有走到无期、死缓——那通常要看数额是不是更大、情节是不是更重、有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有没有从宽的空间。本案的数额已经很大,但损失被追回了,事实被交代了,态度摆出来了。法庭在这两者之间,找了十九年这个点。
七
还有一个技术问题,值得单独说一句:法律变了。
冯志斌的受贿行为从2003年跨到2022年,中间横着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那一次修正,把受贿罪的量刑从"具体数额"改成了"数额加情节",同时把死刑的门槛抬高了。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对跨越修法时点的行为,实务中的处理是:以修正后的、处刑较轻的规定作为量刑的规范起点。
这就是为什么,六千零七十一万这个数字,最终落在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一档,而不是旧法里那条更陡的线。
法条的时间效力,不是教科书上的抽象问题。它就藏在这十九年的每一个月里。
八
通稿的最后一句是:冯志斌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十九年,对1963年出生的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不必细算。
值得留下的,是三个层次的分界。
在任时收钱,是受贿;离职后收钱,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在位时为了私情放开监管,是滥用职权。三段人生,三个罪名,一条连续的线。法律在这条线上划了三刀,每一刀的位置都很清楚。
而"离职"这件事,在这条线上,从来不是句号。
(全文事实均据新华社2026年9月21日通稿及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公开信息;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资料来源
1. 新华社:《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2026年9月21日17:01,新华网法治频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二条(现行有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施行(增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施行(修改第三百八十三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2018年修正)。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二十四年的刑事辩护律师,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