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9日早上8点32分,四川仁寿县一个村子里,一个戴鸭舌帽的男人走进了一户人家的院子。

院里有两条狗,冲他叫。他抬手打了个手势,把狗安抚住,然后进院转了一圈,没找到人。他站在院子中间,喊了三声“高老师”。

屋里没人应。他要找的老人正在屋后的山坡上干农活,听到喊声,应了一声,往家走。两个人在院门口碰上。

男人从腰后拔出匕首,刺向老人的胸口。

监控记录下了后面的一切:老人被刺后,掀开衣服看了一眼伤口,转身快步往客厅走——像是要回去拿手机打电话。他没走到。

从进院到离开,5分钟。

老人姓高,那年82岁。他在村里的小学教了三十多年数学,2003年退休,此后一直务农为生。

一、三个小时,四扇门

这一天,男人要走的门不止一扇。

他姓徐,49岁,仁寿县人,此前长期做屠宰、卖肉的生计。据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查明,案发当天吃早饭的时候,徐某产生了“找四人了结恩怨”的想法——小学老师、舅舅、同村一位长辈、一位邻居,四个人,他都想杀掉。

8时许,他头戴鸭舌帽,带上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出门。

第一扇门是同村舅舅高某云家。第二扇门在路上——他遇到了同村长辈高某远,就在路边动了手。第三扇门,是高老师家。

第四扇门在邻居郑某强家。郑某强不在,她的丈夫毛某星在。徐某刺伤毛某星,然后骑上电动车,往偏僻的机耕道方向走了。

司法鉴定显示:高某云、高某远、高申远三人均因胸部遭单刃刺器刺伤,心脏、肺等重要器官破裂,大量失血死亡;毛某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上午11点30分左右,徐某逃到成都简阳市的一个路口,被警方抓获。此时距他出门,约三个半小时。同日,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对其刑事拘留;经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24日被执行逮捕。

二、“恩怨”

四个人,三死一重伤。这样一场屠杀,起因是什么?

据案发后公安机关告知家属的内容,徐某供述,杀高老师是因为“教书时对他管教太严了”。对另外两位长辈,他说是为了“了结恩怨”——其中一位曾批评他好吃懒做、不干活、不打扫卫生,另一位也曾对他的生活表达过否定看法。据被害人高某远之子转述庭审内容,徐某称,袭击四人的先后顺序,是按他“主观的仇恨程度”定的。

高老师的儿子高先生听到这个理由时,反应是茫然。“父亲从来没有提起过徐某,我们也不知道他们之间存在什么矛盾。”他说,父亲在村小学教了三十多年数学,多次获奖评优,2003年退休,平日里与徐某并无往来。

当地一名村干部的说法更直接:徐某与四名被害人原本分属不同自然村,村庄合并后,几家住处相距都只有数百米。此前没听说徐某与这四户人家存在矛盾纠纷。徐某平时话不多,见到村民会喊名字、打招呼,“看起来与正常人没有什么区别”。

这是一类在司法实践中反复出现的案件:作案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无足以解释后果的冲突,所谓“恩怨”在旁人看来轻得不成比例,而作案人内心已经把它累积成了必须用刀了结的东西。

需要说明的是,动机的司法认定,最终依据的是徐某本人的供述与在案证据,而不是邻里传言。案卷里没有记载他与四家人之间曾有过诉讼、索赔或激烈争执。这一点,恰恰是这类案件里最容易被忽略、也最需要被看清的部分。

三、一份写着“部分”的鉴定

2025年10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这份鉴定,成了庭审的焦点。

高先生不认同。他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和庭前会议披露的信息里,整理出一串细节:案发前,徐某准备了刀具、食物和鸭舌帽,提前规划作案路线,还计划了每个地点的停留时间;案发前约三个月,他曾向人打听高老师家的具体位置;作案时他关闭手机,作案后损坏手机卡、丢弃作案工具、隐藏个人物品,选择偏僻的机耕道逃离。几乎每位被害人,都被攻击到心脏、头部等要害部位——庭审中徐某说,这样做是为了“必须让对方死”。

