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0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42岁的蒋艳萍戴着手铐,在两名女法警押解下走进法庭。旁听席上,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坐得笔直——他是湖南省八届人大代表陈荣杰,为举报蒋艳萍,已经奔走了十年。

这是当时湖南犯罪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四项: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介绍贿赂。法庭审理了四天。两年多以后,2003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核结论,蒋艳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从死刑到死缓,中间发生了什么?二十多年来,一个说法在各种文章里流传:她在看守所里怀了孕,靠"怀孕免死"捡回一条命。这个说法有鼻子有眼,却很少有人追问:法院的文书里,到底写没写过这个理由。

从仓库保管员到副厅级

蒋艳萍1958年6月出生在湖南茶陵一个普通工人家庭,中学毕业后下乡、招工,1982年调到长沙碧波商场当仓库保管员,1984年被破格提拔为商场经理,此后历任省建六公司下属公司经理、省建六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直至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

新华社2003年3月1日发自长沙的电讯,记录了后来经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1992年11月至1999年6月,蒋艳萍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5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874589元,13次侵吞公款724981元,另有4936433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此外,她还为恒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案发后,办案机关查获的财产总额超过一千一百万元。

对她的举报早在1989年就开始了:《湖南日报》内参刊登过揭发材料,碧波商场数十名职工也曾联名举报。据《光明日报》文摘报报道,这些举报均未能撼动她,她还以"改革"为名把十名举报人赶出商场。1998年,举报信再次集中到陈荣杰手中,老人赴京反映。1999年7月5日,湖南省纪委对蒋艳萍采取"两规"措施;8月7日她被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湖南省检察院批准逮捕。

四天庭审:从"不知道"到最后陈述认罪

2001年3月20日至23日,长沙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据《光明日报》文摘报记者现场记录,庭审头三天,蒋艳萍对指控多予否认,"答非所问,致使法庭查明其身份就花了40分钟",说得最多的是"不知道""不晓得""不清楚""不同意"。对于妹妹蒋兰萍、"准妹夫"吴有恒送来的数万元港币,她辩称是姐妹间的"人情往来";在听到原省计委副主任陈作贵的供词后,她反指对方"没有人格""歪曲事实"。

3月23日最后陈述阶段,她的态度发生转变,承认自己"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考验",表示"法庭的审判是公正的,无论判我多重的刑,我都认罪"。

2001年7月24日,长沙中院一审判决:蒋艳萍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她提出上诉。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依法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法复核:改判死缓,新华社电讯只字未提"怀孕"

2003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复核结论。新华社次日播发的电讯表述十分明确:被告人蒋艳萍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与所犯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则代表官方口径的电讯在说明改判时,没有出现"怀孕"二字,也没有披露复核改判的具体理由。

"看守所怀孕"的说法另有出处。2001年4月1日,《光明日报》文摘报刊发报道《面具下的灵魂何其丑恶》,其中写到:蒋艳萍被逮捕后异地羁押于汉寿县公安局看守所,其家人找到分管看管的副所长万江,"蒋艳萍经人指点:'孕妇不会判死刑。'……便主动出击",万江"坠入了与蒋艳萍的苟欢之中",并为她串供提供便利;1999年12月蒋艳萍被转押海南岛,万江"亦被押上审判法庭"。中国新闻社2001年6月20日发自长沙的报道则载明:长沙中院6月19日对万江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1999年8月7日至11月3日蒋艳萍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期间,万江违反监管法规为其串供提供便利,并先后三次收受蒋母等人贿赂一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也就是说,监管人员违法提供串供便利、收受贿赂,是经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而"蒋艳萍在羁押期间怀孕并因此免死",只见于部分媒体的报道和此后的网络转述——这些报道本身措辞不一,有的写"计谋得逞,她怀孕了",有的只写"经人指点孕妇不判死刑",并无任何一份公开的裁判文书或官方通报确认她怀孕、流产的事实,更没有文书将此列为最高法改判的理由。把媒体的情节化叙述直接等同于司法认定,是这桩案子在传播中最大的一次"加戏"。

规则本身:为什么孕妇不适用死刑

抛开传闻,"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一条真实存在、且由来已久的法律规则。

1979年刑法第四十四条即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四十九条沿用了这一规定,表述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其立法本意是人道主义: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母亲被判处死刑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同时也出于对孕妇特殊身体状态的体恤。

为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了《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8号):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按照这一规则,"审判的时候"覆盖从羁押到执行的全过程,怀孕后无论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均不得判处死刑——司法要堵的,正是"先做掉孩子再执行"这类规避空间。

因此,假设蒋艳萍确在羁押期间怀孕,依法不适用死刑在法律上毫无障碍;但"规则是什么"与"她是否利用了规则"是两件事。前者白纸黑字,后者至今没有公开的司法认定。在案件报道里把这两件事焊死,看似精彩,实则越过了证据的边界。

另一个常被写错的年份:2003年,死刑复核权还没有全部上收

蒋案在程序上还有一个极易被写错的细节:为什么2003年的死刑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改判?

