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上海松江。四十多名家长走进同一个地方,说的是同一件事:孩子的课没上完,机构没了,钱也要不回来。
他们手里都有课表。有的是三十六节,有的是一百多节。交钱的时候,销售说的是“长期课包大优惠”。
接待他们的民警听完,给出的答复是:不存在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一、接手的人
事情要从更早说起。
张某翔生于1989年10月,是多家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从2020年8月起,他在上海松江区、青浦区、闵行区陆续运营教培机构,前后有三十余家。
扩张需要钱。他的办法是“转让股权”——把机构的一部分股权转出去,承诺30%到40%的年化收益,保本付息。三年时间里,21名投资人先后投进来2800余万元。
这些钱没有变成利润。一部分填进机构运营的窟窿,一部分还了他个人的债。到案发时,仍有2100余万元没有兑付,那三十余家机构也一家接一家倒闭。
2023年5月起,他的机构开始陆续关门或者濒临关门,多起民事案件败诉,债务累计一千余万元,本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按理说很难再拿到办学许可,也很难再接手一家店。但2023年9月到2024年1月,他还是从部分投资人手里,陆续接手了松江区某购物中心里的多家少儿培训机构。
接手的方式,是替投资人“消课”——把原来欠投资人的钱,变成给学员上课,用课时抵债。
从这一刻起,家长交的学费,和孩子的课,已经不是一回事了。
二、个人账户,和一张清退通知
从2023年9月到2024年1月,张某翔以“长期课包大额优惠”为卖点,以续课费、考级费的名义,向何某萍、胡某晶等74名家长收取预付学费32万余元。
钱进的是员工个人账户。
这一点后来被检察机关单独拎出来说:要求员工用个人账户收款,是为了脱离监管,也方便把钱转出去还债。这32万余元,绝大部分被用于归还拖欠的工资、物业费和其它个人债务,没有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家长的实际损失是31万余元。
与此同时,这家店本身的账已经在烂。
2023年11月起,张某翔开始拖欠物业费、租金和员工工资。2024年1月,物业方向他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对他进行清退。
也就是说:从2024年1月起,他明知这家店已经开不下去了,仍然在收钱。
2024年3月,他又往前走了一步。他对家长说,自己实际控制的江苏宜兴一家教育咨询公司是“第三方团队”,会接手提供剩余课时服务。检察机关后来调取工商登记资料发现,那家公司的股东名单里有他。所谓“第三方”,是他自己。
这一步没有走成,家长发现了。
三、两次不立案,和一份复议决定
2024年3月8日报案,公安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家长不服,申请复议。2024年8月14日,刑事复议决定下来: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到这里,民事的出口基本走完了:机构倒闭、老板失信、账上没有钱。刑事的门口又关着。
转机出现在2024年“十一”假期。何某萍等二十余名家长先后两次走进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张某翔诈骗为由,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检察院启动了应急预案,释法说理引导合法维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这是很多当事人不知道的一条路:公安机关不立案,不等于这件事在法律上就结束了。
四、检察机关查的三件事
案子争议的核心只有一个:这是经营失败,还是诈骗?
检察机关围绕三个方向做调查核实。
第一,查主观故意。 询问物业人员和教培机构员工,查明他从2023年11月起就拖欠物业费、租金、员工工资;2024年1月物业已经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进行清退。也就是说,他在明知没有继续经营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在收取培训费。
第二,查客观行为。 调取工商登记资料,发现他所说的“第三方团队”其实是他自己入股的公司,目的是“换马甲”让家长继续交钱;又向被害人、员工核实并调取转账记录,发现他要求员工以个人账户收学费。
第三,查履约能力。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法院调取他在青浦区、闵行区其他机构的经营情况和民事诉讼情况,发现自2023年5月起,他经营的机构已经陆续处于或者濒临倒闭状态,多起民事案件败诉,债务累计一千余万元,本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项合起来,指向同一个结论:他从一开始就没有持续经营的能力,也没有持续经营的意愿,收钱的目的是填前面的窟窿。
2024年12月23日,松江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四天后的12月27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五、三十余家机构的账,和一笔“漏掉”的罪
立案只是开始。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第一件事是委托司法审计,把三十余家教培机构的资金流转和消课情况全部过一遍。审计要回答的问题很具体:钱从哪儿来、到哪儿去、什么时候开始不再用于经营。这实际上是在固定一个时间节点——非法占有故意形成的那一天。
第二件事是查漏罪。审查中发现,他的经营资金来源于多个个人,并且以每月较为固定的时间、数额回流,具有非法集资的特征。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意见,最终查明他以保本高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800余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追诉。
2025年9月3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11月10日,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6年4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判决之后还有两件事。一是追赃:他的亲属主动退出部分钱款,并把大部分学员转入其亲属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尽量减少损失。二是检察建议:一个失信被执行人为什么能申得办学许可证、能在短时间内频繁开张或者接手多家机构、能用个人账户收款,监管部门的问题被写进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六、一千零四十五公里外的另一批人
同一批典型案例里,还有另一个版本的故事。
2022年4月到2024年5月,杨某、王某航等十余人,在浙江临海先后设立了九家“网络科技”“网络传媒”公司。公司是空壳,业务员十余人,工作是在互联网上找外地的农产品种植户、养殖户。
他们说的话很动听:公司有社区团购渠道,有优质商家资源,销售能力很强,“服务费达标返还”“短期快速出单”。
农户签了《服务协议》,交了2000元到30000元不等的“销售农产品保证金”。钱到账以后,短时间内就被分给股东和业务员,没有一分钱用在公司运营和销售上。
16个省,180余名农户,230余万元。
农户多次报案,得到的答复是“属民事纠纷”,被引导去调解,或者不予立案。
