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3日下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被告人刘绍勇站在被告席上。旁听席上坐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三十余人——这个数字不大,但足以说明这场宣判的分量。

判决结果是三句话: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四年,四百万元,全部追缴。

而判决书认定的受贿数额是:折合人民币六千七百五十万余元。

这三个数字摆在一起,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怎么才十四年”。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看清受贿罪的量刑是怎么一层一层算下来的——它不是一道除法题。

一、二十一年,三个岗位

判决书查明的时间跨度是2002年至2023年,整整二十一年。

这二十一年里,刘绍勇的岗位换了三次:

先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随后北上,任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后来又回到东航,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兼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个“总经理”,一次南下北上,一次回归。判决书用一句话概括了这二十一年的“变现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航线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这三个词,恰好对应民航系统三种最值钱的资源。

企业经营,是股权、是合作、是准入;项目承揽,是工程、是采购、是订单;而“航线管理”这四个字,是民航独有的资源——一条热门航线的时刻、航权、运力配置,背后是真金白银的客流与货流。它不是一块地、一台设备,看不见摸不着,却直接决定一家公司一年能赚多少。

二十一年,六千七百五十万余元。平均下来,每年约三百二十一万,每月约二十六万八千。

这不是一次性收受,而是二十一年里反复发生的行为。判决书没有逐笔列举,但“共计”两个字,意味着这是一条被完整拉直、逐笔核对过的资金链。

二、第一步不是算钱,是定性:为什么是受贿罪

很多人不知道,这类案件在进入量刑之前,先要过一道“身份关”。

同样是国企高管收钱,可能定两个完全不同的罪:一个是受贿罪,一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两个罪名的“天花板”差得很远。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二款写得很清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东航集团是国有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是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按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受贿罪。

如果身份落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侧,适用的就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到无期徒刑,没有死刑。

而受贿罪走的是第三百八十五条加第三百八十三条这条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两条路的起点看着差不多,终点完全不同。所以这类案件的第一场硬仗,往往不是“收了多少”,而是“你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三、第二道关:“数额特别巨大”是一条硬线——三百万元

数额怎么分档,写在“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年4月18日施行)里:

· 第一条: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三年以下;

· 第二条: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第三条: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千七百五十万是十年以上,三百零一万也是十年以上。这条线一旦跨过去,量刑就在同一个档里做加减,区别只在档内的位置。

本案六千七百五十万余元,是三百万元这条线的二十二点五倍。

但请注意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两个层次:前半段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应十年以上、无期;后半段是“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对应无期、死刑。

也就是说,从“十年以上”跳到“无期、死刑”,中间隔着的不是更多的钱,而是一个后果认定——有没有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本案法院的表述是:“刘绍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就这七个字,没有后半段那句认定。

这一句话的取舍,决定了这个案子不会进入“无期、死刑”那一格。六千七百五十万这个数字再大,只要没有落到“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上,法定刑的顶格就停在无期徒刑。

四、第三道关:“可以从轻”——五个情节,一个条款

进了“十年以上、无期”这一格之后,往下减要靠法定和酌定的从宽情节。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是这类案件的“总开关”: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属第三项(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是“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书列了五个情节:

第一,未遂。 “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受贿罪的未遂,通常出现在“约定收受但尚未实际取得”的场合——说好了给,钱还在路上,或者放在第三人手里没有交付。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部分未遂”,不是全案未遂;未遂的那一部分按未遂处理,既遂的部分照常计算。

第二,如实供述罪行。 这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

第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这一条比坦白更重。监察机关立案时掌握的往往只是一两条线索,剩下的大部分是自己说出来的。需要说明的是:主动交代同种余罪,通常不另成立自首(自首要求交代的是“不同种罪行”才按自首论),但在量刑上,这是最有分量的一类从宽情节——它直接决定了办案成本,也直接决定了追赃的完整程度。

第四,认罪悔罪。 判决书还记载了一个细节:2026年7月24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时,刘绍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第五,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五条加在一起,法院的结论是一句很克制的话:“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个区间里,落到十四年——这是把“从轻”用足之后的位置。

五、四百万元罚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罚金不是随手写的。同一部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给了区间: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本案计算:下限五十万元,上限是六千七百五十万的两倍,一亿三千五百万元。

判的是四百万元。

四百万元,占受贿数额的约百分之五点九,离下限不远,离上限极远。这个位置本身就在说话:它是“从轻”在财产刑上的投影。

还有一件常被混淆的事:罚金和追缴是两笔性质完全不同的钱。

追缴规定在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它的性质是恢复性的,把不该拿的拿回来,不是刑罚。

罚金是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附加刑,是刑罚。

所以本案的“四百万元罚金”加“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全部追缴”,一笔是惩罚,一笔是返还。判决书里“孳息”两个字也值得留意:赃款存进银行产生的利息、拿去投资产生的收益,同样在追缴范围内,不是只退本金。

六、十四年,实际要待多久

这是读者最关心、也是判决书不会写的问题。

先算起点。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类案件从被留置、被采取强制措施到宣判,往往已经过去一两年,这段时间要折抵。

再算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十四年的一半是七年。

再算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看起来是“七年”这条线。但有几个前提不能忽略:

第一,减刑、假释都是“可以”,不是“应当”,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法院裁定,不是到了年头自动出门。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减刑、假释历来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明确要求,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综合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也就是说,罚金交不交、赃款退不退,会写进减刑假释的考量里。

第三,假释对这类罪名在实务中极为罕见。

所以“十四年”不是一个可以简单打折的数字。它更接近这样一句话:判决书上写的是十四年,实际能走出来的时间,取决于此后每一次减刑裁定里的那几个字。

七、这个案子真正的看点

多数人看这类新闻,只看两个数:收了多少钱,判了多少年,然后拿这两个数做一次除法,得出“划不划算”的结论。

受贿罪恰恰不是这样算的。它是一条三层结构:

第一层,身份。 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决定适用第三百八十五条还是第一百六十三条,决定有没有死刑这一档。

第二层,数额加情节。 三百万元这条线之上,还要看有没有“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这一句决定是否进入无期、死刑那一格。

第三层,从宽。 未遂、坦白、主动交代未掌握事实、认罪悔罪、退赃追缴——五个情节叠起来,才是十三年、十四年、十五年这些具体数字的来处。

这三层里,当事人和家属真正能影响的只有第三层,而且时间窗口很窄: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写明的条件;一旦过了这个点,同样的事做了,效果也不一样。

二十一年,六千七百五十万,十四年,四百万元,全部追缴。

数字到这里就写完了。但这份判决是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期限内可以上诉。它最终会停在哪一页,还要看接下来的程序。

资料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刘绍勇受贿案一审宣判》,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2026年11月3日17时25分发布,记者乔文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年4月18日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本文事实部分全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宣判信息及判决认定内容整理,未添加任何未经披露的情节;本案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二十四年的刑事辩护律师,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