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9日,北京。

中午,两个人又吵了一次。下午,她一个人出门,住进城东一家公馆的房间,服下了从网上买来的药。16时19分到22时30分,他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她。22时55分,他把她送到医院。

2020年4月11日,她经救治无效死亡。鉴定意见: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殁年二十四岁。

判决书里,她叫陈某某。她母亲叫蔡某某。他叫牟某。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牟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2023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到此本该结束。但2026年10月23日,它又被提起来了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共九起,牟某虐待案列在其中。这一回,通报里多了一个此前很少被注意的角色:一名人民陪审员。

一、从2018年8月到2019年10月

时间往前推一年。

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9日,两个人先后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陈某某家中、牟某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他们先后去了广东和山东,见了双方家长。

判决书认定,转折发生在2019年1月。

牟某因纠结陈某某以往的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细节,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地辱骂她。他还表达过让她通过“打胎”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的过激言词。

后面是三次可以查证的求救信号。

2019年6月13日,陈某某在与牟某争吵后割腕自残。

2019年8月30日,她在争吵后吞食药物,被牟某送到医院洗胃,院方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争吵再次发生。她独自外出,服药自杀。当晚,牟某找到她并送医。半年后,她死于这次服药。

2020年6月9日,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家庭成员”这四个字

虐待罪的前提写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第一句: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

两个人没有结婚。

这是一个真实的障碍。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但这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告诫书、处置家暴案件的依据,它管的是“反家暴”这件事,不是定罪。刑法的构成要件不能用“参照”两个字搬过来。虐待罪里的“家庭成员”到底包括什么,必须由刑事审判自己回答。

海淀法院的回答方式,是一层层往里拆。

先看主观:两个人有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愿。看他们什么时候见的家长,双方家长当时说了什么、做了什么。

再看客观:共同居住的地点有哪些,住过几次,每次住多久,钱怎么花的,谁给谁花。

判决书的表述是:牟某与被害人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二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

这句话里最要紧的是“实质性”三个字。它把判断标准从“有没有那张证”挪到了“过没过日子”。

而这次最高法通报披露的细节是:参与审理的人民陪审员李文云,在阅卷时重点核查的,正是这四项——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开庭时,她有针对性地发问,了解两人的日常相处模式、牟某的动机和后果。

她的身份是北京市海淀区的基层村干部,长期从事妇女工作。

三、三个人,和一张表决票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程序细节,值得单独说一段。

本案由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

依据是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关键在于合议庭里那张票怎么算。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请注意,三人合议庭里,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有表决权。

对照第二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七人合议庭的适用情形规定在第十六条,第一项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所以本案的合议庭结构不是偶然的:法定刑档次决定了它够不上七人合议庭,而恰恰因为是三人合议庭,“同居关系算不算虐待罪里的家庭成员”“长时间辱骂算不算虐待行为”这两个纯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是投了票的。

最高法通报的措辞是“为合议庭定罪量刑提供朴素的民意支撑”,“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

一个基层村干部的生活经验,写进了一份刑事判决的法律适用部分。这在制度设计上是常规动作,在个案里并不常见。

四、“骂”从哪一刻开始变成“虐待”

第二个障碍是行为。

多数人对虐待的想象停留在皮肉上。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从头到尾没有写“殴打”两个字。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则把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判决评价的是五个维度:辱骂的言语内容,发生的频次,持续的时长,持续的状态,以及造成的后果。

对照另外几个可能被想到的罪名,界线会更清楚。

侮辱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要求“公然”——当着不特定的多数人贬损他人。亲密关系里的持续辱骂,发生在关起门的房间里,缺的正是公然性。

故意伤害罪要求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以上,本案没有这样的损伤,也没有伤害的故意。

故意杀人罪要求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和故意,牟某当晚的寻找和送医,与这个方向相反。

剩下的位置,就是虐待。

再往下是因果关系,这是全案最难的一段。判决书的表述是:在被害人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被害人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决定性因素”这五个字,是把“骂”和“死”连起来的那根线。它同时回答了一个常见的辩解:她自己想不开。

不是。当辱骂密集到构成一个人每天呼吸的环境,当一个人被反复告知她欠了什么、该拿什么去还,她作出的选择就不再是纯粹自由的选择。

五、三年二个月,落在哪一格

量刑档次是明确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二个月,落在这个区间的下段。

判决公开的从宽表述是“综合考虑牟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对其依法量刑”。公开材料没有逐一列明从轻、减轻的具体情节。可以查证的事实是:案发当晚牟某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被害人,并将其送医;判决认定其到案后认罪。

至于为什么不是顶格七年,判决没有展开。这个问题在案发后曾被反复讨论,讨论的焦点往往是刑期,而不是判决书里那两段法律适用的论证。

附带民事部分同样值得看清。法院认定的经济损失是医疗费及丧葬费,共计73万余元,牟某已支付的20万余元医疗费予以扣减。判决同时明确: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这不是法官的裁量,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边界——它赔的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不是民事侵权意义上的全部损害。很多被害人家属第一次听到这个规则时无法接受,但它在几乎每一起命案里都会出现。

三年二个月,73万余元,一条二十四岁的命。三个数字放在一起,不构成任何等式。

六、三年后,它成了九起案例之一

2026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发布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

九起案例里,有低频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有未成年人向火锅内小便侵权案,也有牟某虐待案。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孙镇平在会上说,人民法院推动人民陪审员更多参审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涉及公共安全、国计民生、公序良俗等案件。他还提到,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了重庆姐弟坠亡案、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孕妇境外坠崖案等一系列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制度的底数摆在那里: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通过并施行;到2025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约34万人,接近2013年的三倍。

牟某案被放进这个序列,理由写在最高法案例说明的“典型意义”里:本案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社会公众思想观念变化,准确理解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含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入选“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在司法系统内部的价值,不在于判了三年二个月,而在于它把两件过去说不清的事写进了判决: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可以构成虐待罪里的家庭成员;持续的精神摧残,可以构成虐待。

这两句话,后来的案子可以直接引用。

2020年4月11日之后,这个案子的卷宗被翻过很多次。三年后判了三年二个月。又过三年,它成了九起典型案例之一,被摆在“人民陪审员如何参审”的题目下面。

判决书里,那间公馆的房间号没有写。她买药的那家网店,也没有写。

写进去的是一句评价:牟某与陈某某之间形成了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长时间的谩骂、侮辱甚至恶语相向,对陈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摧残折磨,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构成虐待行为。

一个二十四岁的人,死于一次服药。死因是呼吸循环衰竭。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二十四年的刑事辩护律师,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