2024年1月23日,蒋某国等人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检察院从三个维度查:查行为模式,九家公司话术相似,运作模式都是“主动邀约—夸大宣传—收取保证金—零履约—失联”;查主观故意,多家公司在股权结构、管理人员、经营地址上高度重合,存续时间极短,收钱后迅速关门或者注销,再设新公司“换壳经营”,用频繁变动的个人账户收款,到账即分赃;查社会危害,赴宁波、金华实地走访,看到农户的易腐农产品错过销售旺季,保证金要不回来,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还有一个细节,检察机关专门写进了典型案例:面对民事诉讼,这伙人以“小额返还、大额拖延”的方式接受调解,用几笔小额的履行,把案子做成“民事纠纷”的样子。
2024年1月29日立案。审查逮捕阶段,公安机关补充立案18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纠正漏诉8人。最终对30人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至九个月不等。被害农户的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还做了反向审视,认为相关民事裁判确有错误,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那道分界线,究竟画在哪里
两起案子,一个在上海的商场里,一个在浙江的写字楼里,问题的形状是同一个:收了钱不办事,是违约,还是诈骗?
法律上的入口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列举了五种情形: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种情形都指向同一个前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五个字,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唯一那道门。
而“目的”藏在心里,只能靠外部事实推。司法实践里通常看四样东西:
一看履约能力。 签约、收款的那一刻,他有没有能力履行?上海这起案子里,答案是2023年5月就开始倒闭、债务一千余万、失信被执行人。临海那起案子里,答案是九家空壳公司、没有一分钱投入运营。
二看履约行为。 收了钱有没有真的去办事?还是收了钱就分掉、转走、还别的债?两起案子里,钱都在到账后极短时间内被分掉或者挪走。
三看资金去向。 这是最不会说谎的证据。用于经营、采购、发工资,还是用于还个人债务、分赃、挥霍,指向完全不同的两个结论。
四看事后态度。 是积极补救、协商退款,还是失联、关门、注销、换壳?临海案里那个“小额返还、大额拖延”的调解策略,看似在履行,实际是在制造民事纠纷的外观。
这四项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时间。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可能在某个具体的日子形成——比如物业发出清退通知的那一天,比如账户上再也拿不出钱发工资的那一天。检察机关委托司法审计、把三十余家机构的资金流转过一遍,要固定的就是这个节点。节点之前的收款,可能是经营;节点之后的收款,就是骗取。
这也是为什么,同一批典型案例里,检察机关对“主播案”(另案)给出的结论是“不构成诈骗”:那个项目真实存在、服务真实提供,只是收益没达到承诺。夸大效果,和根本捏造,是两件事。
至于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是普通条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这个特定场景下的特别条款,符合特别条款的,按特别条款定罪。而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在对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针对特定的交易相对方,在合同履行中骗取财物,是合同诈骗。上海这起案子两个罪名并存,正是因为存在两批完全不同的人:21名投资人,和74名家长。
八、门没有锁死
还有一个程序上的细节,值得单独写一段。
家长第一次报案,得到的是“不予立案”;申请复议,得到的是“维持”。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走到这里,通常就到此为止了。
但法律留了三道门。
第一道,复议、复核。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三道,自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第三类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三道门都不是自动开的。它们需要证据: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课表、清退通知、工商登记、诉讼记录。上海这起案子里,二十余名家长带着材料走进检察院,是整件事的转折点。
九、剩下的课
2026年4月30日,判决落下来的时候,那家商场里的培训机构已经不在原来的位置了。
74名家长的32万余元学费,一部分由张某翔的亲属退出,一部分化作“转课”——孩子去了他亲属经营的机构,继续上课。这在法律上叫“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家长的账本上,是一串被打乱的课时。
检察机关还做了一件事: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对教培机构实行实质监管——准入要严,日常要看,收费账户要管。
至于那21名投资人,和那2100余万元没有兑付的钱,是另一个案子里的事。
临海那边,180余户农户的230余万元,全部追回了。九家公司的办公室早就空了,话术脚本还留在案卷里。那套脚本的第一句是“主动邀约”。
资料来源
1.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11月6日发布《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典型案例》(2026年10月20日印发)案例一“张某翔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案例三“杨某、王某航等人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2. 新华网2026年11月6日《涉预付式消费合同诈骗等,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
3.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2026年11月6日发布信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条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印发,2022年5月15日施行)
说明:本文被告人姓名、机构名称均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发布的化名方式表述,未使用真实姓名与商号。案发时间、金额、人数、审级、判决结果均取自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内容,未作推断或补充。本文为法治案例报道,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二十四年的刑事辩护律师,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