很多人记得2007年1月1日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便以为此前所有死刑都由省高院核准。事实是分层的:1983年以后,为配合"严打",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曾依法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而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复核,一直在最高人民法院。蒋案是职务经济犯罪,二审维持死刑后依法报送最高法复核,与2007年改革并不矛盾。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判决的以外一律报请最高法核准,这道关口由此统一上收到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蒋案审判于改革之前,却因案件类型恰好走了最高法复核程序——这是研读此案时一个绕不开的程序坐标。

入狱、减刑、保外就医、重新收监

死缓之后的执行轨迹,公开报道同样清晰。2003年3月7日,蒋艳萍被送入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据《光明日报》文摘报2005年转引《民主与法制》的报道,她入狱初期情绪低落、曾绝食自闭,后参加改造,担任少年犯班主任,并多次到党政机关、金融税务系统现身说法。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3年10月她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10月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按照当时的减刑规则,死缓减为无期、再减为有期,均有法定最低实际执行刑期约束,并非随意缩短。她刑罚执行中真正的转折发生在出狱侧:据人民网2014年8月26日公布的统计,蒋艳萍2012年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2014年在全国专项检察中被重新收监,央视同日报道确认了这一信息。

2014年的大背景是:中央政法委当年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检在全国部署专项检察,重点盯紧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截至当年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全年共建议收监711人,厅局级以上76人。蒋艳萍正是被公开点名重新收监者之一。疾病鉴定造假、"以权赎身""花钱买刑",是这轮整治集中清理的问题。

她此后的服刑与释放情况未见权威公开信息,不宜猜测。

故事很热闹,规则很安静

复盘这桩二十多年前的案件,会发现真正留下来的并不是那些香艳桥段。

被法院认定的,是187万余元受贿、72万余元贪污、493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及介绍贿赂;是四年庭审、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法复核改判死缓的完整程序;是一名副厅级国企负责人和一名看守所副所长各自领刑的结局;也是2014年她被重新收监时,国家对刑罚执行环节一次动真格的清理。

没有被任何裁判文书认定的,是"靠怀孕逃脱死刑"的完整叙事。它满足了人们对贪官"无所不用其极"的想象,却模糊了司法认定与媒体叙述的边界。而那条被它借名传播的法律规则——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安静地写在刑法第四十九条里,背后是罪责自负的现代法治原则和对无辜生命的尊重。规则不因为有人试图利用它而减色,正如程序不因为被告人罪孽深重而可以省略。

2001年春天,长沙中院法庭上,陈荣杰老人听完宣判后说,这是对他十年举报的最大安慰。2014年秋天,蒋艳萍的名字又一次出现在收监名单里。两则消息相隔十三年,合在一起,恰好补上了这桩案子最重要的下半句:刑罚的公正,既在判得准,也在执得严。

资料来源

本文事实部分依据新华社2003年3月1日电《湖南女巨贪蒋艳萍被判处死缓》、中国新闻社2001年6月20日电《被蒋艳萍色相勾引的看守所原副所长入狱7年》、《光明日报》文摘报2001年4月1日《面具下的灵魂何其丑恶》及2005年2月24日《走向新岸的蒋艳萍》(转自《民主与法制》)、人民网2013年5月14日《是什么让"女神"变成"女贪"》、人民网2014年8月26日"部分被公开报道的被收监官员"统计及央视2014年8月27日相关报道撰写;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199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8号批复。指控数额、罪名、审级、复核结论、减刑及收监时间均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与上述权威报道为准。关于蒋艳萍"在羁押期间怀孕并因此被改判"的说法,仅见于部分媒体报道与网络转述,未见公开裁判文书或官方通报确认,本文不作事实认定。本文为法治案例报道,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二十四年的刑事辩护律师,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鸡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鸡西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长期专注刑事案件辩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