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鸡西刑事辩护二十余年。执业这些年,最让我心里发沉的一类咨询,是家属红着眼睛问:"崔律师,人都判了、甚至人都没了,这案子还能翻吗?"他们最常提到的名字,就是聂树斌。

先把结论说在前面:1995年,20岁的聂树斌因一桩强奸杀人案被执行死刑;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他无罪,沉冤得雪时已过去二十一年。冤案能翻,靠的不是某个人的良心发现,而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这八个字,靠家属不放弃、律师持续申诉、上级法院异地复查和再审。普通人要弄清的,是定罪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发现疑点该走哪条路、翻过来之后国家怎么赔。

案件:从抓人到执行死刑,只用了不到八个月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案情:1994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玉米地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康某某失踪后,尸体在玉米地中被发现。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当时在当地一家工厂做工、刚满20岁的聂树斌系凶手。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聂树斌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对其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改判强奸妇女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依据当时最高法授权高级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从被抓到执行,前后不到八个月。

"一案两凶":真凶落网,翻案之门打开

2005年1月,另案被告人王书金在河南落网后,主动供述自己才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那起奸杀案的真凶。媒体报道后,舆论哗然,这起案件被称为"一案两凶"。

需要客观说明的是,司法机关最终并没有把那起玉米地案认定为王书金所为。2013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王书金案二审中认定,其供述与该案在作案时间、作案手段、被害人身高、现场关键物证等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不能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核准王书金死刑(基于其另外强奸杀害3人、杀害未遂1人的犯罪事实),王书金同日被执行死刑。但"真凶现身"这个节点,让聂树斌案的疑点被摆上了台面。

异地复查、最高法提审:再审改判无罪

2007年起,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等人持续向法院和有关部门申诉。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此案——这在当时开了异地复查的先河。山东高院复查后认为:原审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均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建议重新审判。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法再审判决指出的硬伤,集中在四处:

  • 作案时间、作案工具(现场一件花上衣)的来源、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因,均不能确认;
  • 聂树斌被抓获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案发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的询问笔录、能证明其有无作案时间的原始考勤表,均缺失;
  • 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供述与其他证据"印证一致"的可靠性存疑;
  • 全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三道防线:定罪必须跨过的门槛

聂树斌案为什么会错,又为什么能翻?要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设下的三道防线。

第一道线:只有口供,不能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意味着,哪怕一个人亲口"认了",如果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支撑,照样不能定罪;反过来,本人始终不供,只要其他证据形成闭环,"零口供"也能定罪。聂树斌案当年主要靠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印证"定案,而客观证据恰恰是断的。

第二道线:证据确实、充分,有明确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同时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0年印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等如何审查证据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人命关天,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只能更严,不能更松。

第三道线: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合议庭审理后,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是"疑罪从无"——事实查不清、证据有缺口,就应当放人,而不是"先留有余地判个死缓""抓起来总比放了稳妥"。聂树斌案被平反,最高法明确指出,正是对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定实践。

发现案子可能有冤,该怎么走

结合聂树斌案,翻案主要靠审判监督程序这条法定通道:

  • 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就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原判证据不确实充分、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等;
  • 抗诉: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启动再审;
  • 提审或指令再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聂树斌案正是由最高法提审改判;
  • 异地复查:为排除干扰,上级法院可以指令与原审地无关的外地法院先行复查,这一做法在聂树斌案后成为防范纠错受阻的重要经验。

申诉不必然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也不必然启动再审;它考验的是申诉理由是否站得住、疑点证据抓得准不准。专业刑辩律师的作用,就是把家属朴素的"我觉得冤",转化成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证据和理由。

翻过来之后:国家怎么赔

2017年3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聂树斌父母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2681399.1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0元(按2015年度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侵犯人身自由217天的赔偿金5257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另向其母亲支付生活费6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类似的还有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18岁的呼格吉勒图因一起奸杀案被执行死刑,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其无罪,家属获国家赔偿2059621.40元。赔偿数字再高,也换不回一条年轻的生命——这正是"宁可错放、不可错杀"这句话沉甸甸的分量。

三个常见的认识误区

  • 误区一:"人都执行了,翻案还有什么用。" 再审改判不仅恢复名誉,家属还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更重要的是,纠正错案、追责问效,才能避免同样的悲剧落到别人头上。
  • 误区二:"他自己都招了,肯定就是他干的。" 口供可能因各种原因失真,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口供不能定罪;笔录缺失、供述前后矛盾、与客观证据对不上,都是重大疑点。
  • 误区三:"发现冤案靠运气,真凶不出现就翻不了。" 真凶落网是契机而非前提;证据缺口、程序违法、新的客观证据出现,任何一项符合法定事由,都可以依法申诉启动再审。

家人涉案,家属能做什么

第一,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尽早委托刑辩律师,把好证据关——大多数冤案的隐患,在头几次讯问和批捕环节就已埋下;第二,不替当事人"做工作"、不串供、不毁灭证据,这些动作只会让局面更糟;第三,判决生效后确有疑点的,系统整理申诉材料,依法向法院、检察院持续申诉,必要时申请异地复查,用法定程序而不是极端方式推动问题解决。

给鸡西人的最后提醒

聂树斌案讲了二十多年,真正的启示不是"司法也会犯错"这么简单,而是:一个国家面对错误有没有纠正的勇气和制度通道,一个普通人在强大的司法机器面前有没有守住证据底线的可能。 我们有非法证据排除,有"只有口供不能定罪",有疑罪从无,有再审和国家赔偿——但这些规则不会自己生效,要靠当事人清醒、家属坚持、专业律师及时介入。

家人一旦涉案,越是觉得委屈,越要在证据和程序上较真;尽早让专业刑辩律师把案子的疑点查实、把法定救济渠道走足,才是真正能把人捞出来的办法。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观点,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