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7日上午,云南晋宁县晋城镇南门大村,五十七岁的独居村民张永明被民警带走。
那几天,镇子上人心惶惶。四年来,附近接连有年轻人失踪,多为十几岁到二十岁出头的男性,范围集中在南门大村、鑫云冷库、蓉辰冷库一带。家属们凑在一起核对手里的寻人启事,越对越觉得不对劲:失踪不是孤例,而是一串。
民警在张永明住处查获了失踪青年韩耀的手机、银行卡和证件。5月9日晚,昆明市公安局发布消息:韩耀已经遇害,重大嫌疑人张永明被抓获。此后两个多月,警方在他的住处、村外一口枯井和一个圆形水坑附近,陆续找到十一名失踪者的部分尸骸、衣物与随身物品。
一年八个月后,2013年1月10日上午,张永明在昆明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寻人启事上的名字一个接一个对上
一切要从韩耀失踪说起。
2012年4月,十九岁的韩耀即将从云南省工商管理学校毕业,正在晋城镇一处工地实习。某天上班途中,他失联了,手机关机。家里人疯了一样找,沿着他平日走的路问遍了冷库、工地和路边小店。
寻访中,韩家人不断听到相似的故事:附近这些年还有别的孩子没了。雷某某、刘某、谢某某……一户户失踪家庭被串联起来,信息汇总后层层反映,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2012年5月3日,昆明市公安局与晋宁县公安局联合成立"晋城失踪人员专案组"进驻排查,公安部和云南省委省政府也先后派出刑事专家工作组、案件督察组。
二十多个昼夜后,重点落到了独居的张永明身上。
在专案组进驻之前,失踪的阴影已经压了镇子很久。因为失踪者多为年轻男性、地点又相对集中,镇上一度流言四起:有人说孩子是被人掳去黑砖窑做苦工,有人说冷库在招工时害了人,还有人说跟附近的传销窝点有关。家长们不敢再让孩子单独走夜路,学校提前放学,冷库和工地门口多了探头张望的身影。多年后回头看,正是这些被官方通报证实的失踪线索被一户户拼到一起、并案上报,零散的个案才显出共同的轮廓——公安部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先后派出刑事专家工作组和由公安部领导带队的督察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开展侦办和责任追查。央视网当年的报道用了这样的说法:经过二十多天的昼夜侦查,证明有十一名男性遇害。
新华社2012年7月28日发自昆明的报道和昆明中院官网的审理信息,记录了后来被法庭认定的事实: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张永明在晋城镇南门大村附近、鑫云冷库附近、蓉辰冷库附近等地,先后对陆家龙、刘荣、谢海俊、胡兴越、李桐、陈涛、管艳传、马云龙、刘熙、采云伟、韩耀共十一人,采用双手或胶带勒扼颈部的方法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拉回住处分尸灭迹。
十一个名字,十一个家庭。最小的失踪者,出门时还只是个孩子。
他的名字,三十年前就出现在死刑判决书上
办案中,警方很快查清了张永明的底细。这个沉默寡言、领着低保独居的男人,并不是第一次与命案有关。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1979年12月,张永明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期间他经多次减刑,于1997年9月刑满释放,回到晋城老家。村里给他分了田地,政府给他办了低保。
从死缓犯到重新回乡,他在村里又生活了将近十五年。没人能说清这十五年里他是怎样一步步滑回去的。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出:他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过刑罚,对这种行为的社会与法律后果有清楚认识,却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刑满归乡后,村委会给他分了田地,政府给他办了低保,他反而以怨报德,冷酷而疯狂地报复社会。
庭审中还有一个细节:自始至终,张永明没有表示出丝毫愧疚和后悔,拒绝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对部分犯罪事实也拒绝供述。
没有口供,铁案怎么办
被告不开口,案件并没有卡住。
昆明中院官网后来介绍,这起案件"案情复杂、证据繁多,且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犯罪时间长"。在张永明拒绝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运用DNA鉴定意见、法医学尸块检验分析意见、血样提取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物证指认笔录等证据,通过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按照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犯罪事实作出认定。人民网当年转引的报道还提到,此人作案后通过碎尸、焚烧、掩埋等多种方式销毁罪证——客观物证的搜寻与比对,由此成为全案的关键。
这也是此类积案在证据法上的共同逻辑:被告人零口供或部分零口供,并不意味着无法定罪。只要实物证据、鉴定意见与言词证据环环相扣、排除合理怀疑,一样可以办成铁案;反过来,再完整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根据。
2012年7月28日,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还对被害人家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后,张永明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同意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1月1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昆明中院将张永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中国新闻社当日发自昆明的报道,向社会公布了这一结果。这一年,这起案件入选昆明中院年度精品案例。
为什么是死刑:罪名、量刑与程序三道关
抛开网络上的种种演绎,仅就法院认定的事实,这起案件的法律评价并不复杂,却处处见专业分寸。
罪名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张永明非法剥夺十一人生命,定罪没有争议。
量刑上,我国对死刑一贯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中,他作案跨度长达四年、被害人十一名、作案后分尸灭迹,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更关键的是,他曾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出狱仅十余年再犯同类重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深,又无从宽情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结果。
程序上,则有一个常被写错的时代背景。2007年1月1日起,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一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审判发生在这一改革之后,故经云南高院复核、最高法核准,多一道关口,多一层慎重——这道关口的本意,正是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把防范冤错的闸门提到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判决之外:哪些是认定,哪些只是传闻
案件宣判十年后,真正在网络上"越传越远"的,反而是判决书里没有的内容。
流传最广的说法是:张永明把被害人的肉剔下腌制,冒充"鸵鸟肉"在集市上出售。有的文章还"补充"了遇害者十七人、作案八年、地点在罗平县等情节,甚至绘声绘色描写人肉的味道。
把这些说法与权威信源对照,边界很清楚。
法院认定的,是十一名被害人、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晋宁县晋城镇三个地点、勒扼颈部致死后分尸灭迹,以及在住处、枯井、水坑找到的尸骸衣物;新华社、中新网、央视网的当年报道,口径与法院完全一致。"取肉冒充鸵鸟肉出售"这一情节,不见于昆明中院公布的审理信息,不见于新华社电讯,也不见于任何生效裁判文书;"十七人""罗平"等版本则与判决认定直接冲突,且彼此矛盾、查无实据。
对刑事案件而言,只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写进裁判的事实才有确定性。判决之外再耸动的桥段,也只能存疑,不能当作事实转述,更不该被当成普法素材反复消费。遇害者人数多一个、少一个,背后都是具体的家庭,容不得添油加醋。
2013年1月10日的昆明,天阴。那一天,司法程序走到了终点。
十一个遇害者没能回家,他们的名字留在判决书里;枯井边的辨认、DNA图谱上的比对、家属手里褪色的寻人启事,构成了这起案件真正的重量。而关于"鸵鸟肉"的传说,至今没有任何一份司法文书为它落过一个字。
事实归事实,传闻归传闻。这或许就是十年后重读此案,最先该守住的那条线。
资料来源
本文事实部分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开审理信息《云南晋宁系列杀人案凶手张永明一审被判处死刑》(2012年7月28日)、新华社2012年7月28日电、中国新闻社2013年1月10日电、央视网相关报道撰写。被害人姓名、作案时间地点、罪名、量刑、复核核准与执行程序均以上述来源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网络流传的"取肉冒充鸵鸟肉售卖""遇害十七人""作案地点罗平"等说法,未见于司法认定与权威报道,本文明确列为待证传言。本文为法治案例报道,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二十四年的刑事辩护律师,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鸡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鸡西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长期专注刑事案件辩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