在高先生看来,这些细节说明徐某“思路清楚,目标明确”,具有完整的风险预判能力。今年5月,家属委托律师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7月24日第一次开庭、10月21日宣判的庭审中,家属再次当庭提出这一申请。

这里需要把法律的层次讲清楚。

刑法第十八条分三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徐某落在第三款。也就是说:他必须负刑事责任,而“从轻或者减轻”,法律用的是“可以”。

这两个字的分量,比很多人想象的重。“可以”是授权法院根据案情裁量,不是命令法院必须减。“应当”才是命令。同一部刑法里,“应当从重”“应当减轻”都是硬性要求,而“可以从轻”意味着法院完全有权在综合全案后不予从轻。

至于家属申请重新鉴定,法律上也有明确路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份鉴定,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认定——这说明,法院并没有因为家属的质疑而否定鉴定的效力,但也没有因此给徐某留出生路。原因在下一段。

四、天平两端:两个“可以”,一个“应当”

判决书里的量刑逻辑,其实是一场称重。

往轻的一边放:一是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二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是认罪认罚。

往重的一边放:一是刑法第六十五条的累犯——徐某2006年1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3月因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3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3年5月刑满释放;本案发生在2025年9月,距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多,在五年以内,且前后罪均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三是预谋、准备工具、选择要害部位、规避侦查等一系列反映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四是动机——对一名三十多年前教过自己的老师下刀,理由竟是“管教太严”。

天平最后落在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一审法院的认定是:徐某作案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且无悔罪表现,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予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2026年10月21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个“可以”和一个“应当”相撞时,法律并不要求法院做算术。它要求法院回答一个问题:这个人,还有没有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之外的其他选择。本案的答案,写在三个人再也不会应声的院子里。

五、五万与十七万

钱的部分,同样值得说清楚,因为它是很多被害家庭真正会遇到的难题。

一审中,被害人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五万余元丧葬费,以及十七万余元遗体冷冻费。判决结果:丧葬费获支持,遗体冷冻费未获支持。

这不是法院“不近人情”,而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法定边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释〔20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判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人身损害部分的赔偿项目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不在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内(交通肇事案件另有规定)。至于遗体长期存放产生的冷冻费,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视为超出必要限度、可以避免的扩大支出,一般不予支持。

三条遇害者中,两人的遗体已经下葬。高老师的遗体仍在殡仪馆,累计产生冷藏费十七万余元。

庭审中一直表现平静的徐某,面对赔偿请求时说:自己是精神病人,没有能力偿还。

需要提醒的是:判了死刑,不等于民事赔偿一笔勾销。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家属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徐某名下的财产;他将来可能取得的遗产份额,也在可执行范围内。此外,对因犯罪侵害陷入生活困难的被害方,还可以依规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这条路很多人不知道,但它真实存在。

六、还没走完的路

10月21日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接下来的程序是明确的:如果徐某在十日内提出上诉,案件将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如果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也就是说,无论走哪条路,这个案子最后都要过最高人民法院这一道关。

这道关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在此之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今天人们习惯说的“死刑要最高法核准”,是十九年前那一次制度变迁的结果——它意味着,每一条死刑判决,都必须由一个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再独立审查一遍事实、证据、程序和量刑。

高老师家的监控还留着那五分钟。一个戴鸭舌帽的男人进院,安抚两条狗,喊了三声“高老师”,然后离开。老人一生教了三十多年数学,退休二十二年,最后没能走到客厅拿起那部手机。

资料来源

1. 中国新闻周刊《49岁男子三小时内连杀三人,一审被判死刑》(2026年10月21日、10月26日),记者解雪薇;

2. 新京报《男子杀害小学老师等三人被判死刑,庭上称因患精神疾病无力赔偿》(2026年10月21日),记者丛之翔;

3. 江苏广电荔枝新闻、江苏新闻相关报道(2026年10月20日至2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法释〔20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文为法治案例报道,事实依据上述公开报道所载起诉书、判决书内容及庭审公开信息整理;案件为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最终结果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文中被害人姓名为公开报道所载,被告人按公开报道方式以“徐某”称。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二十四年的刑事辩护律师,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